廣東省物價局、省司法廳、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公證服務收費管理規定的通知
粵價[2000]150號
頒布時間:2000-6-27發文單位:廣東省物價局?廣東省司法廳?廣東省財政廳?
各市、縣(區)、自治縣物價局、司法局、財政局:根據國家計委、司法部《關于印發〈公證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計價費〔1997〕285號)、《關于調整公證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費〔1998〕814號)的有關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粵辦會函〔2000〕32號),現將新制定的《廣東省公證服務收費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000年六月二十七日廣東省公證服務收費管理規定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保障公證機構和申請辦理公證事項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證機構收費行為,根據國家計委、司法部《關于印發〈公證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計價費〔1997〕285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一、凡在我省范圍內的公證機構,必須嚴格執行本規定,不得自行增設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不得違反規定減免公證收費。
二、公證機構對下列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向申請人提供證明以及辦理其他公證服務,應按本文附件一規定的收費標準向申請人收取公證服務費:
????(一)證明經濟合同,辦理繼承、贈予、遺贈和提存公證;
(二)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三)證明民事協議;
(四)證明出生、生存、學歷、經歷、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死亡、不可抗力事件、組織資格和資信等有法律意義的事實;
(五)辦理證據保全、制作票據拒絕證書,證明有法律意義的文書,證明知識產權的享有、轉讓和使用許可;
(六)辦理遺囑公證和保管遺囑,清理保管遺產,確認遺囑的效力;
(七)證明對財產清點、清算、評估和估損;
(八)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的設立、變更、終止;
(九)保管文書,辦理法律規定的抵押登記,代辦與公證事項相關的登記、認證事務,代擬和修改與公證事項相關的法律文書,解答法律咨詢;
(十)依法辦理的其他法律服務事務。
三、必須嚴格執行收費審批權限集中在國家和省兩級的規定。本文附件一《廣東省公證服務收費標準》第(一)、(二)、(三)、(四)、(五)項服務的收費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第(六)、(七)、(八)、(九)、(十)項服務的收費標準的制定和調整,由省司法行政部門提出方案,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并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在辦理《廣東省公證服務收費標準》范圍以外的公證事項,需立項收費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門向省價格主管部門申報立項。
四、公證服務費標準的制定和調整應按照有關規定,根據辦理公證事項所需人數、時間以及公證服務的復雜程度,并考慮申請人的承受能力確定。
五、公證機構為申請人提供公證服務過程中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申請人另行支付:
????(一)鑒定費、評估費;
(二)到異地(省外)辦理公證所需的差旅費;
(三)當事人因舉證有困難,委托公證機構進行調查取證的有關費用;
(四)公證機構接受申請人委托辦理有關事項需向第三方實際支出的費用。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申請人支付的其他費用。
六、收取公證服務費,可在受理公證事項時預收,也可以與申請人約定在承辦公證事項期間分期收取,并向申請人出具收費票據。公證員個人不得私自收費。
已受理的公證事項,申請人要求撤回的,按規定收取手續費。因公證機構的責任不能出具公證或撤銷公證書的,預收或已收的公證服務費應全部退還申請人;因公證機構和申請人雙方責任而撤銷公證書的,應按照責任的大小退還部分費用;因申請人提供偽證及舉證不實而不能出具公證書的,預收的公證服務費不予退還。
七、公證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援助的有關規定,對下列情況減收或者免收公證服務費:
????(一)辦理與領取撫恤金(或勞工賠償金)、救濟金、勞動保險金等有關的公證事項;
(二)辦理贍養、撫養、扶養協議的證明;
(三)辦理與公益活動有關的公證事項;
(四)列入國家"八七"扶貧攻堅計劃貧困縣的申請人申辦的公證事項;
(五)申請人確因經濟困難而無力負擔的;
(六)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減免的。
在國有企業改革改組改造過程中提供的公證服務,減半收費。特困企業尤其是破產企業緩交或免交費的,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會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同級政府確定。
八、公證機構有下列違法收費行為之一的,由各級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一)自立項目收費的;
(二)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
(三)擴大收費范圍的;
(四)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
(五)不如實提供價格檢查所需資料的;
(六)違反有關規定的其他收費違法行為。
九、公證服務收費按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收費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使用財政部門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接受物價、財政、審計部門監督檢查。請有關單位到當地價格主管部門申領、換領《廣東省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
十、本規定由省價格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十一、本規定自2000年7月1日起執行。根據國家計委、司法部計價費〔1997〕285號文、計價費〔1998〕814號文的規定,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頒布的《公證費收費規定》(〔1991〕價費字549號文附件一)、《公證費收費標準表》(〔1991〕價費字549號文附件二)同時廢止。
附件1:廣東省公證服務收費標準一、證明法律行為
????(一)證明合同、協議1、證明經濟合同
????(1)證明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房屋轉讓、買賣及股權轉讓,按下列標準收取:標的額500000元以下部門,收取比例為0.3%,按比例收費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
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
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到0.1%;
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
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證明其他經濟合同,按下列標準收取:標的額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為1%;
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
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
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
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
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
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
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
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2、證明民事協議,每件收費150元,涉及財產關系的加倍收取。
(二)證明收養關系:
????1、生父母共同送養的,每件收費400元;
2、生父母單方送養的,每件收費600元;
3、其他監護人送養的,每件收費1000元;
(三)證明財產繼承,贈與和遺贈,接受益額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二、證明有法律意義的事實
???(一)證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國籍、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未受(受過)刑事處分等,每件收費75元。
(二)證明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資格、資信,每件收費400元。
(三)證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費200元。
(四)辦理證據保全1、證人、證言及書證保全,每件收費100元。
2、聲像資料、電腦軟件保全,每件收費600元。
3、對物的保全:
???(1)不動產每件收費700元;
???(2)其他物證保全,每件收費300元。
4、侵權行為和事實證據保全,每件收費500元。
(五)制作票據拒絕證書,每件收費400元。
三、證明有法律意義的文書
????(一)證明知識產權的享有、轉讓和使用許可文書,每件收費500元。
(二)證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授權委托書、公司章程、會議決議或其他法律文書,每件收費400元。
(三)證明其他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如:文書的副本、節本、譯本、復印件與原件相符及法律文書上的簽名、印鑒屬實等,每件收費75元。
四、提存公證,按標的額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請人支付的保管費另收。
五、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按債務總額的0.3%收取。
六、辦理遺囑公證和保管遺囑,清點保管遺產,確認遺囑的效力?
