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民規字〔2018〕2號
各地級以上市民政局:
現將《廣東省村(居)民委員會工作職責事項指導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印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要求,請遵照執行。
一、圍繞城鄉社區治理的重點任務推動落實
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強和完善城鄉社區治理的實施意見》《關于推進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意見》《廣東省加強黨的基層組織建設三年行動計劃(2018-2020)》,民政部、中央組織部《關于進一步開展社區減負工作的通知》、全國社區治理和服務創新實驗區、全國農村社區建設示范創建活動以及由中央和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有關我省改革試點形成的社區治理創新經驗做法的部署等,都要求依法厘清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權責邊界,制定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承擔的工作事項清單、協助政府的工作事項清單。各地要高度重視,加快研究制定出臺與本市相適應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承擔的工作事項清單目錄,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領導核心作用,有效發揮基層政府主導作用,注重發揮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基礎作用,統籌發揮社會力量協同作用,增強社區居民的參與,推進村(居)民委員會工作職責事項落實。
二、切實發揮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基礎作用推動落實
《 目錄》中所指村(居)民委員會群眾自治工作職責事項是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村(居)民委員會承擔的事項,人員、經費等由原有渠道予以保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政府工作職責事項是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完成的行政事務事項,政府相關工作部門要遵循“費隨事轉、權隨責走”的原則,為村(居)民委員會在工作上創造條件,在做法上給予指導,在人員上給予支持,在經費上給予保障。各地要結合實際,細化村(居)民委員會、村務監督委員會和村民小組的職責事項的同時,明確其小微權力清單,規范村(社區)黨組織領導下的工作職責、議事辦事制度和監督辦法,并建立農村基層組織向農村基層黨組織報告工作制度。要提升村(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職盡責自覺性,結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制定和完善群眾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和居民公約等,促進基層治理體系自治、法治、德治的有機結合。
三、要著眼于推進城鄉社區減負工作推動落實
《目錄》中應取消和禁入的事項是指村(居)民委員會沒有權限且不須承擔的職責,各地、各部門不得以行政命令方式要求村(居)民委員會予以辦理,村(居)民委員會也有權拒絕協助的工作。各地要按照結合社區減負專項治理工作,明確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不應承擔的“負面清單”,特別是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不得作為行政執法、拆遷拆建、環境整治、城市管理、招商引資等事項的責任主體。同時要建立健全城鄉社區工作事項準入制度,依法實施準入工作,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出臺或修訂等現實需要定期增加或刪減相應工作事項,依法依規、科學合理制定或修改清單內容。
本《目錄》自2018年7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日。
廣東省民政廳
2018年7月12日
來源:廣東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