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市社區矯正工作,提高對社區服刑人員的教育改造質量,維護社會穩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司法部《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工作暫行辦法》、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省司法廳《關于我省實施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廣東省社區矯正試點工作方案》以及《清遠市社區矯正試點工作方案》和《關于我市實施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社區矯正是指將依法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暫予監外執行、被剝奪政治權利并在社區上服刑的人員,由社區矯正工作機構和相關組織進行監督管理,矯正其犯罪意識和行為惡習,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
第三條 社區矯正工作應遵循黨委政府統一領導,司法行政機關具體實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及有關部門密切配合,社會力量參與的原則。依照有關規定和本辦法,充分發揮社會各方面的職能作用,切實加強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監督和管理,提高矯正質量,確保刑罰有效執行。
第四條 相關職能部門對社區矯正工作應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財力保障。
第五條 社區矯正工作人員必須以社區服刑人員改造表現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有利于教育改造服刑人員,有利于社會穩定,堅持秉公執法、規范程序的基本原則開展工作,恪盡職守,廉潔自律。
第二章 社區矯正的組織與職責
第六條 清遠市社區矯正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管理全市的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在市委、市政府領導下,由市委政法委,市綜治辦、市公安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司法局、清遠監獄、英德監獄、市民政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編辦、市財政局、市教育局、市衛生局、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等部門組成。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司法局。
試點地區應成立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本地區社區矯正的試點工作。試點地區參照市領導小組的形式成立領導機構,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市、區)司法局,負責社區矯正日常管理工作。
試點地區的街道(鎮)應成立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轄區社區矯正工作的實施。領導小組由鎮、街道辦黨委副書記任組長,成員為派出所、司法所、社會事務辦、團委、婦聯等部門組成。辦公室設在司法所,具體負責各項日常工作。
第七條 市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工作職責。制定全市社區矯正工作規劃,研究制定矯正工作相關政策、制度;溝通、協調相關部門,解決社區矯正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督促、檢查、指導全市社區矯正工作。
第八條 市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貫徹落實市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有關社區矯正工作政策和工作部署;督促、檢查、指導基層社區矯正工作;召集有關部門研究社區矯正有關問題;制定社區矯正有關工作制度和工作規則;加強社區矯正工作調研,總結工作經驗,掌握基層社區矯正工作進展和存在問題;及時向市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提出工作建議;承擔社區矯正日常工作。
第九條 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的職責:
(一)人民法院應準確適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釋,依法充分適用非監禁刑罰和減刑、假釋等鼓勵罪犯改造、自新的刑罰執行措施,適度加大管制、緩刑、假釋等非監禁刑刑罰執行措施的適用比例。