????(一)遺囑公證,每件收費200元,需上門辦理的,加倍收費。
(二)保管遺囑,每件每年收費50元(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收,下同)。
(三)證明清點遺產,每件收費200元。
(四)證明保管遺產:
????1、憑證,每件每年收費50元;
2、物品,每件每年收費200元。
(五)確認遺囑的效力,每件收費200元(同時辦理繼承公證事項的免收)。
七、證明對財產的清點、清算、評估和估損
????(一)證明對財產的清點:
????1、申請人為公民的,每件收費300元;
2、申請人為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的,每件收費700元。
(二)證明對財產的清算:
????1、申請人為公民的,每件收費300元;
2、申請人為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的,每件收費700元。
(三)證明對財產的評估:
????1、申請人為公民的,每件收費300元;
2、申請人為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的,每件收費700元。
(四)證明對財產的估損:
????1、申請人為公民的,每件收費300元;
2、申請人為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的,每件收費700元。
八、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的設立、變更、終止
????(一)證明抽獎、抽簽、評獎、開獎等現場公證:
????1、非營利性的(公益性的),每件收費100元。
2、營利的,每件收費1200元。
3、其他現場公證,如:債券、物品的銷毀,每件收費400元。
(二)證明拍賣、招標、投標、有價證券(存折、保險單、國庫券等)及彩票銷售,按其涉及的金額計算:標的額為500000元以下的,每件收費400元;
500001元至5000000元的,每件收費800元;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的,每件收費1500元;
10000001元以上,每件收費2000元。
(三)證明股票發行,每種股票收費5000元。
(四)證明產品抽樣檢測,每件收費100元。
(五)證明股份公司成立大會、股東大會的召開及董事會、監事會的成立,每件收費2000元(不含公司會議章程、決議等公證費用)。
(六)證明領取撫恤金(或勞工賠償金)、救濟金、勞動保險金、養老金、助學金等與社會保障相關的公證事項,每件收費20元,特困難的可酌情減免。
?(七)證明法律文書的送達,每件收費100元。
九、保管文書,辦理法律規定的抵押登記,代辦與公證事項相關的登記、認證事務,代擬和修改與公證事項相關的法律文書,解答法律咨詢
????(一)保管文書,每件每年收費50元。
(二)辦理法律規定的抵押登記,每件收費50元。
(三)代辦與公證事項相關的登記、認證事務,每件收費200元(交通費、郵寄費等雜費按實際支出收取)。
(四)代擬和修改與公證事項相關的法律文書:1、代擬非經濟類文書、代修改法律文書,每件收費100元;
2、代擬經濟類文書、每件收費200元。
(五)解答法律咨詢,每小時收費50元(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算),最高200元;書面解答的,每件收費50元。
十、依法辦理的其他法律服務事務
????(一)證明行政性合同、協議,如:計劃生育協議、宅基地使用協議等,每件收費20元。
(二)擔任常年公證法律顧問,每年收費3000元,需辦理公證的,按公證收費標準另外收費。
(三)查閱公證檔案,每次每卷30元。
(四)翻譯費(含打印、校對費):
????1、公證書譯英文,每千字符收費50元(每份譯文不足千字符的按千字符計算,下同);
2、其他資料中英文翻譯,每千字符收費80元;
3、稀少語種的翻譯,參照英文翻譯收費標準,由雙方協商收費。
(五)公證專項調查費,本省范圍內,每件收費100元。省外或涉外調查由雙方協商收費。
十一、已受理的公證事項,申請人要求撤回的,可收手續費。未經審查的,每件收費10元;已經審查的,按照該公證事項收費標準的50%收取。
十二、公證書正本按有關規定"一式三份"或"一式二份"提供給申請人。申請人如需要增加份數的,公證處可另收取副本費,每份20元。
十三、各市(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在上述各項公證服務收費標準上下浮動不超過10%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具體的收費標準,并報省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十四、上述各項公證收費標準的計算單位均為"一件公證事項".十五、本收費標準自2000年7月1日起試行,試行期一年。試行期滿,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廣東省公證收費管理規定》的程序制定下達正式收費標準。
十六、本收費標準由省價格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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