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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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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30日?司發通〔2014〕1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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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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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對司法行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進一步發揮人民調解在化解行業、專業領域矛盾糾紛中的重要作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深入推進平安中國建設,現就進一步加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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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認識進一步加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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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認真貫徹落實人民調解法和司法部《關于加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的意見》(司發通〔2011〕93號),大力推進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三年多來,建立了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3萬多個,人民調解員近13萬人,共化解行業、專業領域矛盾糾紛300多萬件,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作出了積極貢獻。實踐證明,開展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是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充分發揮人民調解職能作用的重要舉措,是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創新、發展,是人民調解制度的豐富、完善。但由于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開展時間不長,還存在組織不健全、制度機制不完善、工作不規范、經費保障沒有落實到位等問題,各地對此要高度重視,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加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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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改革進入攻堅期和深水區,社會穩定進入風險期,各種矛盾糾紛多發易發,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特別是在醫療衛生、勞動爭議、環境保護等行業、專業領域的矛盾糾紛,如果不及時化解,將會影響社會穩定。有效預防和化解行業性、專業性矛盾糾紛,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事關社會和諧穩定大局。進一步加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積極推動人民調解向這些領域延伸,依法及時化解矛盾糾紛,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社會矛盾糾紛調解體系中的基礎性作用,對于創新社會治理體系、提高社會治理能力,維護相關行業領域正常秩序、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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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進一步加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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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對司法行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貫徹落實人民調解法,大力加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和隊伍建設,進一步加強制度化、規范化建設,積極化解行業、專業領域矛盾糾紛,切實加強對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推動人民調解工作創新發展,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深化平安中國建設作出新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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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原則。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要在堅持人民調解基本原則基礎上,堅持黨委、政府領導,司法行政機關指導,相關部門密切配合,共同推進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深入開展。要堅持以人為本,始終把維護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作為人民調解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根據雙方當事人需求,提供便捷服務,維護雙方合法權益;堅持實事求是、因地制宜,從化解矛盾糾紛的實際需要出發,積極推動設立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不搞一刀切;堅持尊重科學,著眼于矛盾糾紛的行業、專業特點和規律,運用專業知識,借助專業力量,提高調解的權威性和公信力;堅持改革創新,從我國基本國情出發,大力推進工作理念、制度機制和方式方法創新,努力實現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創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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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進一步加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和隊伍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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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強組織建設。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在司法行政機關指導下,依法設立的調解特定行業、專業領域矛盾糾紛的群眾性組織。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與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協調配合,根據相關行業、專業領域矛盾糾紛情況和特點,指導人民調解協會、相關行業協會等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設立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或依托現有的人民調解委員會設立人民調解工作室。當前,要重點加強醫療衛生、道路交通、勞動爭議、物業管理、環境保護等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建設,進一步擴大人民調解工作覆蓋面。對于本地相關行業、專業領域需要設立人民調解組織的,要主動向黨委、政府匯報,與有關部門溝通協調,及時推動設立。已設立的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要進一步鞏固提高,規范組織名稱和標牌、標識使用,健全各項制度,有效開展工作。對未設立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的,現有人民調解委員會應將轄區內行業性、專業性矛盾糾紛納入調解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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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強隊伍建設。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員由設立單位或人民調解委員會聘任。根據矛盾糾紛的行業、專業特點,選聘具有相關專業背景和法學、心理學等專業知識的人員以及專家學者、法律服務工作者等為人民調解員,建立專兼結合、優勢互補、結構合理的人民調解員隊伍。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配備專職人民調解員。