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司法廳 廣東省綜治辦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廣東省民政廳關于貫徹落實《司法部等四部門
關于推進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的
指導意見》的實施意見
?
粵司規〔2017〕4號
?
各地級以上市司法局、綜治辦、中級人民法院、民政局:
為貫徹落實司法部、中央綜治辦、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關于推進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意見》,進一步加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中的基礎性作用,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全面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要求,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進一步推進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形成覆蓋主要行業和專業領域、適應化解突出矛盾糾紛基本需要、功能作用充分發揮、依法及時便民利民的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新局面,為建設平安廣東、法治廣東做出新貢獻。
二、工作原則
(一)堅持黨政領導原則。堅持人民調解的基本屬性,積極發揮人民調解的特點和優勢,形成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綜治協調、司法行政機關指導、行業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其他相關部門積極配合、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格局。
(二)堅持依法組建原則。根據《人民調解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依法組建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依法化解行業、專業領域的矛盾糾紛,做到程序合法,運作規范。
(三)堅持主體責任原則。在政府的主導和司法行政機關的指導下,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業需要,鼓勵支持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加強指導管理和監督,落實好相關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工作場所、辦公設備、人員配備和經費保障,推進各項工作不斷發展。
(四)堅持因需設立原則。根據行業需求、分布特點和運行規律進行分類指導,從化解矛盾糾紛的實際需要出發,因地制宜,建立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司法行政機關做好設立指導工作。
(五)堅持工作創新原則。適應新時期、新形勢下化解特定行業、專業領域社會矛盾糾紛的現實需要,按照整體推進、突出重點、體現特色、務求實效的工作思路,與時俱進,創新工作理念、工作機制和工作方法,做到“成熟一個、發展一個、保障一個、規范一個”,確保工作成效。
三、工作內容
(一)加強組織建設
1.明確設立主體。遵循主體責任原則,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實際,鼓勵和支持人民調解協會、相關行業協會等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作為設立單位,在司法行政機關的指導下建立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對暫時不具備條件建立的,可以依托現有的人民調解委員會設立人民調解工作室,為群眾提供矛盾糾紛專業調處服務。對已建立的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設立主體不明確、不規范的,司法行政機關要及時與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溝通協商,及時規范。
2.突出重點領域。圍繞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和廣大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以醫療衛生、道路交通、勞動爭議、物業管理、環境保護、知識產權等領域為重點,積極推動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對已經建立、覆蓋的地方,要進一步提高、鞏固和完善;未覆蓋到的地方,根據實際需要及時推進。
3.規范調解組織。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名稱、印章、標識、徽章、標牌、程序、文書、檔案、制度等要按照人民調解工作相關規定統一規范。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設立單位根據實際,明確調解組織的調解范圍。司法行政機關要對已建的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全面清理,指導其依法規范設立和運行。
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設立單位對已建立的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要加強業務指導、工作支持,確保組織健全、運作規范,并積極支持其獨立開展人民調解工作。
4.完善備案統計。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設立、變更時,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其設立單位應當自設立或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組織名稱、設立主體、人員組成、工作地址、聯系方式等情況以書面形式報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統計的司法行政機關應及時通報所在地綜治組織和基層人民法院。
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撤銷時,由其設立單位應當自撤銷之日起三十日內,除以書面形式報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外,同時還應將印章、證件、標識、檔案文書等相關物品一并移交處理。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及時將撤銷情況通報所在地綜治組織和基層人民法院。
(二)加強調解員隊伍建設
1.規范人員構成。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員由設立單位或人民調解委員會聘任。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由3至9人組成,一般應由設立單位組織推選產生,設主任1名,必要時可以設副主任若干名,其中主任一般由專職人民調解員擔任,不能同時兼任其他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任。
2.推動建立專職人民調解員制度。行業主管部門或設立單位根據實際需要,會同司法行政機關建立專職人民調解員制度,選聘具有相關行業、專業背景和法學、心理學、社會工作等專業知識的人員擔任專職人民調解員;也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購買專業調解服務或聘任專職人民調解員。承接人民調解服務的主體必須具備調解糾紛的專業能力和經驗,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能夠為群眾提供優質的調解服務,滿足群眾的調解需求。每個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一般應配備3名以上專職人民調解員,人民調解工作室應配備1名以上專職人民調解員。司法行政機關應積極協助行業主管部門或設立單位做好購買專業調解服務或聘任專職人民調解員日常管理工作,對不適合、不稱職的承接人民調解服務的主體或專職人民調解員應及時向行業主管部門或設立單位提出建議,或者直接對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作出相應指導。
3.建立專業化社會化人民調解員隊伍。堅持“專兼結合、以專為主”的原則組建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員隊伍。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社會團體或組織要充分利用社會資源,注重吸納優秀律師、政法部門退休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相關行業領域專家學者以及“五老”(老黨員、老干部、老教師、老專家、老模范)人員等加入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行列,不斷優化人民調解員隊伍。要按照《關于加強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中組發〔2011〕25號)要求,把人民調解員納入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培養、職業水平評價體系,積極探索人民調解員專業化、職業化發展的途徑。
4.加強專家庫建設。司法行政機關、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設立單位、人民調解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化解矛盾糾紛需要,聘請法學、心理學、社會工作和相關行業、專業領域專家學者和具有豐富人民調解經驗的實務工作者組建人民調解專家庫,為人民調解組織化解矛盾糾紛提供專業咨詢意見或者建議,對一些地方調解不了的復雜疑難糾紛可邀請專家“會診”,專家咨詢意見或者建議可以作為調解的參考依據。
