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報道 消費者花4.2萬元買的一塊勞力士手表,在17年后被指定維修保養店認定為假貨,銷售商家卻以“購買時間太長”和“手表機芯、保修卡上的序列號不一致”為由,拒絕消費者的維權要求。那么,隔了17年的假貨維權案,消費者還能討要說法嗎?消費者有打贏官司的可能嗎?

新聞背景

17年前買的勞力士竟是假表

1999年2月,杭州的消費者徐先生在家人的陪同下,在杭州一家知名大商場以42174元的價格買入一款勞力士手表,原始發票、保修卡一應俱全。徐先生清楚地記得,入手這塊表后,因為價格昂貴,平時常常鎖在保險箱中,從來沒有外借或者“換手”過。

2015年11月,徐先生到北美探親,聽說北美的一家勞力士指定維修保養店很靠譜,營業超過了20年,就帶著自己的勞力士表、原始發票、保修卡/(手表)身份證到該維修保養店做保養。

正是這一次偶然的手表保養,引出了一個塵封了17年的故事。徐先生一直沒有懷疑過這塊表的身份,沒想到這塊表卻讓他顏面盡失,因為保養店給徐先生開出了一份拒絕保養的說明,理由是“非正品”。

回國后,徐先生帶著勞力士表、相關購買憑證以及北美某勞力士指定保養中心出具的說明,第一時間趕到當年購買手表的商場進行交涉,但商場并不認賬,理由是徐先生購買手表的時間太長以及手表機芯、保修卡上的序列號不一致。

“當時購買時,營業員說序列號刻印在手表的機芯上,我不可能當場拆開手表去辨真偽。再說了,我本來就缺乏買高檔表的經驗,敢于下單完全是因為信任商場的知名度。” 徐先生據理力爭,至于為什么會到17年后才發現,徐先生說因為手表是機械表,不需要換電池,只有拿去保養才可能發現真相。

商場相關負責人表示,徐先生的確在2015年11月30日和同年12月1日去商場維權,并表達過相關主張,但他們實在無力相幫。

“對方提供的保修卡、手表身份證都是真的,也的確有當時的購物發票,但現場的驗證表明,手表機芯處標注的序列號和保修卡的不一致,這樣情況我們沒法處理?!痹撠撠熑苏f,他們很理解徐先生的心情,這樣的事情如果是攤上自己可能也會取證無門,但實際操作中還是需要證據說話,要能證明這只表就是當時商場銷售的那只表。

但是,如何能證明現在拿來的假表就是當年商場銷售的呢?徐先生把遭遇公布在杭州本地論壇上,希望能找到和他有過類似遭遇的人一起來維權。

法律焦點

1.訴訟時效如何確定

據了解,要在法定時效內行使訴訟權利,一般消費合同違約糾紛時效為一年,消費侵權糾紛為兩年。該案件中,徐先生在17年后才發現被欺詐,是否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睹穹ㄍ▌t》第一百三十七條也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民間打假維權人士、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會員張曉紅認為,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徐先生依然有行使訴訟的權利。

張曉紅指出,涉案勞力士表存在的問題本身具有較強的專業性,作為權利人的徐先生,以常人的認知能力,無法通過日常知識判斷出涉案產品的真偽。只有通過專業人士鑒別,才可知曉涉案勞力士表是以假充真和非正品,才知道權利被侵害。

“所以,徐先生維權的訴訟時效應自知曉權利被侵犯之日起算,不應以購買時交付商品時間作為訴訟時效起算。徐先生自知曉權利被侵犯之日應該是北美某勞力士指定保養中心出具的說明日期,從這個日期起算,兩年內可作為法定訴訟時效。”張曉紅說。

同時,張曉紅也指出,法律有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案鶕@一規定,最長的訴訟時效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效最長也是20年,超過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2.舉證責任誰擔

在上述案件中,商城負責人承認,徐先生提供的保修卡、手表身份證都是真的,也的確有當時的購物發票,但現場的驗證表明手表機芯處標注的序列號和保修卡的不一致,商場沒法處理這種情況。既然徐先生提供了相關材料,是否意味著徐先生完成了舉證責任?

張曉紅指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這一規定,實際就是我國現行民事訴訟中的舉證原則,簡稱為“誰主張,誰舉證”。

“徐先生提供了涉案勞力士表實物及購物發票,已完成了證明消費者購物的舉證責任。商場方面不認賬的理由是站不腳的,除非商場能舉出相反證據足以反駁陳先生所購的表不是該商場所賣的,否則就應認定陳先生的基本證據,包括勞力士表實物證據、原始發票、保修卡/(手表)身份證,以及北美某勞力士指定保養中心出具的說明?!?張曉紅說。

此外,《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二條也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提出的相反證據不足以反駁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證明力。”第七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的,其主張不予支持。”

“購買時間太長只牽涉到訴訟時效的問題,手表機芯、保修卡上的序列號不一致,恰恰證明該表屬于假冒偽劣產品。”張曉紅說。

張曉紅還指出,消費者要有維權意識,保存好基本證據很關鍵。為防止日后發生消費糾紛時商家不認賬,有必要時,消費者在購買時要取證,對購買經過要予以錄音、視頻,如實記錄。

關于該案的進展,中國消費者報將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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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歷不明的勞力士賠了20萬元

2009年6月7日,山西省河津市的消費者張先生在西安民生百貨解放路店,買了一塊銷售區域代碼為26、表型號為118238、表機芯編號為M321055的勞力士手表,價格205380元。第二天,張先生在另外一家商場的勞力士柜臺咨詢時,服務人員告訴他,勞力士表都有一個質???,相當于身份證,賣的時候才填購買日期。但是,張先生手表質保期上的日期,并非他購買的日期,當時銷售人員告訴他是出廠日期。另外,這家勞力士表的服務人員還介紹,每個勞力士表都有一個銷售區域代碼,內地的區域代碼是838,而張先生的那個表的區域代碼是26,不允許在內地售賣。張先生懷疑這塊表可能是水貨,或者是二手貨。

于是張先生便去找西安民生百貨討要一個說法。但民生百貨解放路店告知張先生,該表是從深圳一家拍賣行購買而來,有合法手續,是真正的勞力士表,不構成欺詐。

商家從拍賣行進貨的手續,讓張先生更加確信他買的這塊勞力士表是舊表。多次交涉都沒有結果,于是張先生選擇了走法律途徑來解決問題。2009年10月21日,張先生將民生百貨解放路店告到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以商場欺詐為由,要求加倍賠償。

2010年4月13日,該院作出一審判決,不支持張先生加倍賠償的請求。張先生不服,提起上訴。

2010年11月29日,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二審判決,不支持加倍賠償,只是判決退貨,同時按照銀行利息支付張先生20萬表款的利息。

二審判決送達后,張先生還是不服輸,又多方尋找證據,并從深圳海關部門得到書面證明,深圳拍賣行拍賣的那批勞力士手表有25塊,但清單中并沒有張先生所購買的吊牌號為M321055勞力士手表,民生百貨的拍賣手續屬于偽造。

找到新證據后,西安市中院認為二審判決確有錯誤,2011年11月18日,西安市中院撤銷二審判決,改判支持張先生加倍賠償的訴求。(馮松齡)

(來源:中國消費網;網址鏈接:http://news.ccn.com.cn/2792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