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貫徹落實《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細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區矯正實施辦法》,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批準(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接收后統稱社區矯正人員),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結合廣東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一章?職責分工
第一條??司法行政機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管理指導、組織實施社區矯正工作,落實對社區矯正人員的監督管理、教育矯正和幫困扶助;
(二)對擬適用社區矯正的被告人、罪犯開展調查評估;
(三)對社區矯正人員的表現進行考核獎懲,并根據考核結果提出治安管理處罰和變更執行的建議;
(四)對未按規定時間報到的適用社區矯正罪犯組織查找,對脫離監管的社區矯正人員組織追查;
(五)辦理社區矯正人員收監執行相關事宜;
(六)指導、協調涉及社區矯正人員的突發事件處置;
(七)指導、評估參與社區矯正的社會組織的工作;
(八)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監獄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罪犯提請假釋、呈報暫予監外執行,應當委托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調查評估,做好法律文書和罪犯的送達和交付;
(二)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根據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的建議,按期辦理延期續保手續或收監執行手續,并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限期滿前送達新的法律文書;
(三)發現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有法定收監情形的,應當及時呈報收監,做好收監執行工作,及時通知社區矯正執行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
(四)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二條??人民法院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擬適用社區矯正的被告人、罪犯,應當根據需要委托調查評估,做好法律文書和罪犯的送達和交付;
(二)審理撤銷緩刑、假釋以及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決定收監執行的案件;
(三)審理社區矯正人員減刑、假釋案件;
(四)對余罪、漏罪和再犯罪的社區矯正人員作出判決后,判決書抄送社區矯正執行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
(五)配合開展對社區矯正人員的教育和幫扶;
(六)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三條??人民檢察院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看守所交付執行刑罰活動進行監督;
(二)對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執法活動進行監督;
(三)對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監獄、看守所變更執行刑罰活動進行監督;
(四)對社區矯正活動中發生的職務犯罪案件進行偵查,開展職務犯罪預防;
(五)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法律監督職責。
第四條??公安機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擬適用社區矯正的罪犯,應當委托調查評估,做好法律文書和罪犯的送達和交付;
(二)對社區矯正人員進行出境控制,協助追查未按規定時間報到、脫離監管的社區矯正人員,并依需要采取布控措施;
(三)對社區矯正人員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社區矯正監管規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司法行政機關建議治安管理處罰的,及時依法處理,將處理結果通知司法行政機關;
(四)對社區矯正人員涉嫌余罪、漏罪和再犯罪被羈押,及作出收監決定的,應當及時通知社區矯正執行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
(五)追捕被決定收監執行在逃的社區矯正人員,協助司法行政機關及時將撤銷緩刑、假釋,收監執行的社區矯正人員送交監獄或者看守所;
(六)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二章??調查評估
第五條??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等委托機關對擬適用社區矯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調查其對所居住社區影響或有無社會危險性的,應當發函委托被告人、罪犯居住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調查評估。
委托調查評估函應當注明被告人、罪犯的住址、案由以及委托機關、聯系人和聯系方式,并附起訴書或判決書副本。
委托機關不得將委托調查材料交由案件當事人、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轉遞。司法行政機關不得接收委托機關以外的其他單位或個人轉遞的委托調查評估材料。
第六條??調查評估應當了解被告人、罪犯的以下情況:
(一)居所情況;
(二)家庭和社會關系;
(三)在社區內的一貫表現;
(四)犯罪行為對所在社區的影響;
(五)居住地村(居)委意見,若被害人在本社區生活,應當征求被害人的意見;
(六)對擬適用管制、緩刑的被告人,建議禁止的事項;
(七)對擬適用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核實具保人是否具備擔保條件;
(八)其他事項。
第七條??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對委托調查函登記備案,及時開展調查,出具《調查評估意見書》。被告人、罪犯的家屬或所在單位配合社區矯正的書面承諾,可以作為《調查評估意見書》的附件。
對未成年被告人、罪犯的調查資料和調查評估意見書內容應當保密,除辦案機關或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外,不對外公開。
第八條??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調查時,調查人員應當不少于二人,并出示工作證和調查證明文件。
調查人員與被告人、罪犯有親屬關系、利害關系及其他關系,可能影響調查結果真實性、公正性的,應當回避。
第九條??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委托調查函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調查評估;需要核實具保人資格的,可以延長十日。