人民法院應在宣判、宣告時,責令社區服刑人員接受社區矯正。
人民法院應及時將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以及相關材料送達社區服刑人員居住地區社區矯正辦公室(司法局)、公安局和人民檢察院。
(二)人民檢察院應加強對司法行政機關、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的法律監督,積極探索完善社區矯正工作的監督程序。
人民檢察院應對社區矯正工作中出現的相關問題及時提出檢察建議,加強監督檢查,對違法問題提出糾正意見,對犯罪案件予以法律追究,保證社區矯正工作依法、公正地進行,促進社區矯正工作健康有序發展。
(三)司法行政部門應牽頭組織有關單位和社區基層組織開展社區矯正工作,切實履行社區服刑人員接收、管理、考察、解矯等方面的法律程序。
司法行政部門應會同公安機關組織協調社會力量,做好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監督考察。
司法行政部門應建立對社區服刑人員認罪悔罪、遵紀守法、學習勞動等方面表現情況的考核制度,對表現良好的給予行政獎勵或提出司法獎勵意見;對違反法律、法規和社區矯正有關規定的,視情節輕重提出懲戒意見。
司法行政部門應指導和幫助社區服刑人員解決在矯正過程中遇到的就業及生活等方面的問題。
(四)監獄部門應依法準確適用暫予監外執行措施,對符合假釋條件的人員及時提請人民法院裁定。對依法應予以收監執行的監外執行對象,及時收監執行,積極協助社區矯正組織的工作。
(五)公安部門應配合司法行政部門依法加強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監督考察,依法履行各種相關法律程序,為社區矯正提供強制力保障。
公安部門應對實施社區矯正期間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監督考察規定,不服從管理的社區服刑人員,根據具體情況依法予以警告、治安處罰或建議原批準機關撤銷緩刑、假釋,收監執行。
公安部門應對突發事件和故意脫離社區矯正監控的社區服刑人員及時處理和進行查找。
公安部門應對重新違法犯罪的社區服刑人員,依法進行處理。
(六)民政部門應將社區矯正工作納入社區建設和社區管理之中,指導基層組織參與矯正工作。將符合低保條件的社區服刑人員納入低保范圍,解決好他們的基本生活問題。
(七)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積極為生活困難或有就業需要的社區服刑人員提供職業培訓、就業指導和推薦就業的服務。
(八)財政部門應保障社區矯正工作的經費,并將矯正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九)教育部門應積極配合社區矯正組織做好在校服刑人員的監督管理和教育改造工作,依法保障未成年社區服刑人員的受教育權和犯罪事實的隱私權。
(十)衛生部門對社區服刑人員的身體、病情應予以檢查、驗證,出具醫療意見,并積極治療,對有心理疾病的進行矯治。
(十一)工會、共青團、婦聯應發揮職能優勢,積極協助社區矯正組織對社區服刑人員做好政治、法制、文化、職業教育和技術輔導,組織志愿者隊伍為他們提供學習、生活、就業上的幫助,重點做好未成年服刑人員和女性服刑人員的幫教工作。
(十二)其他成員單位和相關組織應積極支持配合社區矯正工作,為推進社區矯正工作順利開展提供幫助。
第十條 社區矯正工作隊伍由專業矯正工作者、社區矯正志愿者和社會工作者組成。
專業矯正工作者是指司法所工作人員、公安派出所社區民警和其他相關部門人員。社區矯正志愿者是指居委會、村委會以及熱心于社區矯正工作的社會團體人員、專家學者、離退休干部、教師、高校學生、社區服刑人員原單位工作人員、家屬和近親屬等。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招募專職社會工作者,作為社區矯正工作輔助人員,協助街道(鎮)社區矯正辦公室對社區服刑人員實施管理教育工作。
第三章 社區矯正的適用范圍和任務
第十一條 具有清遠市戶籍并長期居住在本市試點地區的下列五種人員適用社區矯正:
(一)被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管制的罪犯;
(二)被人民法院宣告緩刑的罪犯;
(三)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假釋的罪犯;
(四)被人民法院或監獄管理機關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
包括:
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罪犯;
2.懷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罪犯;
3.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罪犯;
(五)被剝奪政治權利,并在社會上服刑的人員,包括單處剝奪政治權利和主刑刑滿釋放后繼續被剝奪政治權利兩類罪犯。
第十二條 社區矯正的任務:
(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加強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管理和監督,確保刑罰的順利實施。
