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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司法考試監考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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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9日司法部印發?? 司發通[2008]1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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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規范國家司法考試考場秩序,確保國家司法考試公平公正,根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制定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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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監考人員,是指受司法行政機關指派或者委托,在國家司法考試過程中負責辦理考試事務、監督應試人員考試,并根據規定對違紀行為進行處理的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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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考人員包括:總監考人、副總監考人、場內監考人員和流動監考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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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考區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按照規定條件指派、選聘、培訓監考人員。監考人員應當根據國家司法考試有關規定,全面履行監考職責,嚴格執行考場紀律,確保考試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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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監考人員應當佩帶司法行政機關統一制發的監考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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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考點配備總監考人一名、副總監考人若干名。總監考人履行下列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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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管理本考點的監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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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根據規定處理考試過程中發生的情況和違紀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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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組織、檢查、驗收試卷、答卷(答題卡)的封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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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向考區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提交監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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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總監考人協助總監考人管理本考點的考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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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考試期間派員到考區、考點、考場進行督考。每個考點應當配備二名以上督考人員。督考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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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檢查考場布置情況,發現問題的,應當及時要求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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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檢查考區、考點、考場試卷、答卷(答題卡)保管、發放、回收、封裝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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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發現違紀行為的,應當督促監考人員根據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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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檢查監考人員及保密、醫務、后勤等其他考務工作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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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提交督考報告。
??? 第七條 考點內每五個考場至少配備流動監考人員一名。流動監考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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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負責維持考場外秩序及聯絡事宜,配合場內監考人員處理突發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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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檢查、監督場內監考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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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配合場內監考人員處理應試人員的違紀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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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必要時,替換場內監考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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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承擔總監考人交辦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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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場內監考人員應當于每場考試開考前規定時間內到達考點監考辦公室領取試卷、答卷(答題卡),并在檢查試卷、答卷(答題卡)密封情況后簽字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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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場內監考人員領到試卷、答卷(答題卡)后,應當直接到達考場,不得攜卷去其他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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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場內監考人員不得自行調換監考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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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場內監考人員在應試人員進入考場前應當檢查、清理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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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場內監考人員應當引導應試人員準時進入考場就座,并負責查收禁止帶入考場的書籍、資料、筆記、報紙、稿紙及電子用品、通訊工具等物品;檢核證件;宣布應試規則和考試要求,宣讀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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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監考人員不得擅自提前或者推遲考試開始和結束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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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 考試開始三十分鐘后,禁止遲到應試人員進入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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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結束前三十分鐘內,方可允許應試人員交卷離開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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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 每場考試開始前五分鐘內,場內監考人員應當面對應試人員展示試卷袋密封情況、啟封試卷袋,并逐份清查數量。發現問題的,應當立即通過流動監考人員向總監考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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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 場內監考人員應當指導應試人員按照要求填寫(填涂)姓名和準考證號,并逐個核對應試人員填寫(填涂)的姓名、準考證號與其所持的準考證主、副證上的內容是否一致,應試人員與其準考證上的照片是否相符,其他證件證明與準考證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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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準考證主、副證或者人、證不符的,場內監考人員應當停止其考試,并通過流動監考人員報總監考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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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條? 試卷、答卷(答題卡)發放完畢后,場內監考人員應當要求應試人員檢查試卷、答卷(答題卡)是否有缺損或者文字不清等情況。發現問題的,應當通過流動監考人員向總監考人報告,并申請更換備用卷(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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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需更換備用卷(卡)的,應當由考區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二名以上考試工作人員在考點監考辦公室共同拆封備用卷袋,將試卷、答卷(答題卡)更換給應試人員,并回收原試卷、答卷(答題卡)。保密工作人員應當全程在場監督并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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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條? 由于應試人員原因造成試卷、答卷(答題卡)損毀、臟、皺的,不予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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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條 場內監考人員應當及時回收缺考人員的試卷、答卷(答題卡),并在缺考人員試卷首頁上注明“缺考”,在缺考人員答題卡上填寫(填涂)準考證號及缺考標記,由二名以上場內監考人員在《考場情況記錄單》上記錄缺考情況并簽字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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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條 場內監考人員不得對試題內容作任何解釋或者暗示,但對應試人員就試題印刷不清提出的詢問,應當當眾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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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條 場內監考人員發現應試人員有違紀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根據《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辦法》作出相應處理,同時填寫《違紀行為處理報告單》,由二名以上場內監考人員簽字確認,并上交考區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妥善保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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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條 場內監考人員發現應試人員突患疾病的,應當及時通知流動監考人員陪同應試人員到考場外進行治療。應試人員因病不能堅持考試的,應當勸說其停考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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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條 監考期間,監考人員不得攜帶和使用游戲機、筆記本電腦等電子用品;不得抄題、做題;不得將試卷、答卷(答題卡)帶出考場。場內監考人員不得攜帶和使用通訊工具;不得進入其他考場;不得吸煙、談笑或者閱讀書報;不得有與監考工作無關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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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條 考試結束前十五分鐘,場內監考人員應當給予應試人員時間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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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條 考試時間終了,場內監考人員應當明確要求應試人員立即停止答題,將試卷、答卷(答題卡)翻放在桌面上等待收卷。全部試卷、答卷(答題卡)回收前,監考人員不得允許應試人員離開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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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條 場內監考人員回收、清點試卷、答卷(答題卡),應當按照自小號到大號順序排列;發現應試人員將試卷、答卷(答題卡)攜帶出考場的,應當立即追回;缺少試卷、答卷(答題卡)的,應當立即通過流動監考人員報告總監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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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條 試卷、答卷(答題卡)回收完畢后,應當立即由二名以上場內監考人員送至考點監考辦公室集中封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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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條 場內監考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考場情況記錄單》、試卷袋封皮目錄等內容并簽字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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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條 每場考試結束后,場內監考人員應當清理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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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條 監考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或者不良影響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追究責任,給予相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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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條? 監考人員有違紀行為的,根據有關規定追究責任,給予相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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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司法部2005年6月21日發布的《國家司法考試監考規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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