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FG2020007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清府辦〔2020〕1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清遠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質量強市辦(市市場監管局)反映。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4月1日
清遠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激勵在本市質量工作中取得卓越績效的企業或組織,引導本市各行各業加強質量管理、追求卓越績效,發揮質量、標準和創新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撐引領作用,進一步提升清遠總體質量水平、推進品牌建設,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清遠市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市政府質量獎)是清遠市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獎項,由市政府批準、表彰和獎勵,授予在清遠市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質量管理水平優秀、自主創新能力強、品牌知名度較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處于本市同行業內領先地位的企業或組織以及在質量管理、品牌建設等方面取得突出創新成果的企業或組織。
第三條 市政府質量獎每兩年評選一屆,每屆獲獎企業或組織數量不超過3家。如沒有滿足獲獎條件的企業或組織,名額可空缺。
第四條 清遠市政府質量獎的申報、評審和授予,遵循“申請自愿、不收費”和“科學、公開、公平、公正,嚴格標準、好中選優”的原則。
第五條 市政府質量獎評審過程應體現先進性、科學性和有效性。評審標準主要按照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GB/Z19579《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最新版本執行,并借鑒和吸收其他先進質量獎評審標準。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清遠市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指導、推動、監督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的開展,審議評審規則、審定擬獲獎名單及研究、決定有關重大事項。
第七條 清遠市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強市辦)負責市政府質量獎評選表彰的具體組織實施,并根據評選情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獲獎企業或組織候選名單。
市強市辦負責建立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員專家庫,建立評審員培訓考評制度。
市強市辦負責制定并向社會公開發布市政府質量獎的評審標準、實施細則、管理規定等,并適時進行修訂。
第八條 市強市辦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國內、省內權威質量管理專家組成若干個評審組,開展當年評審工作。當年評審工作結束后,評審組自動解散。
評審組負責市政府質量獎的資料評審、現場評審、綜合評價及撰寫評審報告等。
評審組專家應經過市強市辦委托的質量行業協會組織的專業培訓及考核,獲得相關資質后才能從事市政府質量獎的評審工作。評審組人員組成由市強市辦確定并公布。
第九條 各縣(市、區)政府分別負責本轄區內市政府質量獎申報企業或組織的培育和指導工作。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條 申報清遠市政府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生產經營3年以上;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產業導向、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安全生產、質量等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具備相關資質或證照;質量管理工作具有行業特色、企業特點,質量工作成績顯著,持續改進效果強;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主要經濟、技術和質量等指標在上年度處于本市同行業領先水平,具有良好的經營業績、社會貢獻,且在近3年國家級、省級、市級質量監督抽查中沒有不合格記錄。
(二)應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近3年未發生虧損(政策性虧損除外);近3年無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無重大質量投訴,無嚴重失信行為。沒有因違反生產經營、知識產權、勞動保障、環保、安全生產、稅收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受到刑事或行政處罰。
(三)申報企業或組織應設立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建立卓越績效模式管理推進機構,推廣及應用卓越績效管理模式半年以上。
第十一條 獲獎企業或組織在獲獎后5年內,不得重新申報同一獎項。
第四章 申報評定程序
第十二條 在每屆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前,市強市辦在有關媒體、網絡等公共媒介發布申報通知,向社會公開市政府質量獎相關管理辦法及評審標準、評審規則。
企業或組織在自愿的基礎上如實填寫申報表格,對照評審標準進行自我評價并提交自評報告,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在規定期限內報送所在地質量強縣(市、區)辦公室(以下簡稱“質量強縣(市、區)辦”)。