(二)通過多種形式,對社區服刑人員進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會公德教育,矯正其不良心理和行為惡習,促使其悔過自新,成為守法公民。
(三)幫助社區服刑人員解決在就業、生活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以利于其順利適應社會生活。
第四章 社區服刑人員和法律文書的接收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決定暫予監外執行及單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應向其宣告《社區矯正告知書》,責令其做出接受社區矯正的書面保證,告知其在判決生效或決定做出后7日內,持《刑事判決書》或《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到固定住地鎮、街道辦事處社區矯正辦公室、公安派出所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暫予監外執行、假釋罪犯出監所時,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罪犯刑滿釋放時,監獄、看守所應向其宣告《社區矯正告知書》,責令其做出接受社區矯正的書面保證,告知其自出所之日起7日內,持《批準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或《假釋證明書》或《釋放證明書》到固定居住地鎮、街道辦事處社區矯正辦公室、公安派出所接受社區矯正。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監獄和看守所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生效七日內,應將社區服刑人員有關文書材料送達罪犯固定居住地所在的縣(市、區)社區矯正辦公室(司法局)。縣(市、區)社區矯正辦公室收到材料后,應辦理回執手續,并及時將文書材料移交鎮、街道辦事處社區矯正辦公室。
第十六條 五種社區服刑人員應送達的文書材料:
(一)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和單處剝奪政治權利罪犯應送達的文書材料包括:刑事判決書副本,起訴書副本、執行通知書(復印件),結案登記表(復印件)和接受社區矯正保證書等。
(二)暫予監外執行(保外就醫)罪犯應送達的文書材料包括:暫予監外執行審批表(復印件)或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復印件),起訴書副本、病殘鑒定書(復印件),刑事判決書副本,執行通知書(復印件),結案登記表(復印件),保外就醫征求意見書,保外就醫證明書,保外就醫取保書,罪犯在監獄、看守所服刑期間的改造表現材料和接受社區矯正保證書等。
(三)假釋罪犯應送達的文書材料包括:假釋裁定書(復印件),刑事判決書副本,罪犯在監獄、看守所服刑期間的改造表現材料和接受社區矯正保證書等。
(四)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罪犯應送達的文書材料包括:刑事判決書副本,罪犯在監獄、看守所服刑期間的改造表現材料和接受社區矯正保證書等。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監獄和看守所向社區矯正機構寄送社區矯正文書材料,不影響有關法律文書向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的送達。
第十八條 試點地區在啟動社區矯正工作時,縣(市、區)社區矯正辦公室(司法局)應與當地公安局聯合對社區服刑人員舉行集體宣告儀式,宣告對社區服刑人員實行共同監督管理。公安機關應將社區服刑人員、名單及相關法律文書(復印件)同時交社區矯正辦公室。
第五章 社區矯正的執行措施
第十九條 街道(鎮)社區矯正辦公室在社區矯正執行中的主要工作:
(一) 貫徹落實國家有關非監禁刑罰執行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 依照有關規定接收社區服刑人員,并告知其權利義務和社區矯正執行中的有關規定,對社區服刑人員實施管理,匯同公安機關對社區服刑人員進行監督、考察。
(三)建立社區服刑人員管理檔案,根據其不同特點制定教育矯正計劃和措施。
(四)對社區服刑人員進行考核,根據考核結果實施獎懲。
(五)組織社會團體和社會志愿者對社區服刑人員開展多種形式的教育活動,并通過其親屬配合加強對其管理與幫教。
(六)按照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社區服刑人員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強、易于監督檢查的原則,組織有勞動能力的社區服刑人員參加社區服務性勞動。
(七)協調有關單位,為社區服刑人員提供職業培訓和就業指導,為符合條件的社區服刑人員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為遇到困難與問題的社區服刑人員提供指導和幫助。
第二十條 街道(鎮)社區矯正辦公室與公安派出所應建立每月聯系制度,加強溝通協調。
