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粵辦發〔2016〕3號
各地級以上市黨委、人民政府,各縣(市、區)黨委、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單位,省各人民團體,中直駐粵各單位:
《關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意見》已經省委、省政府領導同志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2月16日
關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見》精神,進一步加強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擴大法律援助范圍
(一)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經濟困難公民、特殊案件當事人在遇到法律問題或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實行法律援助受理登記制,法律援助機構對公民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請應當受理并進行登記,依法審查后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決定。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參與申訴案件代理制度,開展試點,逐步將不服司法機關生效刑事、民事和行政裁判、決定,聘不起律師的申訴人納入法律援助范圍。指導法律援助律師依法依規參與化解涉法涉訴信訪工作。規范法律援助申請人經濟困難條件的審查,使法律援助覆蓋低收入群體。鼓勵有條件的市、縣(市、區)制定適用于本地區的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進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門檻。認真組織辦理困難群眾就業、就學、就醫、社會保障等民生領域的法律援助案件,重點做好城鄉低保人員、特困供養人員、異地務工人員、下崗失業人員、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少數民族群眾和軍人軍屬等群體的法律援助工作,切實維護其合法權益。
(二)加強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落實刑事訴訟法及相關配套法規制度關于法律援助的規定,注重發揮法律援助在人權司法保障中的作用,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暢通刑事法律援助請渠道,加強司法行政機關與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等辦案機關的工作銜接,完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員等被羈押人員申請法律援助的經濟狀況審查制度,使因客觀原因無法申報經濟狀況的被羈押人員及時獲得法律幫助。建立健全辦案機關通知辯護工作機制,確保告知、轉交申請、通知辯護(代理)等工作協調順暢,切實履行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法律援助工作職責。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制度,法律援助機構在法院、公安機關看守所、拘留所派駐法律援助值班律師,法院、公安機關看守所、拘留所要為法律援助值班律師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健全法律援助參與刑事案件速裁、刑事和解、刑事受害人司法救助、死刑復核案件辦理工作機制,依法為更多的刑事訴訟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三)實現法律援助咨詢服務全覆蓋。各級法律援助機構要建立健全便民服務窗口,安排專業人員免費為來訪群眾提供法律咨詢。發揮“12348”公共法律服務熱線作用,采取電話咨詢、網絡咨詢、疑難事項預約咨詢等渠道,解答法律咨詢、宣傳法律知識、指導群眾依法維權。拓展法律援助服務網絡,有條件的地方可在鎮(街)、村〈社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老齡委、殘聯、民族宗教部門、監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等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聯絡點、聯絡員),方便群眾及時就近獲得法律咨詢。廣泛開展公共法律教育,向異地務工人員、下崗失業人員、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等群體提供相關法律信息和維權指南,引導群眾依法表達合理訴求。
二、提高法律援助質量
(四)推進法律援助標準化建設。統一全省法律援助服務標識,建設標準化法律援助服務窗口,明確職能定位、崗位職責、工作流程、實施規范和服務標準。完善法律援助咨詢、受理、審查、指派、承辦、結案等工作制度,規范法律援助組織實施的各環節。探索辦理跨行政區劃法院、檢察院受理、審理案件的指派機制。制定法律援助案件質量標準。運用大數據和先進檔案管理使用技術,推動各級法律援助機構檔案管理達到省一級標準。進一步推進援務公開,通過服務窗口和信息服務平臺,向公眾公開法律援助指南、法律援助格式文書、法律援助服務律師團隊、法律援助案件辦理情況等信息。
(五)加強法律援助質量管理。加強法律援助人員培訓,教育引導其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和執業規范,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援助。結合實際組建勞動爭議、人身損害賠償、婚姻家庭糾紛、醫患糾紛、死刑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等法律援助專業服務團隊,嚴格法律援助律師資質要求,完善準入和退出機制。對重大疑難案件、群體性案件實行集體討論、全程跟蹤、重點督辦,必要時可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組織提供法律援助。完善案件質量監管體系,建立公開、透明的法律援助案件網上跟蹤評價系統,建立案件質量評估體系。綜合運用質量評估、庭審旁聽、案卷檢查、征詢司法機關意見和受援人回訪等措施強化案件質量管理。探索建立辦案補貼與質量掛鉤的差別補貼制度,完善激勵機制,促進提高辦案質量。完善法律援助投訴處理制度,進一步規范投訴事項范圍、程序和處理反饋工作,提高投訴處理工作水平。
(六)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服務機制。提高窗口服務質量,優化服務環境,改進服務態度,推行服務承諾制、首問負責制、限時辦結制、援務公開制,規范履行服務指引、法律咨詢、申請受理、查詢答疑等職責。有條件的地方要制作盲文版、少數民族語言版、外文版的法律援助指引。對有特殊困難的受援對象推行電話申請、郵寄申請、上門受理等服務方式,逐步實行網上受理申請。法律援助機構要簡化程序、手續,逐步建立法律援助對象動態數據庫,提高受理、審查、指派效率。對符合免予經濟困難審查條件的申請人,除審查其相關證件或證據材料外,免除經濟困難條件審查;對情況緊急的案件可以先行受理,事后補辦手續;開辟法律援助“快速通道”,有條件的地方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符合條件的申請實行當目受理、審查,并快速辦理。拓寬申請渠道,發揮法律援助工作站、聯絡點貼近基層的優勢,方便困難群眾及時就近提出申請,在偏遠地區和困難群眾集中的地區設立流動工作站巡回受案。加強軍地法律援助服務網絡建設,制定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辦法,健全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機制。完善法律援助與一村(社區)一法律顧問制度的銜接機制,推動法律訴求化解在基層。駐村(社區)法律顧問在工作中發現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公民,應當告知申請法律援助的相關信息,可以代理其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鼓勵社會工作者和心理專家參與法律援助相關工作,做好對受援人的人文關懷和心理疏導,延伸服務領域,提升服務效果。
