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收回鄉鎮街道行政執法事項清單(第一批)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已經八屆第21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公告》已經發布,現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根據《中共廣東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員會辦公室 中共廣東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有關工作的通知》《廣東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等的工作要求,我市開展對下放給鄉鎮(街道)實施的行政執法事項進行深入評估,經評估對部分專業技術性強、執法對象少、認定困難、由縣級行政執法部門集中行使更高效等原因不宜下放的行政執法事項進行收回。
二、起草過程
為落實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我們組織各地對《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鄉鎮街道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調整由鄉鎮街道行使的299項行政執法事項進行了深入評估,綜合各縣(市、區)及市直有關部門意見,對部分專業技術性強、執法對象少、認定困難、由縣級行政執法部門集中行使更高效等原因需要收回的行政執法事項共57項,形成《清遠市收回鄉鎮街道行政執法事項清單(第一批)(征求意見稿)》,并再次征求各縣(市、區)及市直有關部門意見后,形成《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收回鄉鎮街道行政執法事項清單(第一批)的公告》(稿)。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最終形成《公告》。
三、主要內容
(一)收回的事項共57項,其中自然資源領域46項,鎮區和鄉村治理領域6項,市場監管領域5項。
(二)工作要求。
一是自2023年12月1日起,收回的相關行政執法事項由原下放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各鄉鎮街道不再行使。
二是各鄉鎮街道在2023年12月1日前已立案受理的案件,應繼續辦理直至辦結。
三是各縣(市、區)相關部門及鄉鎮街道應當做好銜接工作,嚴格依法履職。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組織領導,確保相關工作落實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