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FG2023016
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清遠市市區建筑
垃圾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的通知
清遠高新區管委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清遠市市區建筑垃圾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的通知》已經八屆第24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反映。
清遠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7日
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清遠市市區建筑
垃圾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的通知
為加強我市市區建筑垃圾管理,規范建筑垃圾運輸市場,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優化我市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關于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廣東省建筑垃圾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決定對《清遠市市區建筑垃圾管理辦法》(清府函〔2020〕249號)有關規定作出調整。具體如下:
一、規范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市場準入
企業從事建筑垃圾運輸活動,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二)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三)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和相應的建筑垃圾分類運輸設備。
二、取消《清遠市建筑垃圾處置證(運輸)》有效期設定
取消《清遠市建筑垃圾處置證(運輸)》有效期設定及續期規定,調整為:清城區、清新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定期對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實施核準情況進行核查、評估。
三、調整相關法律責任
建筑垃圾管理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一)投資入股建筑垃圾運輸企業、消納場地或者購買車輛掛靠建筑垃圾運輸企業的;
(二)違法核準許可或者頒發證件,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利用職權要求企業購買指定產品、服務的;
(四)對違法行為不查處或者查處不力,執法裁量顯失公平、公正,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在道路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管理中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業監管部門職責的;
(六)接到投訴舉報不及時核查并依法處理的;
(七)在聯合執法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作出決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其他事項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清遠市市區建筑垃圾管理辦法》(清府函〔2020〕249號)相關規定與本通知內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內容為準。本通知施行期間若與新頒布實施的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政策文件相抵觸的,以新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