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縣級行政處罰權調整由
鄉鎮街道實施(第二批)的公告
清府函〔2023〕246號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共廣東省委關于深化鄉鎮街道體制改革完善基層治理體系的意見》《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清遠市關于推進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分工方案》文件精神,按照“小口進入、分批下放”的工作部署,結合我市實際,現決定將第二批縣級行政處罰權調整由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鎮街)行使,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現公告如下:
一、調整由各鎮街以其名義實施的自然資源和規劃建設、市容環境衛生、生活垃圾管理、文化市場、物業管理等方面的行政處罰權共86項,具體事項詳見《清遠市縣級行政處罰權調整由鎮街實施事項目錄(第二批)》(附件)。
二、行政處罰權調整實施后,與之相關的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措施權由鎮街一并實施。
三、本市行政區域內85個鎮街全部實行鎮街綜合行政執法,第二批調整的鎮街行政執法職權具體的起始時間,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決定,并以政府公告形式公布。
四、相關縣級行政處罰權調整由鎮街行使后,跨行政區域的案件和縣級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執法部門認為有較大影響的案件,仍由縣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查處。鎮街與縣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部門對行政處罰案件管轄權存在爭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協調決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要主動協調配合,結合第一批下放事項,加強對鎮街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
五、各鎮街應當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嚴格執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使用廣東省一體化行政執法平臺執法。
六、鎮街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執法證》從事執法活動,并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職責。
七、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清遠市縣級行政處罰權調整由鎮街實施事項目錄(第二批)
清遠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