第二十一條 公安派出所在社區矯正工作中負責社區服刑人員執行開始和期滿的宣布,外出請假、遷居的審批,減刑、撤銷及其他變更執行的法律手續辦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應指定一名副所長和若干名社區民警負責社區矯正的執法工作,加強街道(鎮)社區矯正辦公室的聯系,配合街道(鎮)社區矯正辦公室開展社區矯正工作。
第二十二條 街道(鎮)社區矯正辦公室應制定具體工作管理制度、工作程序,建立請示匯報、工作例會、考核通報、檔案管理等制度。加強社區矯正工作人員培訓,提高社區矯正工作水平。
第二十三條 社區矯正日常管理制度:
(一)社區矯正報到制度。社區服刑人員到公安派出所報到、辦理登記手續時,社區民警應告訴其到司法所辦理手續,接受社區矯正。街道(鎮)社區矯正辦公室應成立矯正工作小組,由社區民警向其宣布矯正工作小組成員、矯正期間應遵守的有關規定和具體要求,社區服刑人員應在《接受社區矯正保證書》上簽字。矯正工作小組根據其所犯罪行性質、個人特點、家庭和社會關系等情況,制定階段性矯正個案。
矯正工作小組由司法所工作人員、社區民警、村(居)委調解(治保)主任和社區服刑人員家屬(近親屬)等組成。司法所工作人員任組長,社區民警、調解(治保)主任任副組長,社區民警負責對其管理、監督,調解(治保)主任協助開展日常的“幫、改、教”工作,記錄有關工作情況。家屬(近親屬)協助矯正工作小組開展工作,如實反映有關情況。
(二)監護制度。對未成年的社區服刑人員應落實監護人制度,由監護人制度負責協助監管。
(三)走訪制度。矯正工作小組應定期與社區服刑人員見面,全面掌握其思想、行為和生活狀況、社會活動關系和困難等情況。
(四)學習制度。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學習計劃,采取集中學習與分散學習相結合的形式,定期組織社區服刑人員學習或教育活動。
(五)請銷假制度。社區服刑人員因故不能參加矯正工作小組或街道(鎮)社區矯正辦公室組織的學習、教育活動和社區勞動,應向矯正工作小組請假,由街道(鎮)社區矯正辦公室負責審批。
社區服刑人員離開本區范圍外出的,必須向司法所報告,并經公安機關批準。返回時,必須立即銷假。未經批準擅自不參加活動或離開規定區域或未按時銷假的,按違規處理。
(六)遷居制度。社區服刑人員遷居必須報告司法所,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司法所應將遷居情況報縣(市、區)矯正辦公室備案。
遷出地公安派出所應通知原轄區的司法所和遷入地公安派出所。遷入地如果已經啟動社區矯正工作的,遷入地公安派出所應及時通知當地司法所,并轉遞有關法律文書復印件;若遷入地未有開展社區矯正工作的,該服刑人員由公安機關負責監管。戶籍遷出的有關檔案材料應在1個月內轉遞。
(七)會客制度。社區服刑人員接受媒體采訪或會見境外非親屬人員,應當經過街道(鎮)社區矯正辦公室同意,并將客人基本情況、會見事由進行登記備案。如果街道(鎮)社區矯正辦公室認為會見將影響對其監督、考察的,可不予批準。
(八)矯正個案制度。街道(鎮)社區矯正辦公室應為每名社區服刑人員成立矯正工作小組。根據其犯罪原因、思想狀況、個人特點、家庭和社會關系等情況,制定、調整和實施矯正個案。
(九)社區勞動制度。街道(鎮)社區矯正辦公室或矯正工作小組應組織社區服刑人員參加社區服務性勞動,每月社區勞動時間不少于12個小時。
對有工作的社區服刑人員,街道(鎮)社區矯正辦公室或矯正工作小組在制定矯正個案時,可以根據其實際情況靈活調整參加社區勞動時間或酌情減免。
(十)檔案管理制度。建立社區服刑人員管理檔案,將相關法律文書、個人資料、每月參加學習、勞動的考核情況、請銷假、思想與行為匯報、獎懲結果等相關材料存入檔案,實行一人一檔管理。
第二十四條 街道(鎮)社區矯正辦公室應以社區服刑人員能否認罪服法、遵紀守法,客觀認識社會、正確認識自己、找準社會定位、確立適宜利益標準,能否建立起較好的家庭關系、和諧的社會關系、較穩定的生活基礎和一個好的生活類型為內容的矯正質量標準,根據社區服刑人員的刑罰種類或犯罪性質,對其實施分類型管理、分階段教育或分級別管理。
一、按社區服刑人員的刑罰種類不同實施分類型管理:
對管制、緩刑人員,可采取“管教+監督”的管理模式,落實日常考核管理措施,積極開展幫教活動,不斷提高其自律意識;對假釋人員,可采取“嚴管細教促提高”的管理模式,嚴格監督管理,耐心細致教育,防止其重新違法犯罪;對剝奪政治權利人員,可采取“情法并舉、寬嚴相濟”的管理模式,少一些限制,多一些接觸,用人性化的管理方式提高其思想認識;對暫予監外執行人員,可采取“嚴管、嚴控”的管理模式,嚴格控制其外出活動。
二、按社區服刑人員的犯罪性質不同實施分類型管理:
對職務犯罪的人員,重點是法制教育、價值評判、思想引導;對過失犯罪的人員,重點是心理疏導、人格尊重、生活幫扶;對暴力犯罪的人員,重點是監控管理、心理矯正,消除重新犯罪的隱性因素。
三、按社區服刑人員接受矯正階段不同實施教育:
(一)初始教育階段。時限為接受矯正后的二個月。教育目標:促進社區服刑人員適應社會,在認罪服法基礎上服從矯正組織的管理教育。教育內容:教育其明確什么是社區矯正;教育其認罪服法,認識其所犯罪行及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明確為什么要接受社區矯正。教育的方式和方法:以個別教育為主,通過發放學習資料、個別談話與輔導、家庭走訪等;幫助其解決生活、就業困難等問題。
