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衛生健康委 廣東省公安廳 廣東省民政廳關于優化廣東省《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簽發流程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衛生健康局(委)、公安局、民政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根據省委編辦等11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取消50項證明事項的通知》(粵機編辦發〔2018〕34號),2018年1月16日起全省取消了村(居)委會出具《居民死亡證明》(在家、養老服務機構和其他場所正常死亡)的事項。為進一步方便群眾,本著流程清晰、服務便民、規范行政、地市配套的原則,結合近年來全省各地落實情況,經研究,決定對我省《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以下簡稱《死亡證》)簽發和管理工作進行進一步優化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死亡證》首次簽發
各級醫療衛生機構和公安部門按照屬地化原則負責死亡證的簽發。簽發對象為在中國大陸死亡的中國公民(含港澳臺居民)、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含死亡新生兒)。
(一)在醫療衛生機構或院前救治中死亡。在醫療衛生機構救治或來院途中死亡(含120出車或出診醫生到現場已死亡),新生兒死亡(含活產隨即死亡),由負責救治或接診的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簽發《死亡證》。簽發人員須認真核對死者和家屬有效身份證明原件(身份證或戶口本),同時收集死者和家屬有效身份證明原件的復印件等資料歸檔。
如遇死者身份不詳、死因涉及或疑似刑事案件、接診醫生對家屬申報死亡原因判定可疑或難以判斷死因性質時,接診醫生或家屬應當報警通知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或轄區公安派出所開展調查。經調查,若排除非正常死亡的,由接診醫生根據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或轄區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公安部門涉尸事(案)件調查表”(附件1)簽發《死亡證》;若屬于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或轄區公安派出所簽發和開具《死亡證》,同時收集“辦理死亡證申報材料”歸檔。
正常死亡指人的自然死亡,包括因身體內在健康原因而致的疾病死亡或年老而終;非正常死亡指人受到外部作用導致的死亡,包括火災、溺水、工傷、交通等意外事故,地震、海嘯等自然災難,或自殺、他殺、受傷害等人為事故致死。
(二)在家和養老服務機構的正常死亡。由家屬攜帶“辦理死亡證申報材料”到死亡地點所屬的街道或鄉鎮社區衛生機構申報死亡,如實填寫《人口死亡申報單》(附件2)。如家屬對死者判定死因判定為疾病、生理性死亡,則由社區醫生簽發《死亡證》。簽發證醫生須認真核對身份證明原件和死亡申報單信息無誤,并根據《人口死亡申報單》、病歷資料、居民健康檔案以及向家屬詢問等方式,對死者死亡原因進行調查并進行死因推斷,調查內容須概括填寫在《死亡證》調查記錄中,并由家屬對調查記錄簽名確認,同時收集《人口死亡申報單》、死者和家屬身份證明復印件和病歷資料等歸檔。
如果家屬在《人口死亡申報單》對死因初步判定為疾病、生理性死亡以外的死因時,家屬應當報警通知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或轄區公安派出所開展調查。經調查,若排除非正常死亡的,由社區醫生根據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或轄區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公安部門涉尸事(案)件調查表”簽發《死亡證》;若屬于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或轄區公安派出所簽發和開具《死亡證》,同時收集“辦理死亡證申報材料”歸檔。
(三)在家和養老服務機構的非正常死亡。由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或轄區公安派出所對死亡事件進行調查,并簽發和開具《死亡證》,同時收集“辦理死亡證申報材料”歸檔。
(四)公共場所、其他場所(含未知名人員)死亡。有家屬、單位同事、朋友等在場并對死者死因判定為疾病、生理性死亡,則由公共場所、其他場所所在的社區醫生簽發《死亡證》。
