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清遠市市區建筑垃圾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的通知》已經八屆第24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印發,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現將調整內容解讀如下:
一、調整的背景和必要性
《清遠市市區建筑垃圾管理辦法》(清府函〔2020〕249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自印發施行以來,整體實施情況良好,規范和加強了我市市區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政策文件精神,優化我市營商環境,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更好落實“放管服”要求,對照有關政策法規,需對《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調整,確保《管理辦法》合法合規,進一步加強和改善清遠市區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二、調整的目標和意義
著力解決《管理辦法》與新出臺的相關政策法規不協調、不一致問題,確保《管理辦法》合法合規,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進一步優化我市營商環境,規范清遠市市區建筑垃圾運輸市場秩序,進一步加強和改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三、調整的主要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修訂)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訂)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22年修正)
(四)《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
(五)《建設部關于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建設部令第135號)
(六)《廣東省建筑垃圾管理條例》
四、調整的主要內容
本次僅對《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九條有關內容進行調整,其余內容不作修改。具體如下:
(一)對第二十條的調整情況
將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市場準入條件調整為:
1.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2.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3.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和相應的建筑垃圾分類運輸設備。
(二)對第二十二條的調整情況
將原“《清遠市建筑垃圾處置證(運輸)》有效期為1年。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可在《清遠市建筑垃圾處置證(運輸)》有效期到期前一個月內,向原發證機構申請對《清遠市建筑垃圾處置證(運輸)》續期。”修改為“清城區、清新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定期對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實施核準情況進行核查、評估。”
(三)對第三十九條的調整情況
將原“建筑垃圾管理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修改為“建筑垃圾管理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