(二)中期教育,即常規教育階段。教育目標: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培訓健康心理,增強法律意識,提高道德、文化水平和生存能力。教育內容:主要是思想教育、法制教育、文化教育、職業技能培訓、勞動養成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教育的方式和方法:綜合運用個別教育、集體教育和社會幫教等多種形式。教育工作要有計劃性、連續性、系統性和教育形式的多樣性,利用社會資源,增強教育效果。
(三)后期教育,即終止矯正前教育。時限為終止矯正前一個月。教育目標:增強其自律意識,鞏固教育矯正成果。教育內容:主要是指導其對改造過程進行全面回顧和總結,指明其解除矯正后應注意的問題和努力方向。教育的方式和方法:以個別教育為主,通過個別談話了解其對社區矯正的評價,指導其進行總結。走訪其家庭,通報情況,促使其繼續改正不足。
(四)矯正時限不足六個月的社區服刑人員,一般不采取分階段教育的工作方法。
四、分級別管理分為:嚴管級、普管級、二級寬管、一級寬管。
第二十五條 社區矯正嚴管級處遇為:
(一)每周需向街道(鎮)社區矯正辦公室電話報告一次;
(二)每半月到街道(鎮)社區矯正辦公室報到一次,并以書面形式匯報自己思想與行為活動情況;
(三)每半月參加一次轄區社區矯正辦公室組織的學習、教育活動或社區勞動;
(四)每半月接受轄區社區矯正辦公室家訪和群眾考察一次;
(五)嚴格限定活動區域;
(六)自劃定嚴管級之月起連續三個月不得評為表揚;
(七)除非有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現外自劃定之月起連續三個月不得升級。
第二十六條 社區矯正普管級處遇為:
(一)每半月向轄區社區矯正辦公室電話報到一次;
(二)每月到轄區社區矯正辦公室當面報到一次,并以書面匯報自己思想與行為活動情況;
(三)每月參加轄區社區矯正辦公室組織的學習、教育活動或社區勞動;
(四)每月接受轄區社區矯正辦公室家訪和群眾考察一次;
(五)指定在本區及周邊活動,未經批準不許出活動區。
第二十七條 社區矯正二級寬管處遇為:
(一)每個月向轄區社區矯正辦公室電話報到一次;
(二)每一個半月到轄區社區矯正辦公室報到一次;每兩個月書面匯報思想與行為情況一次;
(三)定期參加轄區社區矯正辦公室組織的學習、教育活動或社區勞動;
(四)每兩個月接受轄區社區矯正辦公室家訪和群眾考察一次。
第二十八條 社區矯正一級寬管處遇為:
(一)每兩個月到轄區社區矯正辦公室報到一次;
(二)每季度交書面匯報思想與行為情況一次;
(三)可酌情減免轄區社區矯正辦公室組織的集體學習、教育活動;
(四)每季度接受轄區社區矯正辦公室家訪和群眾考察一次。
第二十九條 社區服刑人員違反社區矯正管理有關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據社區矯正工作機構出具的有關材料經初審,報經上級公安局審核后,向原判決、裁定或決定機關提請撤銷緩刑、假釋,收監執行。
第三十條 社區服刑人員在矯正期間發現有違法犯罪嫌疑的,由公安機關處理;發現有余漏罪的,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
第六章 社區服刑人員的考核與獎懲
第三十一條 街道(鎮)社區矯正辦公室具體負責對社區服刑人員日常考核工作的實施,依據其遵紀守法、學習、參加社區勞動的表現,實行每月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獎懲依據。
社區服刑人員自到街道(鎮)社區矯正辦公室報到登記之日起即開始納入管理考核范圍。
第三十二條 對社區服刑人員實施日常考核的主要內容:
(一)對管制、緩刑和假釋社區服刑人員的考核,著重考核其報告活動、遷居審批、請銷假及參加學習教育、社區勞動等方面的情況。
(二)對暫予監外執行社區服刑人員重點考核其就醫、請銷假、報告活動、遷居審批及接受教育等方面的情況。
(三)對剝奪政治權利社區服刑人員主要考核其參與社會活動方面的情況。
(四)因年老、精神病、身體殘疾而生活不能自理及患嚴重疾病的社區服刑人員,經區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可不參加考核。
第三十三條 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獎勵分為表揚、立功、減刑等三種。懲處分為警告、記過、治安管理處罰、撤銷假釋、撤銷緩刑、收監執行等六種。
第三十四條 社區服刑人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給予表揚:
(一)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社區矯正的有關管理規定,服從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的管理和教育;
(二)積極參加政治思想教育,完成規定的教育課時,成績優良;
(三)積極參加社區勞動,認真完成規定的任務;
(四)遵守公民道德規范,受到社區群眾普遍好評;
(五)當月未出現扣分。
第三十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認定為立功表現:
(一)檢舉、揭發犯罪行為,或者提供重要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二)阻止他人犯罪活動的;
