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民政局:
現將《廣東省行政區域界線聯合檢查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四年九月六日
廣東省行政區域界線聯合檢查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行政區域界線聯合檢查(以下簡稱聯檢)工作,規范聯檢工作程序、內容和成果,根據國務院《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聯檢工作是指省內毗鄰地級市、毗鄰縣級人民政府聯合組織對已勘定的行政區域界線(以下簡稱邊界線)實地管理情況進行檢查。
省級邊界線聯檢工作按照民政部制定的《省級行政區域界線聯合檢查實施辦法(試行)》執行;鎮級邊界線聯檢工作參照本《辦法》,由各地級市自行安排。
第三條 聯檢工作的內容包括:法定邊界線的宣傳和落實情況的檢查;界樁及其方位物變化情況的檢查與界樁的維護;邊界線其他標志物及與邊界線相關的地物、地貌變化情況的檢查與修測;跨邊界線生產、建設管理情況與相關問題的處理等。
第四條 聯檢工作應堅持維護邊界地區雙方群眾利益,保持邊界線的穩定,促進邊界地區經濟與社會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 聯檢工作的依據是:《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省人民政府批復同意的毗鄰地級市、毗鄰縣級人民政府聯合勘定的行政區域界線協議書及其附圖、附表,界樁登記表;上級人民政府裁決意見及其附圖,上級有關部門的協調處理意見及其附圖;歷次聯檢成果;本辦法。
第六條 同一條邊界線的聯檢工作每5年進行一次。遇有影響邊界線實地走向的自然災害、河流改道、道路或地形變化等特殊情況,由毗鄰雙方人民政府共同對邊界線或邊界線特定地段隨時安排檢查。
第七條 地級市級邊界線聯檢由省民政廳統一部署,縣級邊界線由各地級市統一部署,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毗鄰地級市、毗鄰縣級民政部門組織實施。
第八條 聯檢工作應納入各級人民政府的議事日程,確保人員、經費、交通工具及工作設備等保障措施落實到位。
地級市級邊界線的聯檢經費由雙方地級市財政共擔,縣級邊界線聯檢經費由雙方縣級財政共擔。
第二章 聯檢準備
第九條 根據年度聯檢任務,聯檢雙方成立聯檢工作組,聯檢工作組設組長、副組長各二人,由雙方民政局分管副局長、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同志擔任,成員由業務主管工作人員及技術員組成。根據邊界線聯檢的具體情況,可吸收有關部門參加。
第十條 聯檢工作組根據邊界線的實際情況,共同制定聯檢工作實施方案,報省民政廳備案。實施方案應明確聯檢工作的組織領導、職責分工、實施步驟、處理原則和工作要求等。
第十一條 實施方案確定后,聯檢工作組應按照實施方案的規定,部署工作任務,提出具體要求,組織實施聯檢工作。
第三章 聯合檢查
第十二條 聯檢中應向邊界地區基層人民政府及干部群眾廣泛宣傳國務院發布的《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廣泛宣傳法定邊界線的法律地位及實地走向,宣傳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管理邊界線的職責。同時,要全面了解法定邊界線的管理落實情況,發現問題應及時予以整改。
第十三條 界樁及其方位物由有關各方聯合組織檢查,并按分工予以維護。三方交會點的聯檢隨先期開展的界線聯檢工作同步進行。
(一)完好無損或輕度損壞可修復的界樁,應修復界樁損壞部位,用紅漆對界樁上的文字進行刷新,清除界樁周圍的遮擋物,并拍攝彩色照片存檔;同時,按分工明確界樁管理和維護的責任方。
(二)位于邊界線上的原界樁丟失或嚴重損壞不能修復的,應查明其原因,屬人為因素造成的,由責任方負責重新制作,費用自擔;屬人為因素造成但查不到責任人,或屬自然因素造成的,由負責管理的一方重新制作,費用雙方共擔,并與毗鄰方共同按照原界樁登記表和界樁成果表記載的界樁位置,在原地重新設立。不在邊界線上的單立界樁丟失或嚴重損壞不能修復時,應在原界樁附近的邊界線上選取適當位置重新設立。
