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證明名稱 | 設定依據 | 辦事單位 | 證明用途 | |
依據名稱、文號及條文內容 | 效力層級 | ||||
1 | 享受特困供養待遇證明 | 廣東省法律援助條例(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52號公告)第二十條公民申請代理、辯護或者代擬法律文書的法律援助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法律援助申請表;(二)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三)經濟困難申報材料;(四)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材料。公民應當如實提交申請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法律咨詢的,可以只提交前款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申請材料。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無須提交經濟困難申報材料,但是應當提供相關證件或者證明材料:(一)享受特困供養待遇的;(二)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三)其家庭被認定為低收入困難家庭的;(四)因意外事件、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其生活出現暫時困難,正在接受政府臨時救濟的;(五)由政府出資供養或者由慈善機構出資供養的;(六)困難殘疾人家庭、重度殘疾且無固定生活來源或者一戶多殘的;(七)因民事訴訟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且獲得批準的;(八)因經濟困難申請并獲得法律援助之日起,一年內再次申請法律援助的;(九)刑滿釋放、解除強制隔離戒毒后未就業、生活無著的;(十)追索勞動報酬、工傷待遇的;(十一)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十二)其他根據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應當視為經濟困難的。 第二十三條 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申請法律援助的,申請人無須提交經濟困難申報材料,但是應當提交被縣級人民政府或者不設區的地級市人民政府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認定為見義勇為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四條 軍人軍屬申請法律援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須提交經濟困難申報材料,但是應當提交相關證件或者證明材料:(一)義務兵、供給制學員及軍屬;(二)執行作戰、重大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的軍人及軍屬;(三)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遺屬。軍隊中的文職人員、非現役公勤人員、在編職工,由軍隊管理的離退休人員,以及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因公致殘的警察,因公犧牲或者病故的警察的家屬,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 地方性法規 | 市、縣法律援助機構 | 享受特困供養待遇人員申請法律援助 |
2 | 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證明 | 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人員申請法律援助 | |||
3 | 低收入困難家庭證明 | 低收入困難家庭成員申請法律援助 | |||
4 | 接受政府臨時救濟的證明 | 接受政府臨時救濟的人員申請法律援助 | |||
5 | 政府出資供養或者慈善機構出資供養證明 | 政府出資供養或者慈善機構出資供養人員申請法律援助 | |||
6 | 困難殘疾人家庭、重度殘疾且無固定生活來源或者一戶多殘證明 | 困難殘疾人家庭、重度殘疾且無固定生活來源或者一戶多殘人員申請法律援助 | |||
7 | 申請人因民事訴訟獲得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證明 | 因民事訴訟獲得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人員申請法律援助 | |||
8 | 一年內因經濟困難申請并獲得法律援助的證明 | 一年內因經濟困難申請并獲得法律援助的人員申請法律援助 | |||
9 | 刑滿釋放、解除強制隔離戒毒后未就業、生活無著的證明 | 刑滿釋放、解除強制隔離戒毒后未就業、生活無著人員申請法律援助 | |||
10 | 義務兵、供給制學員及軍屬證明 | 義務兵、供給制學員及軍屬申請法律援助 | |||
11 | 屬于執行作戰、重大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的軍人及軍屬證明 | 執行作戰、重大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的軍人及軍屬申請法律援助 | |||
12 | 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遺屬證明 | 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遺屬申請法律援助 | |||
13 | 屬于軍隊中的文職人員、非現役公勤人員、在編職工的證明 | 軍隊中的文職人員、非現役公勤人員、在編職工申請法律援助 | |||
14 | 離退休人員由軍隊管理的證明 | 軍隊管理的離退休人員申請法律援助 | |||
15 | 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執行軍事任務的證明 | 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申請法律援助 | |||
16 | 警察因公致殘證明 | 因公致殘的警察申請法律援助 | |||
17 | 屬于因公犧牲或者病故的警察的家屬證明 | 因公犧牲或者病故的警察家屬申請法律援助 | |||
18 | 見義勇為證明 | 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申請法律援助的 |
清遠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清單
來源:本網訪問量:-發布時間:202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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