(三)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
(四)在搶險救災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積極的;
(五)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事跡的。
第三十六條 具有刑法第七十八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重大立功表現: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揭發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第三十七條 社區服刑人員有立功表現的,可以記功;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記功。
第三十八條 社區服刑人員在接受社區矯正期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刑:
(一)確有悔改表現;
(二)具有立功表現。
第三十九條 社區服刑人員在接受社區矯正期間,具有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的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 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 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 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 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 對國家和社會有其它重大貢獻的。
第四十條 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方面的情形:
(一)認罪服法;
(二)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社區矯正的有關管理規定,接受教育矯正;
(三)積極參加政治思想教育及文化技術教育活動的學習;
(四)積極參加生產勞動和社區服務性勞動,能夠完成勞動任務。
第四十一條 社區服刑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記過、治安管理處罰、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撤銷監外執行收監執行:
(一)不服從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管理,情節嚴重的;
(二)違反社區矯正的有關管理規定,不按時向街道(鎮)社區矯正辦公室報到、匯報思想與行為情況,拒不參加社區矯正活動的;
(三)擅自離開規定范圍活動或逃避監督管理的;
(四)違反社會公德,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四十二條 社區服刑人員每個月的考核基礎分為10分。一次獎勵或者處罰4分以下(含4分),由街道(鎮)社區矯正辦公室應填寫《社區矯正對象懲處審批表》,報街道辦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審批;一次獎勵或者處罰5分以上,應當報區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備案。
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獎勵或處罰分數計算,一次獎勵或處罰最低1分,最高10分。
第四十三條 社區服刑人一次獲獎勵5分或者累計獎勵5分以上的,可受表揚獎勵,由街道(鎮)社區矯正辦公室填寫《社區矯正對象獎勵審批表》,經街道(鎮)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后,報縣(市、區)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備案。
第四十四條 社區服刑人員有法定立功表現的,由街道(鎮)社區矯正辦公室填寫《社區矯正獎懲申報表》,經鎮街道(鎮)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后,報縣(市、區)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依照法定程序處理給予獎勵。
第四十五條 對社區服刑人員給予減刑,或者撤銷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予以收監執行,由街道(鎮)社區矯正辦公室填寫《社區矯正對象獎勵審批表》(附有關材料),交街道(鎮)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審查,經縣(市、區)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提出建議后,公安派出所應依法將相關材料移送原決定機關,由原決定機關依法辦理。
