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市商務局 |
行政處罰 |
對市場經營者未公開業務規則和規章制度;制定、修改和變更業務規則和規章制度,未在合理時間內提前公示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劃出 |
市市場監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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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商務局 |
行政處罰 |
對市場經營者未提供交易的場所、設施及相關服務的;未按照規定確定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對象,建立健全交易、交收、結算、倉儲、信息發布、風險控制、市場管理等業務規則與各項規章制度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劃出 |
市市場監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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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商務局 |
行政處罰 |
對商品現貨市場未制定應急預案;出現異常情況時,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出現市場風險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劃出 |
市市場監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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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商務局 |
行政處罰 |
對市場經營者未按要求報送有關經營信息與資料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劃出 |
市市場監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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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市商務局 |
行政處罰 |
對市場經營者未采取合同約束、系統控制、強化內部管理等措施,未加強資金管理力度的;市場經營者以任何形式侵占或挪用交易者的資金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劃出 |
市市場監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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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市商務局 |
行政處罰 |
特許人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沒有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提供《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許經營合同文本的。特許人沒有向被特許人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 |
劃出 |
市市場監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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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市商務局 |
行政處罰 |
對特許人要求被特許人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前支付費用的,沒有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說明該部分費用的用途以及退還的條件、方式的。特許人沒有在每年第一季度將其上一年度訂立特許經營合同的情況向商務主管部門報告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劃出 |
市市場監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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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市商務局 |
行政處罰 |
對市場經營者未建立完善商品信息發布制度,未公布交易商品的名稱、數量、質量、規格、產地等相關信息,發布虛假信息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劃出 |
市市場監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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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市商務局 |
行政處罰 |
對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但沒有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并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劃出 |
市市場監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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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市商務局 |
行政處罰 |
對特許人沒有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依照《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劃出 |
市市場監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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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市商務局 |
行政處罰 |
對特許人未按照《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和《商務部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備案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劃出 |
市市場監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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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市商務局 |
行政處罰 |
對特許人必須是以企業為主體企業,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劃出 |
市市場監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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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市商務局 |
行政處罰 |
對采用現代信息化技術開展交易活動的,市場經營者未實時記錄商品倉儲、交易、交收、結算、支付等相關信息,未采取措施保證相關信息的完整和安全,并保存五年以上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劃出 |
市市場監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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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市商務局 |
行政處罰 |
對市場經營者擅自篡改、銷毀相關信息和資料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劃出 |
市市場監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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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市商務局 |
行政處罰 |
對特許人沒有在每年3月31日前將其上一年度訂立、撤銷、終止、續簽的特許經營合同情況向備案機關報告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劃出 |
市市場監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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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市商務局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規定進行預收資金管理、實行資金存管制度、簽訂資金存管協議、填報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業務情況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劃出 |
市市場監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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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市商務局 |
行政處罰 |
對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單用途商業預付卡備案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劃出 |
市市場監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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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市商務局 |
行政處罰 |
對規模發卡、集團發卡、品牌發卡企業未按規定建立業務處理系統并保障其信息安全和運行質量的,發生重大或不可恢復的技術故障時未立即向備案機關報告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劃出 |
市市場監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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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市商務局 |
行政處罰 |
對未公示或提供單用途卡章程,并應購卡人要求簽訂購卡協議的;未按規定留存購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和聯系方式的;未保存購卡人的登記信息5年以上的;未按要求通過銀行轉賬使用現金購卡的、未按規定開具發票的;單用途卡資金超過限額的;未按規定設置有效期的;未按要求處理退貨資金的;未提供退卡服務的;發生終止兌付未到期單用途卡未提供免費退卡服務并按要求在媒體公示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劃出 |
市市場監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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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市商務局 |
行政處罰 |
對零售商或者供應商違反《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劃出 |
市市場監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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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市商務局 |
行政處罰 |
對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未與國外雇主訂立勞務合作合同,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的;未依照《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規定與勞務人員訂立服務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的;違反《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規定,與未經批準的國外雇主或者與國外的個人訂立勞務合作合同,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的;與勞務人員訂立服務合同或者勞動合同,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在國外發生突發事件時不及時處理的;停止開展對外勞務合作,未對其派出的尚在國外工作的勞務人員作出安排的;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拒不將服務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勞務合作合同副本報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且合同未載明《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規定的必備事項,或者在合同備案后拒不按照商務主管部門的要求補正合同必備事項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劃出 |
市市場監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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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市商務局 |
行政處罰 |