第十三條 各縣(市、區)質量強縣(市、區)辦會同本縣(市、區)有關部門對申請企業或組織是否符合申報條件、企業或組織申報內容是否屬實等提出評價意見,并形成推薦意見,在規定期限內統一報送市強市辦。
第十四條 市強市辦對申報企業或組織的基本條件、申報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查,必要時,以書面形式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對通過審查的,進入資料評審。
第十五條 市強市辦組織評審組根據評審規則,對通過資格審查的企業或組織的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形成資料評審報告,提出申報企業或組織的質量改進建議。
市強市辦根據評審組資料評審報告,按照“好中選優”的原則,確定現場評審名單(原則上不超過6家);對未進入現場評審的申報企業或組織,反饋資料評審情況。
第十六條 根據評審規則,市強市辦組織若干個評審組對通過資料評審的申報企業或組織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提出申報企業或組織質量管理方面的優勢和可改進之處。
第十七條 評審組根據評審規則,對進入現場評審的申報企業或組織進行綜合分析評議,形成綜合評價報告,總結提煉申報組織的先進質量管理經驗。
第十八條 市強市辦結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實際與綜合評價情況,提出獲獎建議名單,提請市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審議。
市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審議獲獎建議名單、決定擬獎名單。擬獎名單由市強市辦組織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日,經公示無異議后,按照規定程序上報市政府批準。
第十九條 市政府發文表彰市政府質量獎獲獎企業或組織,頒發獎牌、證書和獎金。
第二十條 各縣(市、區)政府、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等應積極宣傳、推廣本轄區、本行業政府質量獎獲獎企業或組織的先進質量管理經驗,發揮標桿引領示范作用,推動本市總體質量水平不斷提升。
第五章 獎勵及經費
第二十一條 獲市政府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由市人民政府表彰獎勵,頒發獎牌和證書,給予每家獲獎企業或組織一次性獎勵50萬元。兌現獎金的時間順延至下一年度的年初。
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質量獎的工作經費和獎勵經費,分別列入市年度財政預算。獎勵經費主要用于表彰和激勵獲獎組織,支持其宣傳推廣其先進質量管理經驗、開展質量技術攻關、推動質量持續改進及人員素質提升等,不得挪作他用。鼓勵企業或組織持續提高質量管理水平,爭創國家和省的質量榮譽。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市強市辦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或相關工作人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違法違紀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評審人員不遵守評審紀律及承諾的,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取消評審資格;違法違紀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評審人員或工作人員與申報組織有利害關系的,本人應主動提出回避。
第二十六條 建立評審人員和申報組織雙向監督反饋制度。申報企業或組織對評審人員紀律執行情況作評價,評審人員對申報企業或組織守紀情況作評價,并反饋相關紀檢部門。
第二十七條 市政府質量獎評審過程公開、透明,接受媒體、公眾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市政府質量獎評選表彰有異議的,可實名向市強市辦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
市強市辦制定異議處理制度,并向社會公開異議舉報渠道和處理流程。
第二十九條 獲獎企業或組織應積極履行向社會宣傳推廣其先進質量管理經驗的義務(涉及商業機密的除外),并持續改進質量管理、不斷創新,發揮標桿引領作用,帶動本市總體質量水平提升。
獲獎企業或組織的高層管理人員的名單列入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專家庫,上述人員根據安排,參加下屆政府質量獎的相關評審工作及宣傳推廣活動。
第三十條 獲獎企業或組織獲獎后3年內,應每年向市強市辦及所在縣(市、區)市場監管部門報送市政府質量獎績效報告。
第三十一條 獲獎企業或組織可在組織形象宣傳中,使用清遠市政府質量獎榮譽稱號及標識,但需注明獲獎年度,且不得用于產品宣傳,不得在產品或包裝上標注清遠市政府質量獎稱號或標識。發現違反者,依法責令改正。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偽造市政府質量獎獎牌、證書。對違反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申報企業或組織對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如發現通過提供虛假材料或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政府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由市強市辦提請市政府批準,撤銷獎勵,收回獎牌、證書,向社會公告,3年內不接受該企業或組織再次申報市政府質量獎。
第三十三條 獲獎企業或組織在獲獎后兩年內如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或其他違反市政府質量獎宗旨與原則的重大事項的,由市強市辦提請市政府批準,撤銷獎勵,收回獎牌、證書,并向社會公告,3年內不接受該企業或組織再次申報市政府質量獎。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鼓勵各縣(市、區)政府根據需要,建立本級政府質量激勵制度。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