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一般由專職人民調解員擔任。加強考核管理,及時了解掌握人民調解員的工作情況,對不勝任、不稱職的人民調解員應及時指導聘任單位調整或解聘。?加強人民調解員培訓,把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員培訓納入司法行政隊伍培訓規劃。新任人民調解員須經司法行政機關培訓合格后上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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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健全專家庫。要根據化解矛盾糾紛需要,聘請相關行業或專業領域的專家學者組建人民調解專家庫、成立專家咨詢委員會等,為人民調解組織化解矛盾糾紛提供專業咨詢和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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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進一步加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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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建立健全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糾紛受理、調解、履行、回訪等內部工作制度,使調解工作各個環節都有章可循;建立健全糾紛移交、委托等銜接工作制度,及時受理、調解有關行業部門和單位移交、委托的矛盾糾紛;建立健全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與糾紛當事人所在地人民調解組織或單位之間聯合調解制度,有效化解矛盾糾紛;建立健全信息反饋制度,及時向有關部門或單位反饋有關信息和意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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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強規范化建設。要依法規范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設立和人員組成,確保人民調解群眾性、自治性、民間性基本屬性;規范人民調解員選聘、培訓、崗位職責、工作紀律和研討學習、年度考核等管理工作,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政策業務水平和工作責任感;規范文書和卷宗制作,按照統一的文書格式和立卷歸檔要求,制作調解文書和調解卷宗,做到一案一卷;規范人民調解統計報送工作,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報送及時,不斷提高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規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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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力化解行業、專業領域矛盾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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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及時調解。要堅持抓早抓小,及時了解掌握可能引發矛盾糾紛的不穩定因素,努力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對排查出的、當事人申請的和有關部門移送的矛盾糾紛,要及時受理,依法調解,通過教育疏導等方式,幫助當事人在平等協商、互諒互讓的基礎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對調解不成的,要引導當事人通過合法渠道解決。對涉及人員多、影響面廣、容易激化的重大矛盾糾紛,應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并配合做好矛盾糾紛疏導化解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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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重運用專業知識調解。針對行業性、專業性矛盾糾紛行業特征明顯、專業性強等特點,善于運用專業知識化解矛盾糾紛。對疑難復雜的矛盾糾紛,應充分聽取專家咨詢意見,必要時可委托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確保矛盾糾紛得到科學公正處理。善于運用法、理、情相結合的方式開展調解工作,既講法律政策、也重情理疏導,既解法結、又解心結,不斷提高調解成功率、協議履行率和人民群眾滿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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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進工作創新。創新工作理念,善于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糾紛,對合法訴求,應依法予以支持;對不合法、不合理的訴求,要做好疏導工作,引導當事人放棄于法無據、于理不符的要求,實現定紛止爭、案結事了。創新工作方式方法,善于運用專業知識,借助專業力量和社會力量開展調解,充分運用現代科技手段開展工作,提高調解工作實效。創新工作機制,健全完善司法行政機關、人民調解委員會與相關部門、單位協調配合機制,形成工作合力;健全完善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銜接配合機制,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工作體系中的基礎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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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切實加強對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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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強組織領導。切實把加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作為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任務,擺上重要議事日程,主動向黨委、政府匯報工作,積極爭取把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納入當地深化平安建設的總體部署,制定出臺加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的配套政策,為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創造良好條件。加強與財政部門的協調,落實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補助經費、調解員補貼經費等,并建立動態增長機制。加強與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設立單位的溝通協調,定期通報情況,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加強與基層人民法院的協調配合,通過個案指導、依法確認和執行人民調解協議等措施,提高調解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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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強工作指導。認真分析本地區行業、專業領域矛盾糾紛發生、發展的特點和趨勢,研究制定加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的計劃和安排,落實工作責任,積極推進人民調解組織隊伍、業務工作和保障能力建設。堅持分類指導,加強調查研究,及時研究解決不同行業、專業領域人民調解工作的新情況、新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指導意見,推進工作創新發展。落實人民調解員困難救助和優待撫恤政策,解決人民調解員生活困難,維護人民調解員權益,充分調動廣大人民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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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強宣傳表彰。通過各種形式,大力宣傳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的特點優勢、取得的成效和發揮的作用,大力宣傳人民調解員的先進事跡和典型案例,增強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對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大力表彰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增強人民調解員的榮譽感,激勵他們更加積極地做好矛盾糾紛化解工作,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推進平安中國建設做出新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