人民法院對擬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與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協商,適當縮短調查評估期限。
第三章?交付執行與接收宣告
第十條??對實行社區矯正的罪犯,由其居住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接收。
罪犯的戶籍地為其居住地。經常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為其居住地。經常居住地為罪犯被追訴前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醫的除外。
適用社區矯正的罪犯有多處住所的,由司法行政機關確定的罪犯經常居住的住所所在地為其居住地。
第十一條??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罪犯,人民法院應當核實其居住地。宣判時,應當書面告知罪犯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的期限和不按期報到的后果。判決、裁定生效后十日內,應當將判決書、裁定書、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送達罪犯居住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同時抄送罪犯居住地的縣級人民檢察院。
第十二條??對被裁定假釋的罪犯,監獄、看守所應當核實其居住地。在裁定生效之日,應當書面告知罪犯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的期限和不按期報到的后果。在裁定生效后三個工作日內,將判決書、假釋裁定書、假釋證明書副本、社區矯正告知書、出監鑒定表、出監評估表、心理評估表等送達罪犯居住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法律文書同時抄送罪犯居住地的縣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人民檢察院派駐監獄、看守所檢察機構應當將《監外執行罪犯出監(所)告知表》送達罪犯居住地的縣級人民檢察院。
第十三條??人民法院決定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制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寫明罪犯基本情況、判決確定的罪名和刑罰、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原因、依據等,通知罪犯居住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派員辦理交接手續,并將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抄送罪犯居住地的縣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第十四條??對在押罪犯批準暫予監外執行前,監獄、看守所應當核實罪犯居住地。批準后,應當將罪犯押送至居住地,與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辦理罪犯和文書材料交接手續,并將罪犯押送至住所。應當移交判決書、最后一次減刑裁定書、保外就醫審批表、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保外就醫取保書、病殘鑒定表、社區矯正告知書等。在批準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法律文書抄送罪犯居住地的縣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外省監獄、看守所在押罪犯,需要回本省居住地暫予監外執行的,本省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監所管理部門收到外省同級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監所管理部門書面通知后,應當指定一所監獄、看守所接收罪犯檔案,負責辦理罪犯收監、釋放等手續。罪犯接收執行社區矯正應當按本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人民檢察院派駐監獄、看守所檢察機構應當將《監外執行罪犯出監(所)告知表》送達罪犯居住地的縣級人民檢察院。
第十五條??適用社區矯正的罪犯應當自判決、裁定生效或者離開監所之日起十日內憑社區矯正告知書、判決書、裁定書或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到居住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對法律文書齊全核實無誤、罪犯身份核查確定的,應當辦理接收手續,建立包括適用社區矯正法律文書等執行檔案。在接收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向交付執行機關送達回執,法律文書復印件送交司法所。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對報到時尚未收到法律文書的,應當先行登記,待法律文書齊全核實無誤、罪犯身份核查確定后,再辦理接收手續。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對法律文書不齊全或記載有誤的,應當依據決定機關的通知先行登記,發函交付執行機關補齊或更正,待補齊核實無誤后辦理接收手續。對經核實因假姓名、假身份、假住址等原因無法執行的,及時將法律文書材料退回并作書面說明,通報同級人民檢察院。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等交付執行機關收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補齊或更正通知后,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對法律文書材料進行補齊或更正。
第十六條??適用社區矯正罪犯未按規定時間報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組織查找,并按照如下程序處理:
(一)向罪犯家屬、監護人、保證人或直系親屬書面告知其未按規定時間報到的情況及未按時報到的法律后果;
(二)書面通知裁判、決定的人民法院或原執行機關,同時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三)書面提請本地同級公安機關協助查找并采取布控措施。
未按規定時間報到超過一個月的,按照《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提出撤銷緩刑、假釋的建議。
第十七條??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對適用社區矯正罪犯辦理接收手續后,應當書面告知其在三日內到指定司法所進行社區矯正,通知司法所做好宣告準備工作。應當告知社區矯正人員禁止出境的規定,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限制出境報備手續。對社區矯正人員持有的出入境證件,負責代為保管至解除、終止社區矯正。
第十八條??司法所收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通知和適用社區矯正的法律文書后,應當對社區矯正人員組織社區矯正宣告,建立進行社區矯正工作記錄等工作檔案,留存執行檔案副本。
宣告內容包括: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的主要內容;社區矯正期限;社區矯正人員應當遵守的規定、被禁止的事項以及違反規定的法律后果;社區矯正人員依法享有的權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權利;矯正小組人員組成及職責等有關事項。
