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報訊 昨日,新快報記者從廣東省工商局獲悉,該局制定的《廣東省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查檢驗工作規范》近日已通過省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將于5月15日起實施。廣東省工商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新規在建立抽檢不合格商品全省全面下架機制等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
商品抽查實施全省統籌
按照新規,廣東省工商局負責制定全省商品抽檢年度計劃,核定各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計劃抽檢的商品品種,統一管理本省流通領域商品抽檢結果及其信息。縣(市、區)級及以下工商(市場監管)部門不得組織實施流通領域商品抽檢。
新規規定,廣東省工商局直接組織及委托實施的抽檢,抽檢結果適用于全省流通領域經營者;市工商(市場監管)部門經核準組織實施的抽檢,抽檢結果適用于該市行政轄區內流通領域經營者及廣東省內該商品的供貨商。同時,網絡商品抽檢結果與線下抽檢結果具有同等效力,可作為實施抽檢工商部門轄區內執法依據。
追查不合格商品供貨者
新規對不同情形的復檢進行了細化,其中對屬于強制性標準規定項目不合格的,規定只允許采用原樣品進行復檢。
對抽檢發現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商品,經評估確定屬于有危及人身健康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一律依法認定為缺陷商品。對于經省工商局依法認定的缺陷商品,本省所有經營者都不得經營(包括以網絡等方式銷售該商品)。原經營該商品的經營者,應依法對消費者作出停止購買、使用的警示,為消費者退貨,并配合生產者實施召回。同時,各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應采用通知、公告等方式責令轄區經營者立即采取停止銷售同一商標同一規格型號商品及警示消費者停止購買、使用等措施,并及時對該商品的供貨者進行追查;供貨者不在本轄區的,應當將相關線索報送省工商局。
查處“黑名單”商品經營者
工商部門將抽查經營者是否經營抽檢不合格的“黑名單”商品。對發現被抽查的經營者有經營不合格商品的同一規格型號商品,拒絕或者拖延執行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對缺陷商品或者服務采取停止銷售、警示措施等違法行為的,將依法予以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