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弘揚司法民主,促進司法公正,充分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司法的廣泛性和公平性,提升審判公信力和權威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人民陪審員選任辦法》要求,現向社會公開選任人民陪審員。
一、選任名額
清遠全市人民陪審員選任名額共892名,其中通過隨機抽選方式選任人民陪審員名額717名;通過個人申請和組織推薦方式選任人民陪審員名額175名。
二、選任條件
(一)擔任人民陪審員應具備的條件:
1.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為清遠市,年滿二十八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3.遵紀守法、品行良好、誠實守信、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擔任人民陪審員,一般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員不能擔任人民陪審員:
1.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
2.律師、公證員、仲裁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3.其他因職務原因不適宜擔任人民陪審員的人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1.受過刑事處罰的;
2.被開除公職的;
3.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4.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5.因受懲戒被免除人民陪審員職務的;
6.其他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可能影響司法公信的。
三、權利義務、法律保障和任期
(一)權利義務
人民陪審員依法享有參加審判活動、獨立發表意見、獲得履職保障等權利。人民陪審員應當忠實履行審判職責,保守審判秘密,注重司法禮儀,維護司法形象。
(二)法律保障
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審判活動,受法律保護。人民法院依法保障人民陪審員履行審判職責。人民陪審員因參加審判活動應當享受的補助,由法院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發放。人民陪審員所在單位應當依法保障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
(三)任期
人民陪審員的任期為五年,任期屆滿后其職務自動免除,一般不得連任。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不得超過兩次。
四、選任程序
(一)選任方式
1.隨機抽選。各縣(市、區)司法局會同當地公安(分)局,從轄區內的常住居民名單中隨機抽選,并征求本人意見。
2.個人申請。符合擔任人民陪審員條件的公民通過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區司法局提出書面申請。
3.組織推薦。公民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人民團體征得本人同意后進行推薦。
(二)資格審查。對隨機抽選、個人申請和組織推薦的人民陪審員候選人進行資格審查,并征求人民陪審員候選人意見,明確告知其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基層人民法院擔任人民陪審員。
(三)確定人選。從通過資格審查并同意擔任人民陪審員的候選人名單中,隨機抽選產生人民陪審員擬任人選。
(四)任前公示。向社會公示擬任命人民陪審員名單。公示期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五)提請任命。經公示后確定的人民陪審員擬任人選,由基層人民法院院長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六)就職宣誓。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通過后,人民陪審員公開舉行就職宣誓。
五、個人申請和組織推薦擔任人民陪審員有關要求
(一)報名時間:以各縣(市、區)公告發布時間為準。
(二)報名地點:以各縣(市、區)公告發布地點為準。
(三)報名時需提交如下材料:
1.人民陪審員候選人申請(推薦)表一式兩份;
2.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3.近期兩寸免冠彩照2張。
人民陪審員依法代表人民參加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與審判員擁有同樣的職權,這既是人民當家作主權利的具體體現,也是一項光榮的職責和義務,歡迎符合條件的公民踴躍報名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