雖有家屬、單位同事、朋友等在場,但對死因初步判定為疾病、生理性死亡以外的死因時,由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或轄區公安派出所開展調查。經調查,若排除非正常死亡的,由社區醫生根據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或轄區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公安部門涉尸事(案)件調查表”簽發《死亡證》;若屬于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或轄區公安派出所簽發和開具《死亡證》。
未知名尸體,由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或轄區公安派出所進行調查,并簽發和開具《死亡證》。
監管場所被監管人員《死亡證》的簽發,按廣東省監管場所被監管人死亡處理有關規定執行。
(五)在醫療衛生機構中引產/死胎/死產。由醫療衛生機構出具《死胎證明》(附件3),統一送至殯儀館辦理相關火化手續。
二、《死亡證》補發
(一)遺失后補發
死者家屬如遺失死亡證可向原簽發單位申請補發一次。補發按 “誰簽發,誰補發”原則進行。家屬至原簽發機構填寫“補發死亡證申請表”(附件4),寫明申請人與死者關系、補發原因和用途,原簽發機構職能部門審核同意后,簽發機構找出原簽發死亡證,按照原《死亡證》內容進行補辦、加蓋印章,并在第一聯和補發聯均標注“補發件,原證書編號為****”字樣,同時在原簽發件上標注“**時間已補發,補發證編號為****”字樣。簽發機構將補發件第一聯、“補發死亡證申請表”、申請人身份證件復印件及原簽發件裝訂一起歸檔保存。補發件信息如已網絡報告,可不必重復報告。
(二)未知名尸體死者家屬認領后補發
未知名尸體死者個人身份明確后,可補辦死亡證,依據《死亡證》補發的原則和要求進行,補辦死亡證信息須使用指定的信息系統進行網絡報告。
(三)如原簽發機構因職能調整、變動或撤銷等原因無法補辦的,由接收調整/變動/撤銷機構病歷資料檔案的新機構進行補辦,或由上級行政機構指定轄區某一機構進行補發。
三、辦理《死亡證》申報材料
(一)人口死亡申報單(簽發機構提供空白單,居家和養老機構死亡必須提供,其他情況由各地市自定);
(二)死者有效身份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身份證和/或戶口本、港澳臺身份證明、外國人護照等;
(三)申辦人有效身份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身份證、戶口本、港澳臺身份證明、外國人護照等;
(四)死者生前病歷、健康體檢、居民健康檔案等材料(非必須項,非醫院死亡者盡量提供);
(五)其他說明:
1.如遇新生兒死亡可提交出生證明或母親生育證、母親產檢病歷就診資料等佐證材料代替第“二”項材料。
2.如果出現下列情況時,可由死者所屬生活機構(養老服務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等)、工作單位等出具死者情況說明并指定人員辦理《死亡證》,或參照未知名尸體流程辦理《死亡證》。
(1)死者無直系或旁系親屬;
(2)死者有直系或旁系親屬,但無法及時取得聯系;
(3)死者有直系或旁系親屬,但表示不愿為死者辦理《死亡證》。
四、《死亡證》簽章
(一)醫療機構簽發的《死亡證》所有聯均須加蓋簽發單位印章方為生效,簽發單位須統一《死亡醫學證明專用章》、專人管理,并明確簽印流程。建議以地市/縣區為單位,統一使用“**市/縣區**機構死亡醫學證明專用章”(附件5)。
(二)公安機關簽發的《死亡證》,沿用之前的簽章要求和規則。
五、《死亡證》管理
(一)死亡證新版啟用
省衛生健康委開發“廣東省居民死亡醫學證明管理信息系統”,全省將全面推進死亡證線上簽發、打印出證和電子證照等全新管理模式,對全省死亡證簽發、打印簽章、審核質控、統計分析、空白死亡證發放等進行全流程的信息化網格化管理。為提升死亡證管理規范性和配合“廣東省居民死亡醫學證明管理信息系統”的全面啟用,省衛生健康委對現行的三頁四聯無碳復寫死亡證樣式(舊版)進行全面改版,新版死亡證(附件6)將于2019年10月配合“廣東省居民死亡醫學證明管理信息系統”逐步啟用,未啟用“廣東省居民死亡醫學證明管理信息系統”的地區繼續使用舊版死亡證。
(二)空白死亡證分發管理
全省空白死亡證實行統印統發,按省—地市—縣區—簽發機構等層級逐級分發,簽發機構按屬地管理原則在所屬縣區管理部門進行領用,各級發放領用必須登記,登記項目包括領用單位(科室)、領用數量、證書編號范圍、發放人簽名、領用人簽名、領用時間(見附件7)。空白死亡證需專人專柜管理。
(三)已簽發《死亡證》歸檔管理
醫療衛生機構和公安部門簽發機構須對每份已簽發生效的《死亡證》進行發放去向登記(見附件8)。每份已簽發死亡證須和其申報材料裝訂一起,所有已簽發死亡證須按簽發時間或證書編號順序進行有序整理,加裝封面,裝訂成冊,妥善保存,按檔案管理要求永久保存。
(四)《死亡證》廢證管理
