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收回鄉鎮街道行政執法事項清單(第一批)的公告
清府〔2023〕46號
為深化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改革,進一步完善政府職能,確保鄉鎮街道行政執法事項規范有序運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共廣東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員會辦公室 中共廣東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有關工作的通知》《廣東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我市對《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鄉鎮街道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調整由鄉鎮街道行使的行政執法事項進行了深入評估。經研究決定,對部分專業技術性強、執法對象少、認定困難、由縣級行政執法部門集中行使更高效等原因不宜下放的行政執法事項共57項,現予以收回。
自2023年12月1日起,收回的相關行政執法事項由原下放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各鄉鎮街道不再行使。各鄉鎮街道在2023年12月1日前已立案受理的案件,應繼續辦理直至辦結。各縣(市、區)相關部門及鄉鎮街道應當做好銜接工作,嚴格依法履職。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組織領導,確保相關工作落實到位。
特此公告。
附件:清遠市收回鄉鎮街道行政執法事項清單(第一批)
清遠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