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訂背景
為確保村(社區)法律顧問服務質量,根據省司法廳《村(社區)法律顧問工作監督指導和檢查評估指引》,我局于2017年8月6日印發了《清遠市律師擔任村(社區)法律顧問工作考核辦法(試行)》(清司辦〔2017〕87號),試行期限一年,該辦法為各縣(市、區)司法局的檢查評估工作和支付補貼提供了依據。該辦法試行期限已過,我局根據試行情況,結合村(社區)法律顧問工作的新要求,修改制訂《清遠市律師擔任村(社區)法律顧問工作考核辦法》,以便各縣(市、區)司法局對村(社區)法律顧問工作進行檢查和評估考核。
二、制定依據
1、《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開展一村(社區)一法律顧問工作的意見>的通知》(粵委辦發電〔2014〕42號)
2、《廣東省司法廳關于深化一村(社區)一法律顧問工作的若干意見》(粵司規〔2017〕12號)
3、《中共清遠市委辦公室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清遠市貫徹落實關于開展一村(社區)一法律顧問工作的意見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委辦發電〔2014〕28號)
4、省司法廳《村(社區)法律顧問工作監督指導和檢查評估指引》
5、清遠市律師擔任村(社區)法律顧問工作考核辦法(試行)(清司辦〔2017〕87號)
三、目標和任務
完善一村(社區)一法律顧問制度,大力推進法律服務進城鄉社區,實現法律服務在全市全覆蓋,群眾不出村(社區)即可享受到法律服務,基層干部群眾的法律意識顯著增強,養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習慣,基層自治管理明顯改善,形成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管理村(社區)公共事務、化解基層矛盾糾紛、維護村(居)民合法權益和社會和諧穩定的新格局,推動法治清遠建設。
四、主要內容
根據省司法廳《村(社區)法律顧問工作監督指導和檢查評估指引》等相關規定,明確考核評估的時間、各項內容、分值、結果、經濟補貼以及對考核結果的運用等事項。
有沒有加分項目
第十二條規定了加分項,分值10分。主要包括:參與村(社區)依法治理工作、宣傳工作、參與矛盾化解工作、創新工作形式以及配合完成當年專項工作等,如參加縣鎮兩級法律顧問團,助力脫貧攻堅工作并形成臺賬的可加分。
為什么要區分考核結果
考核實行量化評分,半年檢查考核結果低于60分的,縣(市、區)司法局責令律師事務所更換律師擔任村(社區)法律顧問;年度兩次檢查考核均低于60分的,不再推薦該律師事務所與村(社區)續簽法律顧問協議;
檢查考核結果為60到75分的,縣(市、區)司法局對村(社區)法律顧問進行警示談話。每年兩次檢查考核均低于75分的,縣(市、區)司法局可結合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推薦律師事務所與村(社區)續簽法律顧問協議。
年度兩次檢查考核結果均為90分以上的為優秀,由縣(市、區)司法局將優秀法律顧問的名單及事跡報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和市律師協會可以視具體情況予以表彰。
為什么要扣減經濟補貼
村(社區)法律顧問律師應當按要求每月到村(社區)服務8小時或每季度到村(社區)舉辦1次法治講座的法律顧問,即律師一年內至少到村(社區)服務16次,根據《廣東省司法廳關于深化一村(社區)一法律顧問工作的若干意見》(粵司規〔2017〕12號)對未按要求完成服務時間和次數的法律顧問扣減經濟補貼,具體按每次扣減10000元÷16次=625 元/次執行,依此類推。
清遠市司法局
2019年10月21日
鏈接:清遠市司法局關于印發清遠市律師擔任村(社區)法律顧問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