對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未將服務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勞務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勞務人員名單報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的;組織勞務人員出境后,未將有關情況向中國駐用工項目所在國使館、領館報告,或者未依照《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規定將隨行管理人員名單報負責審批的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的;未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停止開展對外勞務合作,未將其對勞務人員的安排方案報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合同未載明《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規定的必備事項,或者在合同備案后拒不按照商務主管部門的要求補正合同必備事項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劃出 |
市市場監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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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市商務局 |
行政處罰 |
對未依法取得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從事對外勞務合作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劃出 |
市市場監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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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市商務局 |
行政處罰 |
對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未安排勞務人員接受培訓,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的;未依照《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規定為勞務人員購買在國外工作期間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未依照《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規定安排隨行管理人員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劃出 |
市市場監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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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市商務局 |
行政處罰 |
對對外勞務合作企業以商務、旅游、留學等名義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的;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的;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從事與賭博、色情活動相關的工作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劃出 |
市市場監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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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市商務局 |
行政處罰 |
對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未依照《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規定繳存或者補足備用金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劃出 |
市市場監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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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市商務局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外商投資信息報告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劃出 |
市市場監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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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市商務局 |
行政處罰 |
對經銷商未在經營場所以適當形式明示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的價格和各項服務收費標準,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或收取額外費用。 |
劃出 |
市市場監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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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市商務局 |
行政處罰 |
經銷商未在經營場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車產品質量保證、保修服務及消費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務政策,出售家用汽車產品的經銷商未在經營場所明示家用汽車產品的“三包”信息。 |
劃出 |
市市場監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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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市商務局 |
行政處罰 |
經銷商出售未經供應商授權銷售的汽車,或者未經境外汽車生產企業授權銷售的進口汽車,未以書面形式向消費者作出提醒和說明,并未書面告知向消費者承擔相關責任的主體。未經供應商授權或者授權終止的,經銷商仍以供應商授權銷售汽車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
劃出 |
市市場監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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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市商務局 |
行政處罰 |
供應商、經銷商限定消費者戶籍所在地,對消費者限定汽車配件、用品、金融、保險、救援等產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務商,但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服務、召回等由供應商承擔費用時使用的配件和服務除外。經銷商銷售汽車時強制消費者購買保險或者強制為其提供代辦車輛注冊登記等服務。 |
劃出 |
市市場監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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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市商務局 |
行政處罰 |
經銷商向消費者銷售汽車時,未核實登記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明,未簽訂銷售合同,未如實開具銷售發票。 |
劃出 |
市市場監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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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市商務局 |
行政處罰 |
經銷商、售后服務商銷售或者提供配件未如實標明原廠配件、質量相當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未明示生產商(進口產品為進口商)、生產日期、適配車型等信息,向消費者銷售或者提供原廠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時,未予以提醒和說明。 |
劃出 |
市市場監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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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市商務局 |
行政處罰 |
供應商、經銷商未建立健全消費者投訴制度,未明確受理消費者投訴的具體部門和人員,未向消費者明示投訴渠道。投訴的受理、轉交以及處理情況未自收到投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通知投訴的消費者。 |
劃出 |
市市場監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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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市商務局 |
行政處罰 |
供應商、經銷商未在本企業網站或經營場所公示與其合作的售后服務商名單。 |
劃出 |
市市場監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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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市商務局 |
行政處罰 |
供應商限制配件生產商(進口產品為進口商)的銷售對象,限制經銷商、售后服務商轉售配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配套的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供應商未及時向社會公布停產或者停止銷售的車型,未保證其后至少10年的配件供應以及相應的售后服務。 |
劃出 |
市市場監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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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市商務局 |
行政處罰 |
經銷商不再經營供應商產品的,未將客戶、車輛資料和維修歷史記錄在授權合同終止后30日內移交給供應商,實施有損于供應商品牌形象的行為;家用汽車產品經銷商不再經營供應商產品時,未及時通知消費者,未在供應商的配合下變更承擔“三包”責任的經銷商。供應商、承擔“三包”責任的經銷商未保證為消費者繼續提供相應的售后服務。 |
劃出 |
市市場監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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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市商務局 |
行政處罰 |
供應商對經銷商實施下列行為: (一)要求同時具備銷售、售后服務等功能; (二)規定整車、配件庫存品種或數量,或者規定汽車銷售數量,但雙方在簽署授權合同或合同延期時就上述內容書面達成一致的除外; (三)限制經營其他供應商商品; (四)限制為其他供應商的汽車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后服務; (五)要求承擔以汽車供應商名義實施的廣告、車展等宣傳推廣費用,或者限定廣告宣傳方式和媒體; (六)限定不合理的經營場地面積、建筑物結構以及有償設計單位、建筑單位、建筑材料、通用設備以及辦公設施的品牌或者供應商; (七)搭售未訂購的汽車、配件及其他商品; (八)干涉經銷商人力資源和財務管理以及其他屬于經銷商自主經營范圍內的活動; (九)限制本企業汽車產品經銷商之間相互轉售。 |
劃出 |
市市場監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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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市商務局 |
行政處罰 |
供應商制定或實施營銷獎勵等商務政策未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供應商未向經銷商明確商務政策的主要內容,對于臨時性商務政策,未提前以雙方約定的方式告知;對于被解除授權的經銷商,未維護經銷商在授權期間應有的權益,拒絕或延遲支付銷售返利。 |
劃出 |
市市場監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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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市商務局 |
行政處罰 |
除雙方合同另有約定外, 供應商在經銷商獲得授權銷售區域內向消費者直接銷售汽車。 |
劃出 |
市市場監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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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市商務局 |
行政處罰 |
供應商、經銷商未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90日內通過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系統備案基本信息。供應商、經銷商備案的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未自信息變更之日起30日內完成信息更新。本辦法實施以前已設立的供應商、經銷商未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90日內按前款規定備案基本信息。供應商、經銷商未按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的要求,及時通過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系統報送汽車銷售數量、種類等信息。 |