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員主持,矯正小組成員到場,公安派出所派員參加,人民檢察院可以派員監督宣告。
第四章?監督管理、教育矯正和幫困扶助
第十九條??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機構對社區矯正人員進行監督管理和教育幫助,司法所承擔社區矯正日常工作。
社區矯正人員應當定期向司法所報告遵紀守法、接受監督管理、參加教育學習、社區服務和社會活動的情況。發生居所變化、工作變動、家庭重大變故以及接觸對其矯正產生不利影響人員的,社區矯正人員應當及時報告。保外就醫的社區矯正人員還應當每個月向司法所報告本人身體情況,每三個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復查情況。
司法所應當根據社區矯正人員個人生活、工作及所處社區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采取實地檢查、通訊聯絡、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時掌握社區矯正人員的活動情況。重點時段、重大活動期間或者遇有特殊情況,應當及時了解掌握社區矯正人員的有關情況,可以根據需要要求社區矯正人員到辦公場所報告、說明情況。對保外就醫的社區矯正人員,司法所應當定期與其治療醫院溝通聯系,及時掌握其身體狀況及疾病治療、復查結果等情況,并根據需要向批準、決定機關或者有關監獄、看守所反饋情況。
司法所應當定期到社區矯正人員的家庭、所在單位、就讀學校和居住的社區了解、核實社區矯正人員的思想動態和現實表現等情況。
司法所應當及時記錄社區矯正人員接受監督管理、參加教育學習和社區服務等情況,定期對其接受矯正的表現進行考核,并根據考核結果,對社區矯正人員實施分類管理和教育,建議行政獎懲和建議變更執行。
第二十條??司法行政機關對社區矯正人員可以采取電子監控等科技手段加強監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點監管:
(一)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同時適用禁止令,處于禁止令執行期間的;
(二)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警告或治安管理處罰的;
(三)經風險評估和其他評估手段認定再犯罪風險高的。
第二十一條??適用禁止令的社區矯正人員確需進入特定區域、場所的,應當報請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批。社區矯正人員進入特定區域(場所)審批表在審批同意后三日內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第二十二條??社區矯正人員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因就醫、家庭重大變故等原因,確需離開所居住市、縣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說明外出事由、外出地點、起止時間等;
(二)司法所對外出事由、外出地點等進行核實;
(三)結合申請人在矯正期間的表現,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司法所根據《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審批權限,進行審核審批,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外出的書面決定。
社區矯正人員外出期間,司法所應當落實跟蹤管理。社區矯正人員應當在批準外出期限內回到所居住的市、縣并立即到負責監管的司法所報告,逾期未歸的按脫離監管處理。
第二十三條??社區矯正人員未經批準不得變更居住的縣(市、區)。因居所變化確需變更居住地執行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社區矯正人員應當提前一個月向現執行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書面申請;
(二)現執行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收到申請五個工作日內審核,經審核同意的發函征求擬變更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接收意見,擬變更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十五日內作出是否接收意見并復函;
(三)現執行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收到擬變更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同意接收意見后,及時移交社區矯正人員有關法律文書和矯正檔案,將法律文書復印件和矯正檔案復印件裝訂歸檔。
(四)社區矯正人員應當自收到批準變更居住地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到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
居住地變更審批表應當在審批同意三日內抄送現居住地及新居住地的縣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對變更居住地有爭議的,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共同的上級主管機關在五個工作日內決定。
第二十四條??社區矯正人員脫離監管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司法所應當將社區矯正人員脫離監管的法律后果書面告知其家屬、監護人、保證人或者直系親屬;
(二)司法所應當及時與矯正小組成員溝通,了解其行蹤,將情況書面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并通報轄區派出所;
(三)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收到報告當日,應當組織追查,書面提請同級公安機關協助,公安機關應當派員協助追查,并將情況通報同級人民檢察院。
社區矯正人員脫離監管達到收監情形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按照《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條的規定,提出撤銷緩刑、撤銷假釋、收監執行的建議。
第二十五條??社區矯正人員應當參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識、時事政策等教育學習活動,增強法制觀念、道德素質和悔罪自新意識。社區矯正人員每月參加教育學習時間不少于八小時。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依托和整合社會管理資源,通過建立教育基地以及引導自我學習、自我教育等方式和途徑,對社區矯正人員定期組織集中教育和進行個別談話教育,實施心理矯治。
第二十六條??有勞動能力的社區矯正人員應當參加社區服務,修復社會關系,培養社會責任感、集體觀念和紀律意識。社區矯正人員每月參加社區服務時間不少于八小時。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按照“符合社會公共利益、操作性強、易于監督檢查、保障安全”的原則,依托和整合社會管理資源,建立社區服務基地或場所,因地制宜地設置社區服務項目、內容和方式,定期組織有勞動能力的社區矯正人員參加集中式或個性化的社區服務。
第二十七條??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社區矯正人員的需要,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職業培訓和就業指導,幫助落實社會保障措施。
第五章?考核獎懲和變更執行
