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方立法方面,廣東再次以先行先試、敢為人先、勇于啃硬骨頭的首創精神,將近年來廣東深入推進政府職能轉變、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商事登記制度改革、社會信用體系和市場監管體系建設的實踐成果,率先進行固化,制定頒布了全國首部也是唯一一部市場監管領域的綜合性法規——《廣東省市場監管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記者 嚴麗梅 唐珩
? 《條例》7月28日已經廣東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并將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8月24日,在由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廣東省“兩建”辦、廣東省工商局、廣東省法制辦聯合舉行的《廣東省市場監管條例》貫徹實施座談會上,羊城晚報記者獲悉,在《條例》出臺前,我國針對市場監管而制定的法律法規大多是分領域、分行業單獨制定,并無像《條例》這樣不分領域和行業的統一的市場監管立法。
在座談會上,與會專家學者和代表一致認為,《條例》作為我國首部市場監管領域的綜合性法規,沒有先例可循,涉及面廣,涉及領域寬,涉及上位法多,立法難度非常大。《條例》充分吸收了近年來廣東深入推進政府職能轉變、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商事登記制度改革、社會信用體系和市場監管體系建設的實踐成果,構建起權責明確、透明高效的市場監管體制機制。同時,《條例》既在一定程度保障立法的穩定性和可持續性,防止法規的頻繁修改,同時也能保障未來改革的于法有據。《條例》的出臺,對于完善市場監管制度,健全市場監管體系,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促進廣東市場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必將為廣東推進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作出積極貢獻。
? 《條例》主要亮點和創新點
1 既確權又限權
合理確定政府及市場監管部門的權責界限,明確政府“有所為、有所不為”,以及“何所為、何所不為”。其中單設“監管職責”一章,明確劃分橫向各部門之間的職責和縱向各部門層級的職責,對市場監管進行了確權,解決了長期存在的監管職責不清問題;同時為政府和市場監管部門設置了明確的“紅線”。
2 執法重心下移
細化橫向部門之間“誰許可,誰監管;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明確了縱向部門層級之間執法重心下移的原則,提出相對集中執法權,避免職權交叉重疊、重復執法和執法擾民問題。
3 解決多頭執法
強化協同監管,明確細化了綜合執法、執法層級聯動機制以及部門聯合執法的有關規定,解決了多頭執法、執法擾民和責任不清、相互推諉的問題。
4 網絡交易實名
明確對網絡商品和服務經營者實行實名登記和身份核實,為規范網絡交易、促進網絡經濟健康發展提供了制度支持。
5 推大數據監管
強化了監管信息共享和大數據監管。《條例》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市場監管信息平臺,實現各級政府和部門之間監管信息交換共享,解決市場監管工作長期存在的部門監管信息孤島,數據不共享問題。
6 豐富監管形式
強化事中事后監管,豐富監管形式和方法。《條例》第四章“后續監管”分別對一般監管、協同監管、信用監管和風險監管等監管手段進行了具體明確的規定。貫徹執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部門在依法監督檢查時,隨機抽取被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及時公開檢查結果),同時市場監管部門可根據需要,采取專項核查、抽樣檢測等方式檢查。同時確立柔性監管,強化行政指導。
7 構建新型監管模式
構建了以信用監管為核心的新型監管模式,強化信用約束。并強化社會監督、構建多元共治格局。對公眾監督、行業參與監管、專業服務機構監督和輿論監督等進行了規定。
? 舊案新說
“奪命漂流”后遭“踢皮球”?《條例》有細化:“雙向”厘清部門責任
今年5月28日,在廣東臺山鳳凰峽旅游區,游客漂流時遇山洪,致8人死亡。次日的新聞發布會上,主管部門卻因為責任問題公開“踢皮球”——臺山市旅游局堅稱,鳳凰峽非A級風景區,漂流項目由體育局發放執照;臺山市體育局承認向涉事企業發放了執照,但堅稱安全監管是旅游局的責任。
——《條例》第八條、第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細化了橫向的“誰許可,誰監管;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縱向的“由最低一級市場監管部門實施監管”原則,及市場監管部門“應在職責范圍內參與聯合執法”的原則,使政府部門職責進一步明晰。
的哥拒載議價難根治?《條例》出重拳:失信行為都將“上榜”
一直以來,廣州出租車部分存在拒載議價,讓市民不堪其擾。今年5月,廣州市交委出臺政策整治亂象,并表示,未來司機信譽檔案信息將錄入個人社會信用體系。
——《條例》施行之后,是否建立信用體系將不再由各部門自行決定,而是“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市場主體信用承諾制度,將市場主體的信用承諾納入其信用記錄,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 7月28%投訴來自網購?《條例》出新招:網店貨物均實名登記
根據廣東省消委會公布的2016年7月投訴情況分析,全省共收到互聯網服務類投訴168件,占投訴總量的28.09%。
——《條例》第三十二條明確了對網絡商品和服務經營者實行實名登記和身份核實,并表示要依法查處網絡交易中的違法行為,為網絡交易當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評價服務,采取措施保障網絡交易安全。
? 專業點評
《廣東省市場監管條例》的制定具有極其重要的開創性意義。在《廣東省市場監管條例》貫徹實施座談會上,專家、學者對《條例》給予高度評價并進行了深入研討和精彩點評。
立法意義
盛學軍(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院長、校學位委員會副主席)
《條例》是一個全新的立法項目,不但在全國開創了市場監管地方立法的先河,而且可望助推廣東商事制度改革,為其他地區乃至國家市場監管立法提供可資借鑒的經驗。《條例》是在市場監管領域的一部綜合性法規,體現了很強的改革特點,也符合《憲法》等上位法的相關原則和精神,妥善處理了立法與改革、政府與市場、權力與權利、懲戒與引導、法治與德治五大關系,是一部比較成熟的地方立法文本。
社會監督
周林彬(中山大學法律經濟學研究中心主任、法學院教授、中國商法研究會副會長)
依法完善“社會監督”是《條例》的一個立法創新。社會監督可以在降低市場監管成本的同時,提高監管效率。《條例》專章規定了市場監管中的“社會監督”條款,對廣東及全國其他省市地方構建政府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公眾參與的多層次多領域依法監管創新格局,特別是對于依法完善我國市場監管中的“社會監督”制度體系,具有重要的制度創新指導和借鑒意義。
立法精神
朱孔武(廣東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廣東省人大常委會立法咨詢專家)
《條例》體現了簡約治理的精神。第一,建立監管的基本秩序。《條例》在與上位法和廣東現行地方性法規相一致,與現有規定不重復的基礎上,提煉市場監管規律性和共性的內容,解決監管“真空”和“灰色地帶”問題;第二,克服市場監管的紛繁和疏漏。結合廣東市場監管實際,規范政府及市場監管部門如何適當、合理履行管理職責;第三,建立政府、市場、社會井然有序、各司其職的綜合監管體系;第四,建立全省統一的市場監管體系,克服多頭監管、重復監管的積弊。
信用制度
呂群蓉(南方醫科大學衛生管理學院法學系教授、廣東省法學會港澳法研究會秘書長)
我國目前的市場信用體系處于起步階段。《條例》的頒布,填補了廣東關于信用體系建設法治化這一空白,也將有力推動廣東省市場經濟的良性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