劃出 |
市市場監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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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市商務局 |
行政處罰 |
經銷商未建立銷售汽車、用戶等信息檔案,準確、及時地反映本區域銷售動態、用戶要求和其他相關信息。汽車銷售、用戶等信息檔案保存期少于10年。 |
劃出 |
市市場監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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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市商務局 |
行政處罰 |
《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不具備本辦法規定的資質認定條件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資質認定書。 |
劃出 |
市市場監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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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市商務局 |
行政處罰 |
《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未如實記錄本企業回收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等主要部件的數量、型號、流向等信息并上傳至報廢機動車回收信息系統的,由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
劃出 |
市市場監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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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市商務局 |
行政處罰 |
《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對回收的報廢機動車,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并將注銷證明轉交機動車所有人的,由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劃出 |
市市場監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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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市商務局 |
行政處罰 |
《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第十九條,未取得資質認定,擅自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的,由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沒收非法回收的報廢機動車、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部件,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沒收非法回收的報廢機動車、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部件,必要時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
劃出 |
市市場監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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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市商務局 |
行政處罰 |
《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部件,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資質認定書:(一)出售不具備再制造條件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二)出售不能繼續使用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以外的零部件;
(三)出售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標明“報廢機動車回用件”。 |
劃出 |
市市場監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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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市商務局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商務部《洗染業管理辦法》規定的經營者,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由商務、工商、環保部門依據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職能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予以公告。 |
劃出 |
市市場監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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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市商務局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商務部《美容美發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美容美發經營者,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可以予以警告,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告。對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應予以處罰的,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可以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罰。 |
劃出 |
市市場監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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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市商務局 |
行政處罰 |
從事家庭服務活動,家庭服務機構或家庭服務員應當與消費者以書面形式簽訂家庭服務合同。條家庭服務合同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家庭服務機構的名稱.....各方權利與義務、違約責任與爭議解決方式等。家庭服務機構應當明確告知涉及家庭服務員利益的服務合同內容,應允許家庭服務員查閱、復印家庭服務合同,保護其合法權益。對違反上述規定,未按要求訂立家庭服務合同的,拒絕家庭服務員獲取家庭服務合同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3萬元以下罰款。 |
劃出 |
市市場監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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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市商務局 |
行政處罰 |
家庭服務機構應按照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要求及時準確地提供經營檔案信息。商務部建立家庭服務業信息報送系統、家庭服務機構應按要求及時報送經營情況信息,具體報送內容由商務部另行規定。對違反上述規定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
劃出 |
市市場監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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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市商務局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及規章有規定的,商務主管部門可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罰;沒有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其中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
劃出 |
市市場監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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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市商務局 |
行政處罰 |
家庭服務機構應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有關證照,公開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和投訴監督電話。違反此項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5000元以下罰款。 |
劃出 |
市市場監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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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市商務局 |
行政處罰 |
家庭服務機構須建立家庭服務員工作檔案,接受并協調消費者和家庭服務員投訴,建立家庭服務員服務質量跟蹤管理制度,對違反該規定,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2萬元以下罰款。 |
劃出 |
市市場監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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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市商務局 |
行政處罰 |
家庭服務機構在家庭服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低于成本價格或抬高價格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二)不按服務合同約定提供服務;(三)唆使家庭服務員哄抬價格或有意違約騙取服務費用.....(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對違反上述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屬于商務主管部門職責的,可處3萬元以下罰款,屬于其他部門職責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提請有關主管部門處理。 |
劃出 |
市市場監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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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市商務局 |
行政處罰 |
違反商務部《家電維修服務業管理辦法》規定的家電維修經營者可以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會公告;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情節嚴重的,可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對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應予以處罰的,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罰。 |
劃出 |
市市場監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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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市商務局 |
行政檢查 |
對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的監督檢查 |
劃出 |
市市場監管局 |
僅限于與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檢查權 |
58 |
市商務局 |
行政檢查 |
對企業開展商業特許經營活動的行政檢查 |
劃出 |
市市場監管局 |
僅限于與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檢查權 |
59 |
市商務局 |
行政檢查 |
對取得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企業的行政檢查 |
劃出 |
市市場監管局 |
僅限于與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檢查權 |
60 |
市商務局 |
行政檢查 |
對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監督檢查 |
劃出 |
市市場監管局 |
僅限于與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檢查權 |
61 |
市商務局 |
行政檢查 |
依法對外商投資企業及其投資者是否遵守《外商投資信息報告辦法》實施監督檢查 |
劃出 |
市市場監管局 |
僅限于與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檢查權 |
62 |
市商務局 |
行政檢查 |
對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
劃出 |
市市場監管局 |
僅限于與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檢查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