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司法局,市律師協會:
《清遠市律師擔任村(社區)法律顧問工作考核辦法》已按規范性文件流程制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律管科反映。
清遠市司法局
2019年11月27日
清遠市律師擔任村(社區)法律顧問工作
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村(社區)法律顧問工作的管理,確保村(社區)法律顧問服務質量,根據《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開展一村(社區)一法律顧問工作的意見>的通知》(粵委辦發電〔2014〕42號)、《廣東省司法廳關于深化一村(社區)一法律顧問工作的若干意見》(粵司規〔2017〕12號)和《中共清遠市委辦公室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清遠市貫徹落實關于開展一村(社區)一法律顧問工作的意見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委辦發電〔2014〕28號)等文件精神,參照省司法廳《村(社區)法律顧問工作監督指導和檢查評估指引》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考核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考核是指縣(市、區)司法局對律師擔任村(社區)法律顧問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
第三條 考核實行定期開展,每年進行兩次,分別在每年7 月上旬和第二年的1月上旬前完成,檢查考核村(社區)法律顧問上半年和下半年履行職責的情況。
第四條 縣(市、區)司法局組織鎮街司法所對轄區內村(社區)法律顧問的檢查和考核,實行現場檢查與查看書面材料相結合、聽取群眾意見和村(居)委意見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法律顧問考核內容包括村(居)委干部與群眾評價、工作日志、服務時間、工作信息報送等方面的內容(詳見《清遠市律師擔任村(社區)法律顧問工作考核量化評分表》。
第六條 考核總分100分,考核分為不合格、合格、良好和優秀四個等級。總分59分以下為不合格,60分-75分為合格,76-89分為良好,90分以上為優秀。
第七條 基層干部與群眾評價內容,分值 15 分。主要包括村(居)委干部和群眾以及所在鎮街司法所對村(社區)法律顧問的評價。
開展前款工作可以采取書面問卷調查或者電話向接受過村(社區)法律顧問提供法律服務人員等形式進行。
第八條 工作日志,分值 15 分。主要包括法律顧問認真填寫提供法律服務的時間、對象、內容和結果,工作日志一村(社區)一卷、一事一記,法律顧問對工作日志中反映當地法律需求的有關情況、狀態予以分析并提出意見。
第九條 現場服務內容,分值 50 分。主要包括村(社區)法律顧問每個月至少到村(社區)提供不少于8小時現場法律顧問服務(通過到鎮街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站值班以及接聽電話、回復郵件、微信、QQ、遠程視頻系統等非現場服務解答法律問題并形成工作日志的,每個月可以折抵不超過4小時的現場服務時間);每個季度至少為當地舉辦1 次法治講座(經村(社區)同意,可通過自行刻錄法治宣傳(講座)光盤或推送微視頻等方式開展線上法治講座,但每年到村(社區)現場法治講座的次數不少于2次),對當地村(居)委干部、群眾、人民調解員、社區矯正志愿者等進行法律知識培訓;積極參與法律援助工作;根據人民調解組織的要求協助基層人民調解組織調處重大疑難矛盾糾紛。
第十條 限時服務內容,分值 15 分。主要包括;接到村(社區)具體法律服務需求后,3 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村(社區)法律顧問隨時接受村(社區)組織和群眾的電話、信函或電子郵件等方式的法律咨詢并及時予以答復。
第十一條 工作信息報送內容,分值5分。主要包括:是否按要求完成信息報送任務等。
第十二條 加分項,分值10分。主要包括:參與村(社區)依法治理工作、宣傳工作、參與矛盾化解工作、助力社區矯正工作以及配合完成當年專項工作等。
第十三條 縣(市、區)司法局應當對所轄每個村(社區)法律顧問服務村(社區)的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和考核,結合考核量化評分標準確定分數。考核結束后,需將考核結果通報村(社區)法律顧問所屬律師事務所,并報市司法局備案,市司法局將考核結果在清遠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予以公示。
第十四條 半年檢查考核結果低于60分的,縣(市、區)司法局責令律師事務所更換律師擔任村(社區)法律顧問;年度兩次檢查考核均低于60分的,不再推薦該律師事務所與村(社區)續簽法律顧問協議;
檢查考核結果為60到75分的,縣(市、區)司法局對村(社區)法律顧問進行警示談話。每年兩次檢查考核均低于75分的,縣(市、區)司法局可結合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推薦律師事務所與村(社區)續簽法律顧問協議。
第十五條 年度兩次檢查考核結果均為90分以上的為優秀,由縣(市、區)司法局將優秀法律顧問的名單及事跡報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和市律師協會可以視具體情況予以表彰。
第十六條 縣(市、區)司法局根據檢查考核結果,一個月內及時支付村(社區)法律顧問的經濟補貼。對未按要求每月到村(社區)服務8小時或每季度到村(社區)舉辦1次法治講座的法律顧問,應扣減其經濟補貼,具體按每次扣減625 元執行,依此類推。
第十七條 村(社區)法律顧問在提供服務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并造成一定后果,經查證屬實的,當期考核直接評定為不合格。
村(社區)法律顧問出現前款規定情形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對其加強管理,提出改進意見。
第十八條 村(社區)法律顧問在接受檢查考核工作中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由縣(市、區)司法局取消該律師參與服務村(社區)的資格并報市司法局。
第十九條 同一律師事務所一年內出現兩宗以上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由律師事務所的日常監督管理機關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情節嚴重的,要根據《律師法》和司法部《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作出處理。
第二十條 律師擔任村(社區)法律顧問經考核結果納入個人年度考核及執業誠信檔案,在開展評優評先、項目分配、“兩代表一委員”推薦等工作予以考慮。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司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附:清遠市律師擔任村(社區)法律顧問工作考核量化評分標準.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