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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關于舉報騙取社會保險基金行為獎勵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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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監管,調動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積極性,防范和制止各種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維護社會保險基金安全,保障參保人員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的意見》(粵人社發〔2012〕15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民、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稱舉報人)以來信、來訪等方式,向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舉報參保單位或個人、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及社會保險工作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予以獎勵。
舉報的騙保行為涉及舉報人自身權益或者負有管理、經辦、監督社會保險基金等法定職責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縣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社會保險基金舉報獎勵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具體負責獎勵的受理、認定、告知和發放等工作。
由市縣聯合查處的,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確定舉報獎勵部門。
第二章??獎勵條件
第四條?舉報人的舉報事項符合下列情形的,給予獎勵:
(一)有明確的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主體;
(二)實名舉報;
(三)舉報人提供的事實、證據事先未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社會保險)部門掌握;
(四)舉報情況經查證屬實的。
第五條?同一案件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第一時間舉報人,其他舉報人提供的舉報內容對案件查處有突出貢獻的,可視情況給予適當獎勵;同一案件聯名舉報的,視為一位舉報人進行獎勵,獎金自行分配。
對提供姓名、聯系方式不真實、不準確的舉報人不予獎勵。
第三章??獎勵標準
第六條?舉報獎勵標準:
按經查證屬實騙取社會保險基金金額一千元(含)至一萬元的獎勵五百元,一萬元(含)至五萬元的獎勵一千元,五萬元(含)以上的獎勵金三千元。
第四章??獎勵方法
第七條?縣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在案件結案后二十個工作日內通知舉報人領取獎金。
第八條?舉報人自收到獎勵通知之日起二個月內,持本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逾期不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舉報人要求轉賬的,需提供本人實名開設的銀行存折(或信用卡)賬戶復印件。
聯名舉報的由第一署名人領取獎金。
舉報人不能親自領取獎金的,可委托代理人代為領取。代理人代為領取,必須出具舉報人的書面委托書、舉報人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五章??保障及監督管理
第九條?本辦法所規定獎勵資金由市縣財政安排解決。獎勵資金的使用情況接受財政、審計及紀檢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縣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采取措施為舉報人保密:
(一)嚴禁泄露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及舉報內容;
(二)建立健全舉報獎勵檔案,獎勵審批表、獎勵領取憑證及舉報獎勵的其他材料由縣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保密件規定保管;
(三)宣傳報道或獎勵舉報人時,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泄露或公開舉報人的身份。
第十一條?縣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及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保密規定,造成泄密致使舉報人的利益受到損害或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的,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負責舉報獎勵工作人員及其負責人,推諉、敷衍、拖延舉報獎勵處理或徇私舞弊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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