簽發機構因遺失空白死亡證、填寫或打印錯誤、個別印刷廢品或其他等原因造成死亡證作廢時可申請作廢,遺失的空白死亡證須由遺失單位在當地公開發行的主流報刊媒體上發布遺失啟事,公布遺失證書相應編號,其它廢證須加注“作廢”字樣,同時須對廢證進行登記(登記廢證編碼、作廢原因、責任人等信息)并回收廢證,由各簽發單位每年對所有廢證進行集中整理,裝訂成冊,連同廢證登記表(見附件9),一并上交當地縣(市、區)衛生健康局/疾控機構。廢證回收后,縣(市、區)衛健局/疾控機構須定期匯總整理各單位廢證登記表,裝訂成冊按檔案要求歸檔長期保存。在完成廢證登記表歸檔整理和已核對回收廢件的編號和數量無誤后,每年可對回收的廢證按保密原則進行集中粉碎銷毀。
(五)《死亡證》統計管理
每年底各簽發單位須做好當年度死亡證使用量、留存量和廢件量統計(見附件10),并提交下一年度死亡證需要量申報計劃(見附件11),自下而上逐級上報,由各地市匯總后報省級管理單位。
(六)《死亡證》保密管理
各級各類死亡證簽發機構和網絡直報單位須建立健全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對在死亡證簽發和網絡直報過程中獲得的居民個人信息資料須嚴格保密和妥善保管。實行人口死亡信息使用審批制度,簽訂保密協議。嚴格設定查詢權限,嚴防信息泄露或者被竊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個人隱私信息。
六、有關特殊情況的處理規定
部分非正常死亡或未知名尸體,因辦案或其他特殊情況需要保存的,由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或轄區公安派出所按民政部門或殯儀館的要求,注明遺體冷凍寄存時限和相關信息,由殯儀館收殮予以保存。
七、各地市的配套措施
(一)為進一步做好人口死亡登記和信息報告管理的有序規范、全面覆蓋和便民服務,各地由衛生健康部門牽頭、協商本地公安和民政部門,結合本地實際、通知中未盡事宜和本地特殊情況等進行溝通協商,務必制定各地市《人口死亡登記報告管理實施細則》和《死亡證辦理指引》。在各地市的《人口死亡登記報告管理實施細則》中務必明確:醫療機構和群眾對死亡事件報警、未知名尸體、特殊情況以及公安部門對各類非正常死亡的具體簽發流程,明確公安部門死亡證簽發管理的協調部門和簽發職能部門,明確建立公安簽發死亡證信息的收集交換和聯系機制;《死亡證辦理指引》須列明本地各類死亡情況的簽發流程、簽發單位、簽發部門以及工作日、節假日和24小時值班電話。鼓勵開發手機APP、計算機信息系統開展死亡申報和便民辦理服務。
衛生健康部門、公安部門、民政部門共同做好《死亡證辦理指引》的宣傳、業務人員培訓、管理及簽發質量考評等工作;三部門須采用報刊電視等媒體宣傳或印制《死亡證辦理指引》折頁等方式全方面多途徑宣傳,讓《死亡證辦理指引》全面覆蓋所有街道/鄉鎮和村居委、各醫療機構、公安派出所、辦證中心、交警部門、殯儀館等部門或單位,指導群眾快捷規范辦證。
(二)衛生健康、公安、民政三部門應熟悉《死亡證》的簽發流程,做好部門的職責分工和工作指引。原則上,殯儀館憑《死亡證》接運遺體;公安機關或者醫療衛生機構確有特殊情況無法及時出具《死亡證》的,經與殯儀館協商一致后,可填寫《遺體交接登記表》(見附件12),并在事后及時補充提供《死亡證》,協助辦理有關手續。上述所稱特殊情況,應在各地市制定的《人口死亡登記報告管理實施細則》和《死亡證辦理指引》中具體予以明確。
(三)為保護群眾生命安全,打擊犯罪,避免不法分子隱藏事實,公安部門應認真協助醫療機構開展死因調查和死亡性質判斷;為規范簽發證書,各相關單位應嚴格審查《死亡證》申報材料,確保死亡事實清楚,死者人證一致。
附件:1.公安部門涉尸事(案)件調查表
2.人口死亡申報單
3.死胎證明
4.補辦《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申請表
5.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專用章模版
6.《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含封面、打印版內頁、手寫版內頁)
7.《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發放領用登記表
8.已簽發《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去向登記表
9.《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廢證登記表
10.《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管理與使用情況年度統計表
11.市《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發放聯系人信息和年度使用計劃上報表
12.遺體交接登記表
廣東省衛生健康委 廣東省公安廳 廣東省民政廳
2019年9月27日
附件1
公安部門涉尸事(案)件調查表
填表單位: 接警編號:
附件2
人口死亡申報單
附件3
市死胎證明
茲我院病人 ,年齡 歲,有效身份證件類型: ,證件號碼: ,于 年 月 日,在我院引產、死胎、死產胎兒,胎兒胎齡 周,性別 。
病人戶籍地址:
病人現住地址:
請 殯儀館協助辦理火化手續。
特此證明
出證人(簽名):
出證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4
