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明確,自6月1日起,港澳居民在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無需經過外資審批(不包括特許經營),由經營所在地的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下稱“登記機關”)依照內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直接予以登記。登記機關根據需要,還可以委托工商所進行港澳居民個體工商戶的登記。
《意見》還放寬了營業面積限制和身份核證要求,提出“港澳居民個體工商戶的組成形式僅限于個人經營,無從業人員人數和營業面積的限制”;“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照內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設立個體工商戶時,取消其身份核證要求”等。
從2004年起,國家工商總局陸續出臺文件,對港澳居民在內地申辦個體工商戶的登記管理工作、經營范圍、從業人員、營業面積等方面作出了具體細致的規定。為什么此時再次放寬條件?廣東省工商局負責人認為,這與兩部法規有關,“經國務院批準,《〈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和《〈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已經分別在香港、澳門簽署,并于6月1日起實施,其中在個體工商戶領域累計開放至135個行業。為做好上述文件的實施工作,國家工商總局出臺《意見》,依法對港澳居民在內地申辦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工作做進一步擴大開放。”
需要注意的是,《意見》實施之時,《工商總局關于印發〈港澳居民在內地申辦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工商總局關于港澳居民在內地設立個體工商戶經營范圍進一步放寬問題的通知》《工商總局關于允許港澳居民個體工商戶從事個體診所等行業的通知》等10份文件同時停止執行,具體可登錄國家工商總局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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