第四十六條 對社區服刑人員給予警告和記過處分,由街道(鎮)社區矯正辦公室填寫《社區矯正對象懲處審批表》(附有關材料),街道(鎮)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后,報縣(市、區)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備案。
第四十七條 對社區服刑人員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由街道(鎮)社區矯正辦公室填寫《社區矯正對象懲處審批表》(附有關材料),街道(鎮)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后,公安派出所應根據有關管理的規定,報上級公安局決定。
對社區服刑人員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應報縣(市、區)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第四十八條 宣告緩刑、裁定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服刑人員被給予警告處分累計2次,記過或治安管理處罰1次,經教育仍不悔改的,可給予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撤銷監外執行收監執行。
第四十九條 社區服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或撤銷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或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受到兩次記過的;
(二)威脅、報復受害人、社區矯正工作機構人員和司法工作人員的;
(三)發現余罪、漏罪的;
(四)重新犯罪的;
(五)其他法定情形。
第五十條 普管級的社區服刑人員有立功表現或連續三個月評為表揚的,升為二級寬管管束。二級寬管的社區服刑人員自定為二級寬管之月起又連續三個月評為表揚的,升為一級寬管管束。普管級的社區服刑人員受到警告處分或1次罰分超過10分或連續三個月內累計罰分超過20分的,降為嚴管級。嚴管級的社區服刑人員如三個月內沒有被扣分的方可升為普管級。普管級的社區服刑人員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直接升為一級寬管。
社區服刑人員在寬管期間,如出現1次罰分超過5分或當月累計罰分超過10分的情況,降一級管理。
第五十一條 依據日常考核結果,社區服刑人員當月累計處罰分超過10分,或連續6個月累計處罰分超過30分以上的,或本年度內累計處罰分超過50分的,可給予警告處分一次。
第五十二條 判處管制、宣告緩刑、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服刑人員,矯正期在一年以下的考核累計積分達到100分,矯正期在一年以上的考核累計積分達到150分或確有悔改表現或立功表現的,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請人民法院予以減刑。
第五十三條 社區服刑人員受到警告或依法被治安管理處罰的,自宣布警告或治安管理處罰之日起,原積分取消;被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撤銷監外執行收監執行的,自決定生效之日起原積分取消。
被減刑的社區服刑人員的考核積分從本次減刑的考核分截止的次月起重新計算。
第五十四條 街道(鎮)社區矯正辦公室應于每月10日前將考核評比情況,報街道(鎮)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公示和歸檔,同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社區服刑人員本人。
第五十五條 社區服刑人員對獎罰分數和獎懲結果有異議的,可在知道結果之日起3日內向街道(鎮)社區矯正辦公室書面申請復核。街道(鎮)社區矯正辦公室收到復核申請后,應及時復核,并在7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確屬評分不當的,應及時予以糾正。社區服刑人員對街道(鎮)社區矯正辦公室的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可向區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申請一次復查。區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接到復核申請后,應當在7日內作出復核意見告知當事人。
第七章 社區矯正終止
第五十六條 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或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社區服刑人員,應當在矯正期滿前30日由本人作出書面總結,街道(鎮)社區矯正辦公室審查,填寫有關表格,提出初審鑒定意見后,經街道(鎮)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同意,由公安派出所根據社區矯正工作機構提供的書面鑒定意見,報縣(市、區)公安局審核,按規定簽發《解除管制證明書》、《恢復政治權利證明書》、《緩刑考驗期滿證明書》、《假釋考驗期滿證明書》,終止社區矯正。
