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年05月06日 信息時報訊(記者 郭蘇瑩 通訊員 粵工商) 昨日,記者從廣東省工商局獲悉,新制定的《廣東省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查檢驗工作規范》已通過省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將于本月15日起實施。新規提出,要建立抽檢不合格商品全省全面下架機制,加強對不合格商品的供貨者的追查。
網購抽檢與線下抽檢結果同等效力
據悉,新規規定,流通領域商品的抽查檢驗實施全省統籌。統一規劃全省流通領域抽檢的商品品種,統一管理及發布商品抽檢結果。其中,省工商局負責制定全省商品抽檢年度計劃,核定各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計劃抽檢的商品品種,統一管理本省流通領域商品抽檢結果及其信息。
同時,新規提出,要建立抽檢不合格商品全省全面下架機制,包括線上線下銷售的同一監督總體商品。新規規定,省工商局直接組織及委托實施的抽檢,抽檢結果適用于全省流通領域經營者;市工商(市場監管)部門經核準組織實施的抽檢,抽檢結果適用于該市行政轄區內流通領域經營者及廣東省內該商品的供貨商;同時,網絡商品抽檢結果與線下抽檢結果具有同等效力,可作為實施抽檢工商部門轄區內執法依據。
新規還細化了復檢工作規定,對屬于強制性標準規定項目不合格的,規定只允許采用原樣品進行復檢;對于符合采用備份樣品進行復檢條件的,取第一次和第二次測試數據的算術平均值或者中位值,作出復檢結論。
缺陷商品召回后還將追查供貨者
新規全面加強商品安全監管。對抽檢發現商品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商品,經評估確定屬于有危及人身健康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一律依法認定為缺陷商品。
對于經省工商局依法認定的缺陷商品,本省所有經營者都不得經營(包括以網絡等方式銷售該商品)。原經營該商品的經營者,應依法對消費者作出停止購買、使用的警示,為消費者退貨,并配合生產者實施召回。
值得注意的是,對經認定為缺陷商品的,各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將采用通知、公告等方式責令轄區經營者立即采取停止銷售同一商標同一規格型號商品及警示消費者停止購買、使用等措施,并及時對該商品的供貨者進行追查;供貨者不在本轄區的,應當將相關線索報送省工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