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清遠市城市供水質量管理,提高城市供水服務水平,市政府將《清遠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列入清遠市人民政府2023年規章制定項目,目前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印發,將于2024年4月1日實施?,F就制定背景、法規依據、基本框架等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清遠市人民政府于1997年7月24日頒布了《清遠市城市規劃區城市供水管理辦法》,該辦法制定的依據是1994年頒布的《城市供水條例》以及1995年頒布《廣東省城市供水管理規定》。在我市管理辦法頒布后,辦法所涉及的供水主體歷經轉制及注銷,辦法已實際無法適用,結合辦法制定依據的修訂等各種因素,《清遠市城市規劃區城市供水管理辦法》于2017年被廢止。清遠市水利局在2014年2月25日印發了《清遠市市區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辦法》,該辦法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屆滿后并未進行延期,該辦法目前已自動失效。綜上,目前我市對供水、二次供水缺乏地方性的具體規定。但是,隨著清遠市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城市公用事業市場化改革的深入,企業對改進用水報裝服務、降低使用費用、促進公平競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群眾對保障用水安全、提升供水服務質量、理順城市供水單位與用戶之間的權利義務有新的期盼。
因此,為保障廣大用戶用水安全、提升城市供水單位供水服務水平和理順各方權利義務等方面提供政策依據,為清遠市城市供水管理與發展保駕護航,制定一部全市范圍內適用的地方政府規章十分必要。
二、主要法律法規依據
本《辦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務院出臺的《城市供水條例》及《物業管理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及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出臺的《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出臺的《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出臺的《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同時借鑒了天津、太原、重慶、昆明、長沙、廣州、江門、珠海、東莞、韶關、河源、汕頭等省內外地市已出臺的城市供水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三、《辦法》擬解決的主要問題
(一)明確各級政府及部門職責,優化城市供水管理工作,加強對城市供水全流程監管。
(二)解決城市供水專項規劃與年度實施計劃的制定、實施問題及新建、擴建、改建供水設施的問題。
(三)解決供水過程中水壓、水質、水價、水費問題。
(四)解決供水設施管理與維護的問題。
(五)明確緊急情況下的城市供水應急管理規定。
四、《辦法》擬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明確市、縣(市、區)政府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等單位的職責。
(二)明確城市供水設施的管理及維護主體。
(三)建立城市供水應急制度。
(四)加強監督管理,明確相關法律責任。
五、基本框架和主要內容
《辦法》分為總則、供水規劃與設施建設、供水與用水、設施管理與維護、應急管理、法律責任、附則七章,共計五十一條。
第一章 總則,共七條。主要規定了立法目的、適用范圍、相關概念說明、基本原則等基礎性、原則性問題,明確政府與行政主管部門在城市供水管理中的職責,同時鼓勵和支持城市供水創新及節約用水。
第二章 供水規劃與設施建設,共九條。規定了城市供水專項規劃及供水設施年度實施計劃的編制與落實,對供水設施的建設、城市供水單位投資界面、裝表到戶、建設單位資質、建材標準以及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等作出要求。
第三章 供水與用水,共十五條。規定了城市供水經營資質要求,明確城市公共供水依法實行特許經營制度,城市供水單位應保障供水水壓與水質要求,實行職工持證上崗制度,并對供水價格的制定和調整、供用水合同、供水服務、供水信息公開、水費計收、水量計量、水費計算、禁止盜用或轉供城市公共供水等作出規定,鼓勵以市場化方式整合城市供水資源。
第四章 設施管理與維護,共十條。明確了供水設施、水表的管理和維護主體,提出供水設施定期維護、居民住宅項目供水設施運維和移交、加壓調蓄設施的供水水質的要求。同時要嚴格保障公共供水設施的安全,改裝、拆除或遷移公共供水設施應當辦理相關手續,禁止實施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行為。
第五章 應急管理,共六條。主要規定了應急(備用)水源及應急(備用)水源保護區的劃定要求,應急備用水源需接入供水管網,同時還需建立城市供水應急制度和供水隱患反映機制,在突發事件發生時能夠及時采取供水管制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此外,還規定了城市供水單位應急供水調度的內容。
第六章 法律責任,共三條。分別規定了政府以及部門、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的處罰、單位和個人盜用轉供水的處罰以及違反本《辦法》的其他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共一條。明確了《辦法》的施行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