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羊網訊 記者唐珩、通訊員粵工商報道:近日,廣東省工商局制定的《廣東省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查檢驗工作規范》已通過省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將于2016年5月15日起實施。新規提出,要建立抽檢不合格商品全省全面下架機制,加強對不合格商品的供貨者的追查。
新規中提到,流通領域商品的抽查檢驗將實施全省統籌,統一規劃全省流通領域抽檢的商品品種,統一管理及發布商品抽檢結果。對于未納入全省商品抽檢年度計劃的品種,市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在將擬抽檢品種報經省工商局統籌核準同意后方可組織實施抽檢??h(市、區)級及以下工商(市場監管)部門不得組織實施流通領域商品抽檢。
廣東還將建立抽檢不合格商品全省全面下架機制,包括線上線下銷售的同一監督總體商品。新規規定,省工商局直接組織及委托實施的抽檢,抽檢結果適用于全省流通領域經營者;市工商(市場監管)部門經核準組織實施的抽檢,抽檢結果適用于該市行政轄區內流通領域經營者及廣東省內該商品的供貨商;同時,網絡商品抽檢結果與線下抽檢結果具有同等效力,可作為實施抽檢工商部門轄區內執法依據。
新規還細化了復檢工作規定,對屬于強制性標準規定項目不合格的,規定只允許采用原樣品進行復檢;對于符合采用備份樣品進行復檢條件的,取第一次和第二次測試數據的算術平均值或者中位值,作出復檢結論。
商品安全監管也將全面加強。對抽檢不合格商品,經評估確定屬于有危及人身健康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一律依法認定為缺陷商品,本省所有經營者都不得經營(包括網絡等方式)。原經營該商品的經營者,應依法對消費者作出停止購買、使用的警示,為消費者退貨,并配合生產者實施召回。對經認定為缺陷商品的,各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應采用通知、公告等方式責令轄區經營者立即采取停止銷售同一商標同一規格型號商品及警示消費者停止購買、使用等措施,并及時對該商品的供貨者進行追查;供貨者不在本轄區的,應當將相關線索報送省工商局。
新規實施后,工商部門將對所有經營者實施“雙隨機”抽查。抽查項目包括檢查經營者是否經營抽檢不合格的“黑名單”商品。對發現被抽查的經營者有經營經流通領域抽查檢驗判定為不合格商品的同一規格型號商品,拒絕或者拖延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對缺陷商品或者服務采取停止銷售、警示措施等違法行為的,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予以查處。
不過,對經營者在被檢查或被舉報前已主動停止銷售該不合格商品,并且未造成危害的,可依法從輕、減輕處罰,對事先如實向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報告不合格商品處置情況及數據的,免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