(三)因生產建設、開發等原因需要移動或者增設界樁的,由雙方協商確定。
需要移動界樁的,可在原界樁附近邊界線上選取適當位置重新埋設;原單立界樁不在邊界線上的,移動后應埋設到實地邊界線上。
新增設界樁的編號按《廣東省行政區域界線勘界測繪技術規定》執行,一般不增設雙立或三立界樁。
(四)因國家基礎設施建設、開發性生產等原因造成原界樁被毀無法重設的,雙方應書面報告省民政廳,經批準后方可按銷號處理,并在聯檢記錄和聯檢報告中予以說明。
(五)原界樁方位物消失,但不影響界樁位置的確定,可不再新設界樁方位物。
第十四條 恢復、移動和增設界樁后,應按照《廣東省行政區域界線勘界測繪技術規定》的有關要求,測定界樁坐標,填寫界樁登記表,拍攝界樁照片。
恢復和增設界樁的時間按聯檢時間注記,其他注記和界樁規格與原界樁一致。
第十五條 邊界線其他標志物及與邊界線相關的地物、地貌,應按照協議書邊界線走向說明及協議書附圖進行實地檢查。對發生變化的地段,應查明原因,詳細記載變化的情況,組織進行邊界線地形圖的修測,標繪在與原協議書附圖等比例尺的地形圖上,以保證邊界線實地位置清楚易認。
對邊界線地形圖所進行的修測,屬人為因素造成的,其費用由責任方承擔;屬人為因素造成但查不到責任人,或屬自然因素造成的,其費用由雙方共擔。
第十六條 單方設立的指示邊界線實地位置的標志物應予清除。確需設立的,經雙方商定一致后可增設界樁。
第十七條 聯檢中發現未經毗鄰各有關人民政府同意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非法越界開發建設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等問題,應及時通知有關人民政府責成業務主管部門依據《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 確因生產建設需要局部調整邊界線,且有關各級人民政府和群眾對調整方案意見一致的,雙方應按照國務院《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聯合辦理報批手續。
第十九條 經國務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復同意變更的邊界線,有關各級人民政府應按照勘界工作有關規定對變更后的邊界線進行勘定;自批復下達之日起,半年內完成對變更的邊界線的勘定工作??倍üぷ靼ǎ汉炗唴f議書及標繪附圖,埋樁測繪,有關文件的起草、報批、備案,相關資料的立卷、歸檔及備案等。
第四章 資料整理與成果上報
第二十條 聯檢工作結束后,聯檢工作組應組織進行聯檢資料的整理匯總、檢查驗收、成果上報和立卷歸檔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 對聯檢中恢復、移動和增設的界樁,應整理并填寫界樁登記表和界樁成果表。
第二十二條 對邊界線及其界樁的聯檢,雙方共同填寫“界線聯檢記錄表”、“交會點界樁聯檢記錄表”和“普通界樁聯檢記錄表”,作為聯檢工作的成果資料。
第二十三條 凡涉及邊界線調整變更的,雙方應將邊界線調整變更的審批及相關資料上報省民政廳備案。
第二十四條 雙方聯檢工作組共同組織起草聯檢報告。
地級市級邊界線聯檢報告由毗鄰地級市人民政府上報省人民政府;地級市內的縣級邊界線聯檢報告由毗鄰縣級人民政府報地級市人民政府和民政局,并由地級市匯總,形成本市綜合性的縣級邊界線聯檢報告,上報省人民政府。上報省人民政府的聯檢報告應同時抄送省民政廳備案。
聯檢報告的內容包括:聯檢工作的基本情況、組織實施、實地檢查、處理結果等。
第二十五條 聯檢工作中所形成的實施方案、會議紀要、檢查及修測記錄、聯檢報告以及界樁成果表、登記表、照片等與邊界線管理有關的資料,應按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和《勘界檔案管理暫行規定》立卷歸檔,并建立相應的電子光盤,由毗鄰地級市、縣(市、區)民政局各存一套,報省民政廳兩套。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民政廳主管行政區域界線的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