5.加強人民調解員培訓和考核。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要建立完善人民調解員選聘、業務流程管理和崗位培訓制度;要通過專題培訓、跟班觀摩、案例研討等形式,加強政策法規、業務知識、調解技能培訓,對人民調解員進行知識更新和技能強化培訓。新任人民調解員須經司法行政機關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司法行政機關要認真指導、積極支持行業主管部門或設立單位制定培訓計劃,共同組織好培訓,不斷提高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員隊伍的整體素質。要加強考核工作,及時了解掌握人民調解員的工作情況,對不稱職的人民調解員應及時調整或解聘。符合《人民法院特邀調解工作規則》入冊條件的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人民調解員,須經縣級或者不設區的地級市司法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審查后,推薦加入人民法院特邀調解組織、特邀調解員名冊,接受人民法院組織的業務培訓。
(三)加強制度化、規范化建設
1.加強業務建設。司法行政機關要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指導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建立健全糾紛受理、調解、履行、回訪等工作制度,使調解工作各個環節都有章可循。建立調解工作檔案,規范使用司法部統一的調解文書格式,將調解登記、調解記錄、調解協議書等材料立卷歸檔。建立健全矛盾糾紛分析研判制度,定期對矛盾糾紛進行分析研判,把握趨勢、掌握規律。建立健全信息反饋制度,根據矛盾糾紛調解情況,分析行業、專業領域矛盾糾紛發生原因,提出對策建議,并及時向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單位反饋。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要定期向司法行政機關和行業主管部門匯報工作情況。
2.規范調解流程。司法行政機關要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指導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公德實施調解,規范調解行為。人民法院等有關國家機關對于適宜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解決的行業、專業領域矛盾糾紛,可以按照《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辦法》規定移送、委托或者邀請協助調解。對不屬于人民調解范圍或者調解不成的矛盾糾紛,告知、引導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裁決、訴訟等其他合法途徑妥善解決。對涉及人員多、影響面廣,可能引發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的糾紛,要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行業主管部門報告,并配合做好疏導化解工作。
3.健全工作機制。在同類別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之間,建立協作機制,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專業調解人才資源共用;在相關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之間,建立合作機制,相互配合,提升調解合力;在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與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之間,建立聯動機制,發揮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核心作用,增強調解實效。建立健全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銜接機制,有效提高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的效率和質量。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綜治組織、人民法院、民政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積極爭取將其納入黨委政府提升社會治理能力、深入推進平安建設、法治建設的總體部署,為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順利開展提供政策保障。司法行政機關要切實履行指導職責,主動配合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指導設立單位做好人民調解組織的設立、制度建設、業務規范、人民調解員的選聘、培訓和考核管理等工作。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切實增強責任意識,為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的規范運作創造良好條件。綜治組織要切實做好協調工作,細化綜治工作(平安建設)考核評價體系,通過對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考核和督促檢查,確保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取得實效。民政部門要鼓勵引導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設立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支持把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規劃。人民法院可以通過選任人民調解員擔任人民陪審員、邀請人民調解員旁聽民事案件審理等形式,對人民調解工作進行業務指導;依法開展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工作。
(二)落實工作保障。設立單位要按照“誰設立誰保障”原則,為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開展工作提供辦公場所、辦公設施和必要的工作經費。有條件的地方、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或設立單位,可以依據工作量的多少和實際效果,建立“以案定補”等保障機制。要按照《人民調解法》的規定和財政部、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意見》(財行〔2007〕179號)的要求,加大保障力度,切實落實經費保障,并建立動態增長機制。人民調解不收取任何費用,是一項公益性的社會事業,提供的是公共服務,有條件的地方、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推動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鼓勵社會各界通過社會捐贈、公益贊助等方式,為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提供經費支持。
(三)加強督導考核。司法行政機關要切實做好指導工作,定期向綜治組織、人民法院通報轄區內的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員名錄;對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在運作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指導,并向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或設立單位提出整改或者處理建議;對不接受司法行政機關指導的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建議設立單位予以重組或撤消,并向綜治組織、人民法院、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民政部門對不適合、不稱職的承接人民調解服務的主體,依法予以撤消或更換。人民法院要支持對司法行政機關通報的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工作,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綜治組織要加強督導,對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不重視、不到位的相關部門要及時督促整改,對拒不整改的,向黨委、政府報告,提出整改或責任追究意見。設立單位對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監督管理不力、不到位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及時對設立單位進行指導,限期改正;對存在問題較多、不適宜運作的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應當要求設立單位在司法行政機關的指導下進行重組或撤消。
(四)加強宣傳引導。各地要大力加強宣傳引導工作,通過多種形式大力宣傳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讓群眾更多地了解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的運作機制,引導人民群眾自覺、自愿、主動選擇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作為矛盾糾紛解決的重要途徑。要鼓勵工作創新,積極探索行業性、專業人民調解的方式方法,及時總結推廣成功經驗和做法,大力表彰、宣傳先進典型,提高人民調解的公信力,努力營造人人參與調解、人人共享和諧的良好環境。
本意見自2017年5月1日實施,有效期5年。
?
?
廣東省司法廳
廣東省綜治辦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廣東省民政廳
2017年3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