補辦《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申請表
申請人姓名: ,有效身份證件類型: ,證件號碼: ,與死者的關系是 。
死者: ,性別: ,年齡: ,有效身份證件類型: ,證件號碼: ,原(居住地址,戶籍地址)在 ,于 年 月 日死亡,曾在 開具死亡醫學證明書,原件領取人是 ,現由于(何原因)
申請補辦死亡證, 請給予辦理。
以上所填寫信息均真實,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擔。
申請人(簽名):
年 月 日
原簽發單位職能部門審核意見:
審核人(簽名):
補發人(簽名):
年 月 日
附件5
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專用章模版
印章案例(適用于醫療衛生機構使用):
印章說明:
1.《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發證專用章為圓形,直徑32mm,印章所刊漢字應當使用國務院公布的簡化字,字體應與印模式樣的字體一致。
2.上弧文字為“廣東省居民死亡醫學證明”,自左而右環形;中心部位分上下兩行,分別刊“專用章”+ * *市”字樣,中間橫線隔開;下弧文字為醫療衛生機構經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名稱,自左而右環形。
附件6
《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含封面、打印版內頁、手寫版內頁)
《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說明:
1.全套證書分正反兩面,正面為封面,印刷證書名稱、LOGO 和監制單位,反面為證書內容,包括打印版和手寫版兩種類型證書,兩款證書尺寸、用紙、正面、印制工藝、防偽設計均完全一樣。打印版死亡證反面僅印制證書表頭內容和證書編號,死亡證表格及以下內容均空白,由簽發單位打印。手寫版死亡證反面印有全部死亡證表頭和表格所有內容,表格空白部分由簽發機構人員手寫填寫內容。
2.全套證書大小為A3,分上下兩個A4 頁面(210*295mm橫版,上頁A4 為死亡證第一聯(用于簽發機構保存),下頁A4 為死亡證第二、三、四聯(交付死者家屬,分別用于銷戶后公安部門保存、死者家屬保存、火化后殯葬部門保存)。
3.該證書一證一碼,編碼共有13 位,規則:字母D 或S(D:代表打印版,S 代表手寫版)+44(代表廣東省)+印刷年度(4 位)+6 位流水號;分打印版和手寫版兩類分別從D442019000001、S442019000001 開始流水號編號。打印版應用于已具備打印條件的醫療機構,手寫版應用于公安部門簽發以及暫未具備打印條件的醫療機構。
4.為提高證書的規范度和識別度,根據《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特點設計多種防偽技術,達到易辨識、不易仿造的特點。
附件7
《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發放領用登記表
單位名稱:
說明:各級各類簽發單位發放或領用時必須填寫此表。
附件8
已簽發《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去向登記表
簽發單位:
附件9
《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廢證登記表
單位名稱:
說明:各級各類簽發單位須對作廢死亡證進行逐份登記,并回收廢證集中存放,年底將廢證和登記表統一回收到上一級發放單位。
附件10
《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管理與使用情況年度統計表
單位名稱(蓋章): 統計年度: 年
說明:1、邏輯關系:(16)=(1)+(2)—(5)—(8)—(11)—(15);
2、以縣區為單位填寫此表時,年度申報計劃數(17)=當地常住人口數*7‰ —(16);
3、每年1月對上年度各簽發單位使用情況進行匯總統計,1月15日前把本年度計劃數上報到當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負責人: 填表人: 填表時間: 年 月 日
附件11
市《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發放聯系人信息和年度使用計劃上報表
填報單位(蓋章): 填報時間: 年 月 日
附件12
遺體交接登記表
注:1.本表一式三份,遺體交運方、接收方、見證人(治喪人)各持一份,如遺體交接現場無見證人(治喪人),則由遺體交
運方持兩份,待聯系到死者親屬后再交予死者親屬。
2.死因推斷僅為現場初步推斷,死亡原因最終以《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為準。
3.見證人(治喪人)、遺體交運方應及時為死者辦理遺體火化,如需延期存放,應在7日內聯系遺體接收方,辦理遺體延期
存放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