第五十七條 監外執行社區服刑人員執行期滿前30日的,公安派出所應根據社區矯正工作機構提供的書面鑒定意見(保外就醫人員需附省人民政府指定醫院的病情證明),報原批準機關批準。原批準機關應在暫予監外執行期滿7日前,做出是否繼續暫予監外執行的審批決定,并將批準通知書送達原管轄的縣(市、區)社區矯正辦公室(司法局)。做出收監決定的,按終止社區矯正處理。
第五十八條 社區服刑人員執行期滿之日,街道(鎮)社區矯正辦公室、公安派出所應當向其本人宣布,并發給《解除管制證明書》、《恢復政治權利證明書》、《緩刑考驗期滿證明書》、《假釋考驗期滿證明書》。宣布時應有社區矯正辦公室工作人員、社區服刑人員家屬(近親屬)、居住地村(居)委干部或村(居)民代表到場。
第五十九條 社區服刑人員正常死亡的,由相關醫院出具死亡證明。
假釋或監外執行罪犯死亡的,街道(鎮)社區矯正辦公室應在7日內,將死亡情況書面通知公安派出所,由派出所負責通報原判法院和原關押單位,并附相關證明材料。
社區服刑人員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辦理。
第六十條 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被收監執行、撤銷假釋、撤銷緩刑、因重新違法犯罪,被公安機關依法懲處的,自收監或羈押之日起,終止社區矯正。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社區矯正試點地區。試點地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社區服刑人員獎勵處罰計分考核細則
第一條 為規范對社區服刑人員考核管理工作,明確獎懲計分標準,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對社區服刑人員考核計分方法,每個月的考核基礎分為10分。獎勵分是指在基礎分10分上繼續加分;處罰扣分是指在基礎分10分內扣分。
第三條 社區服刑人員有下列表現之一的,給予獎勵分:
(一)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社區矯正有關規定,表現較好,連續3個月未被處罰分的,獎勵3分。
(二)在工作、生產、經營活動中表現突出,受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表彰、獎勵的,獎勵2分。
(三)認真學習文化科學知識和技能,取得優異成績,獲得學校、有關部門獎勵,或者取得中級以上技術等級證書的,獎勵3分。
(四)積極參加社區矯正工作機構組織的活動表現突出,或者助人為樂有突出事跡的,獎勵1—2分。
(五)檢舉、揭發他人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獎勵5—8分。
(六)阻止他人犯罪活動表現突出的,獎勵5—8分。
(七)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獎勵5—10分。
(八)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突出貢獻的,酌情獎勵5—10分。
第四條 社區服刑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處罰扣分:
(一)未經批準私自遷居的,處罰扣10分。
(二)未經請假批準擅自離開本街道(鎮)所轄區域的,處罰扣5分;經批準外出,回來后未及時辦理銷假手續的,處罰扣1分。
(三)保外就醫的社區服刑人員違反管理規定,不到指定醫院進行病情診斷鑒定的,處罰扣3分。
(四)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的社區服刑人員擅自違反會客規定進行會客的,處罰扣3分。
(五)不按規定時間到街道(鎮)社區矯正辦公室報到登記接受社區矯正的,處罰扣2分。
(六)在社區矯正期間,沒有按要求定期到街道辦事處社區矯正辦公室當面報到的,一次處罰扣2分。
(七)沒有按要求定期向社區矯正辦公室電話報到的,一次處罰扣1分。
(八)沒有按要求定期向街道辦事處社區矯正辦公室上交思想匯報,或者匯報態度不認真的,一次處罰扣3分。
(九)未經請假或請假未予批準不參加社區勞動的,一次處罰扣3分。
(十)無正當理由不服從社區矯正工作人員勞動分工的,處罰扣2分。
(十一)故意損壞設備、工具的,視損壞程度酌情處罰扣1—3分。
(十二)違章作業的處罰扣1分,造成損失或事故的,處罰扣3分。
(十三)每月參加社區勞動的時間不足12小時的,每缺勤1小時處罰扣1分。
(十四)未經請假或請假未予批準不參加街道(鎮)社區矯正辦公室組織的學習或其他活動的,一次處罰扣1分。
(十五)違反學習、活動現場紀律的,視情節一次處罰扣1—3分。
(十六)參加學習、活動后未按要求上交作業或學習心得體會的,一次處罰扣1分。
(十七)其他違反有社區矯正監督管理規定行為的,視情節處罰扣1—5分。
第五條 社區服刑人員具有其他違法違紀情形,而本辦法又無明確規定的,可以參照上述條款予以處罰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