三、提高法律援助保障能力
(七)完善經費保障體制。各級政府要進一步完善法律援助經費保障體制,將法律援助經費全部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各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編制本地區法律援助年度經費預算。省財政要加大對經濟欠發達地區的轉移支付力度,提高當地法律援助經費保障能力。適當提高辦案補貼標準并及時足額支付。建立動態調整機制,根據律師承辦案件成本、基本勞務費用等因素及時調整補貼標準。省司法廳、省財政廳要完善辦理法律援助事項補貼的相關政策,有條件的市可在省制定的補貼標準基礎上適當提高。完善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加強法律援助的工作機制。鼓勵社會對法律援助活動提供捐助,建立廣東省法律援助基金會。嚴格法律援助經費管理使用,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法律援助機構要提高經費使用效益,確保專款專用。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法律援助經費的績效考核和監督,嚴肅查處截留、挪用、擠占法律援助經費的行為。
(八)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加大法律援助基礎設施建設投入力度,建設與服務困難群眾工作需要相適應的服務設施,提高辦公設施配備水平。加強便民服務窗口建設,2016年年底前實現省、市、縣法律援助機構在臨街一層設立便民服務窗口,合理劃分功能區域,配齊窗口服務設備,完善無障礙配套服務設施。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支持法律援助工作站(點)建設,配備必要的服務設施,方便困難群眾就近獲得法律援助。加強法律援助信息化工作,建設“互聯網十法律援助”應用服務平臺,省統一規劃建設集援務公開、咨詢服務、業務辦理、監督管理、輿情研判于一體的法律援助信息系統并推廣應用。依托政法專網建立非涉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信息管理系統。加強"12348”公共法律服務熱線建設。
(九)加強機構隊伍建設。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合理配置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專職工作人員中,具有法律職業資格(律師資格)或法律從業經歷的人數不低于50%。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解決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不足和山區縣、貧困縣律師資源短缺問題,加大力度調配優秀律師、青年志愿者等支持律師資源短缺地區法律援助工作。完善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參與法律援助工作相關權益保障、政策扶持措施,調動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人員的積極性。加強司法所建設,充分發揮司法所直接面向群眾的基層平臺作用,落實專人負責法律援助工作,切實履行好法律援助咨詢、接受申請和初步審查等職能。
四、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十)加強組織領導。各級黨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視法律援助工作,將其納入黨的群眾工作范圍,納入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基本公共服務體系、為民辦實事和民生工程。適時修訂《廣東省法律援助條例》。建立由黨委政法委牽頭,法院、檢察院、發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農業、林業、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衛生計生、審計、工商、食品藥品監管、統計、檔案等部門(單位)參與的法律援助工作機制,統籌協調法律援助工作,研究制定和推動落實各項工作措施,及時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建立法律援助政府責任履行情況考評機制、報告制度和督導檢查制度,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發揮政府主導作用,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通過多種方式依法有序參與法律援助工作。
(十一)強化監督管理。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要健全管理體制和監督機制,維護法律援助秩序。強化內部監督,定期對法律援助機構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完善責任追究制度,確保法律援助機構和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完善外部監督,健全辦案機關結果反饋制度、社會公眾監督制度、投訴處理制度、受援人回訪制度。加強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和志愿者從事法律援助的指導和規范,堅決取締以法律援助的名義從事有償服務的行為。
(十二)密切協作配合。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根據本意見,研究提出貫徹落實的具體措施。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要為法律援助辦案工作提供必要支持,進一步完善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法律援助與訴訟費用減免緩制度的銜接機制,健全國家賠償法律援助工作機制,完善刑事訴訟法律援助中法院、檢察院、 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配合工作機制。發展改革、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農業、林業、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衛生計生、編制、審計、工商、食品藥品監管、統計、檔案等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支持法律援助基層基礎設施建設,落實經費保障,配齊配強法律援助人員,提供辦案便利。法院、檢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單位)要建立法律援助信息共享和工作協作機制,完善法律援助與司法救助、社會救助工作銜接機制。公證處、司法鑒定機構、勘驗機構、評估機構、審計機構等要依法減免受援人相關費用,并加強與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銜接。建立完善法律援助異地協作機制,加強異地法律援助機構在轉交申請、核實情況、調查取證、送達法律文書等環節的協助配合,方便受援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各人民團體要充分利用自身優勢參與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十三)加大宣傳力度。司法行政機關和法律援助機構要加大法律援助宣傳力度,調動各種宣傳資源,采取靈活多樣、群眾喜聞樂見的宣傳形式,擴大宣傳覆蓋面。宣傳部門要加強對法律援助宣傳工作的組織協調,電視、廣播、報刊、互聯網等媒體要將法律援助宣傳作為公益性宣傳的內容,為法律援助事業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促進法律援助事業健康有序發展。
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文電法規處 2016年2月16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