第二十八條??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成立社區矯正人員考核獎懲工作小組,審議社區矯正人員考核獎懲和建議變更執行事項。對社區矯正人員實施考核獎懲和建議變更執行,應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據明確,逐級填寫相關審批、審核表,并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及時向有關方面通報情況,主動接受人民檢察院和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社區矯正人員確有悔改表現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所提出建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準出具書面決定給予表揚:
(一)認真遵守社區矯正的各項監管規定,積極參加各項教育學習和社區服務,得到矯正小組成員一致認可的;
(二)服務社會,樂于助人,得到相關部門認可的;
(三)有其他突出事跡或表現的。
表揚以三個月為周期評定一次。
第三十條??社區矯正人員確有悔改表現并累計獲得三次表揚的,由司法所提出建議,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報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批準出具書面決定,可以評為社區矯正積極分子。
第三十一條??社區矯正人員確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表現的,司法行政機關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建議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建議減刑。
社區矯正人員減刑,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司法所應當收集整理符合減刑法定條件的證據材料,報送縣級司法行政機關。
(二)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證據充分的,提出減刑建議,報市級司法行政機關。
(三)經省級或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十個工作日內審核同意后,提請同級人民法院裁定。材料不全的,及時通知補齊;證據不充分的,退回材料并說明理由。
(四)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減刑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作出裁定;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的減刑案情復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
減刑建議書和減刑裁定書副本應當在提出之日和裁定之日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第三十二條??司法行政機關建議減刑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減刑建議書;
(二)提請減刑審核表;
(三)終審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歷次減刑裁定書、刑罰執行通知書;
(四)證明社區矯正人員確有悔改、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現具體事實的書面材料;
(五)司法所走訪談話筆錄和書面考察意見、社區矯正人員日常行為獎懲記錄、社區矯正獎懲工作專題討論記錄等材料;
(六)根據案件審理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條??社區矯正人員有《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出具書面決定給予警告。
第三十四條??社區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治安管理處罰建議并附證據材料,送同級公安機關作出處罰決定:
(一)被判處管制同時適用禁止令的社區矯正人員,違反禁止令的;
(二)被宣告緩刑同時適用禁止令的社區矯正人員,違反禁止令,尚不屬于情節嚴重的;
(三)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社區矯正監督管理規定,尚不屬于情節嚴重的。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受理和作出決定,并將處理結果通知司法行政機關。對應當處以行政拘留的社區矯正人員,及時派員將其押送至拘留場所。
治安管理處罰建議書和決定書應當在提出之日和決定之日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第三十五條??緩刑、假釋的社區矯正人員有《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應當予以撤銷緩刑、假釋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司法所應當及時收集整理社區矯正人員有應當撤銷緩刑、假釋情形的證據材料、工作檔案、執行檔案副本等,出具書面意見,報送縣級司法行政機關。
(二)縣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十個工作日內審核同意的,由居住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緩刑、假釋建議。不符合要求或條件的,及時將材料退回補正或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
(三)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司法行政機關的撤銷緩刑、假釋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作出裁定。
撤銷緩刑、假釋建議書和撤銷緩刑、假釋裁定書副本應當在提出之日和裁定之日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第三十六條??司法行政機關建議撤銷緩刑、假釋,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撤銷緩刑、假釋建議書;
(二)提請撤銷緩刑、假釋審核表;
(三)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
(四)社區矯正人員有應當撤銷緩刑假釋情形的事實和證據;
(五)司法所走訪談話筆錄和書面考察意見、社區矯正人員日常行為獎懲記錄、社區矯正獎懲工作專題討論記錄等材料;
(六)根據案件審理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七條??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人員有《社區矯正實下程施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應當收監執行的,按以序辦理:
(一)司法所應當及時收集整理社區矯正人員應當收監執行的證據、日常行為獎懲記錄、走訪談話筆錄、社區矯正獎懲工作專題討論記錄等材料,填寫收監執行審核表,報送縣級司法行政機關。
(二)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審核同意的,向批準、決定機關提出收監執行建議并附相關證明材料;不符合要求或條件的,及時將材料退回補正或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
(三)人民法院、公安、監獄管理等批準、決定機關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決定。
