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農農函〔2021〕262號
申報與監測工作的通知
各縣(市、區)農業農村局:
為深入推進農民合作社示范創建工作,推動農民合作社高質量發展,根據《關于印發<清遠市農民合作社市級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的通知》(清農農〔2021〕216號)(以下簡稱《辦法》)的有關規定,我局決定開展2021年市級農民合作社示范社申報與監測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條件與監測對象
市級農民合作社示范社的申報條件及標準按照《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列入2021年監測的市級示范社名單見附件5。
二、申報數量
各縣(市、區)推薦申報數量原則上不予限制,凡符合申報認定標準的農民合作社均可申報。
三、申報與監測程序
(一)申報程序。農民合作社向所在地的縣(市、區)農業農村局申報,縣(市、區)農業農村局對農民合作社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征求縣級農民合作社發展部門間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意見,對符合條件的農民合作社向市農業農村局推薦。
(二)監測程序。列入監測的市級示范社向所在地的縣(市、區)農業農村局報送監測材料,各縣(市、區)農業農村局對示范社所報材料,按照《辦法》中的監測指標進行審核,提出監測是否合格的意見,在征求縣級農民合作社發展部門間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意見后,將監測結果連同示范社提交的監測材料一并報市農業農村局。
四、申報與監測時間及材料
申報及監測的農民合作社需填寫《市級農民合作社示范社申報(監測)書》(附件2),并附上有關佐證材料。縣(市、區)農業農村局將審核通過的申報與監測材料進行匯總,填寫相應匯總表(附件3、附件4),以正式文件于2021年12月15日前報送市農業農村局(紙質材料一式一份、電子版),逾期不予受理。
五、申報與監測工作要求
各縣(市、區)要把培育發展農民合作社示范社作為推動農民合作社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工作抓緊抓實,精心組織好農民合作社示范社認定監測工作,及時通知相關農民合作社做好材料報送工作。要加強部門溝通協調,確保認定與監測工作順利開展。
各縣(市、區)農業農村局要認真把握新《辦法》的條件標準要求,指導農民合作社完善相關材料,嚴格把關,確保質量。申報與監測農民合作社要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如有虛假、偽造行為,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附件:1.《關于印發<清遠市農民合作社市級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的通知》(清農農〔2021〕216號)
2.市級農民合作社示范社申報(監測)書
3.市級農民合作社示范社申報匯總表
4.市級農民合作社示范社監測匯總表
5.市級農民合作社示范社監測名單
清遠市農業農村局
2021年11月18日
(聯系人:伍子蘅,聯系電話:3370339 )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