收監建議書和收監決定書副本應當于提出之日和決定之日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對于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人民檢察院發現罪犯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嚴重違反有關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而罪犯刑期未滿的,應當通知執行機關收監執行,或者建議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作出收監執行決定。
第三十八條??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緩刑、假釋或者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決定收監的,應當在裁定或決定生效后七日內向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送達裁定書(決定書)五份、執行通知書一份、結案登記表一份??h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生效法律文書當日,書面提請同級公安機關對罪犯采取羈押措施,及時將罪犯送交監獄或看守所。
監獄管理機關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決定收監的,監獄應當立即派員將罪犯押回監獄。
公安機關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決定收監的,由罪犯居住地看守所將罪犯收監執行。
第六章?社區矯正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九條??社區矯正期滿之日,司法所應當組織解除社區矯正宣告,向社區矯正人員發放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的解除社區矯正證明書,做好與安置幫教工作的銜接。
社區矯正人員矯正期滿但仍須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的,應當及時交付公安機關執行。
適用禁止令的社區矯正人員禁止令執行完畢,司法所應當組織公開宣告,并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
第四十條??社區矯正人員矯正期滿后三個工作日內,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出具解除社區矯正通知書,通知判決、裁定或決定機關,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社區矯正人員暫予監外執行期限到期前一個月,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通知監獄、看守所如期辦理延長或收監手續。期滿之日仍未收到續保決定書或收監決定書的,應當出具解除社區矯正通知書,通知批準機關,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第四十一條??暫予監外執行社區矯正人員刑期屆滿的,由監獄、看守所依法為其辦理刑滿釋放手續。
第四十二條??社區矯正人員死亡、被決定收監執行或者被判處監禁刑罰的,社區矯正終止。
社區矯正人員在矯正期間死亡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死亡證明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出具死亡通知書,通知批準、決定機關,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社區矯正人員被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戒毒、涉嫌再犯罪或者因余罪漏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社區矯正執行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第四十三條??社區矯正人員被解除矯正或終止矯正后,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司法所應當做好執行檔案和工作檔案的裝訂歸檔工作。
第七章?未成年人社區矯正
第四十四條??對未成年人實施社區矯正,應當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針對其年齡、心理特點和身心發育需要等特殊情況,制定具體監督管理措施,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發展的方式,開展思想、法制、道德教育和心理輔導,為其就學、就業等提供幫助。
第四十五條??對未成年人實施社區矯正應當與成年人分開,對其身份給予保護,矯正宣告不公開進行,保密檔案內容,期滿封存犯罪記錄。未成年社區矯正人員檔案資料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對未成年人宣告社區矯正,應當通知其監護人參加,與監護人簽訂責任書,明確監護、撫養、管教等職責義務。
第四十七條??未成年社區矯正人員的矯正小組應當有熟悉未成年人成長特點的人員參加。
第四十八條??社區矯正宣告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司法所應當根據未成年社區矯正人員的基本情況、認罪態度和思想動態等,完成心理測試、需求評估和個體分析,建立心理健康檔案。
第四十九條??實施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社區矯正人員,適用未成年人社區矯正的有關規定。
對犯罪時十八周歲以上二十五周歲以下的在校學生,應當參照關于未成年罪犯社區矯正的規定處理。
第八章?執法和法律監督
第五十條??人民檢察院發現調查評估、交付執行、監督管理、變更執行等執法活動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細則的,可以區別情況提出口頭糾正意見、制發糾正違法通知書或者檢察建議書。交付執行機關和執行機關應當及時糾正、整改,將有關情況告知人民檢察院。
第五十一條??社區矯正人員的人身安全、合法財產和辯護、申訴、控告、檢舉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不受侵犯。社區矯正人員在就學、就業和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認真聽取和妥善處理社區矯正人員反映的問題,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五十二條??上級司法行政機關發現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執法活動中出現錯誤、偏差現象的,應當視情況提出口頭糾正意見或書面發出糾正違法通知。下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改正并將整改情況報上級司法行政機關。
第五十三條??在實施社區矯正過程中,司法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司法行政機關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建立社區矯正人員信息交換平臺。
第五十五條??不設縣(市、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一并履行縣級的職責。
第五十六條??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廣東省公安廳、廣東省司法廳之前印發的社區矯正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