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民政廳關于印發《關于廣東省2021-2030年安葬(放)設施建設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粵民發〔2021〕124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有關單位:
《關于廣東省2021-2030年安葬(放)設施建設的實施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民政廳
2021年12月28日
關于廣東省2021-2030年安葬(放)設施建設的實施意見
為統籌做好全省安葬(放)設施建設,提高安葬(放)設施管理和服務水平,推動安葬(放)設施建設管理高質量發展,更好滿足廣大人民群眾“逝有所安”需求,根據《殯葬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和《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設標準》(建標182-2017)等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2021-2030年安葬(放)設施建設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踐行新發展理念和“民政為民、民政愛民”工作理念,圍繞建設具有廣東特色的惠民殯葬、綠色殯葬、文明殯葬、法治殯葬、智慧殯葬總體目標,進一步規范安葬(放)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行為,健全監督管理長效機制,促進精神文明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推動殯葬改革和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
1.科學謀劃,規范發展。堅持科學謀劃先行,合理測算需求供給,優化集約用地,將安葬(放)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統籌安排好安葬(放)設施建設。強化制度落實和監督管理,規范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行為。
2.公益優先,強化保障。堅持以公益性安葬(放)設施為主,經營性公墓為輔,擴大公益性安葬(放)設施覆蓋率。優化設計,合理利用現有設施存量空間,提高現有公益性安葬(放)設施供給能力和水平。
3.控制規模,節約土地。優先建設公益性骨灰堂,大力推行不占或少占土地的節地生態安葬??刂平洜I性公墓數量和總面積。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歷史形成的墓葬點,優先利用荒山荒地或不宜耕種的瘠地建設安葬(放)設施。
4.以人為本,人文關懷。不斷提高安葬(放)設施運營管理水平,尊重群眾文明、合理的喪葬習俗,為人民群眾提供優質殯葬服務。持續推進安葬(放)設施的人文設施建設,將安葬(放)設施打造成為殯葬改革和生命文化宣傳、教育的重要陣地。
(三)發展目標。
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綠色發展理念,全面貫徹落實《廣東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和民政部、廣東省民政事業“十四五”規劃的要求,全省安葬(放)設施逐步實現布局合理化、環境生態化、場所園林化、墓位節地化、墓碑小型化、葬法文明化、管理規范化。現有公墓中新開發墓區和新建公墓節地生態安葬率達到100%,切實提高全省安葬(放)設施的社會認可度和資源利用率。擴大全省安葬(放)設施和服務有效供給,改善安葬(放)設施建設不充分和區域發展不平衡的狀況,著力解決好人民群眾“身后事”。
二、主要任務
堅持擴大供給、規范管理,設施先行、服務引領,以新建安葬(放)設施為主,擴建、改造安葬(放)設施為輔,不斷提升殯葬服務供給水平,完善各項殯葬服務功能,切實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充足、便捷、優質的服務。
(一)加快公益性安葬(放)設施建設。
堅持殯葬事業公益屬性,以節地、生態、環保為導向,把公益性公墓、骨灰樓(堂)作為安葬(放)設施建設主體,加大投入、加快建設,切實增加服務供給。在建設過程中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經批準建設的公益性安葬(放)設施,要嚴格依據規劃和批準的用地范圍、土地使用條件進行建設,不得擅自修改規劃、擴大建設用地面積。公益性公墓要實行墓位節地化、墓碑小型化、墓區園林化。獨立墓穴的單位占地面積不得超過0.5平方米,合葬墓穴的單位占地面積不得超過0.8平方米(不含公共綠化和道路用地),規格、樣式保持基本統一;墓碑高度不得超過地面0.8米;墓區綠化覆蓋率不低于65%。鼓勵在公益性公墓內設立樹葬(花葬、草坪葬)區,免費提供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服務。在不改變土地性質的情況下,推動墓地、林地、草地的復合利用。新建公益性公墓和現有公益性公墓新建墓位(穴)全面推廣使用臥碑。到2025年,每個鄉鎮至少要建有1座鎮級公益性安葬(放)設施;到2030年,全面滿足群眾骨灰安葬(放)需要。
(二)加強公益性安葬(放)設施管理。
公益性安葬(放)設施堅持政府主導、分級負責,由縣級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村(居)民委員會組織實施,不得開展租賃、招商引資、承包經營或股份制合作等商業活動。堅持“誰建設、誰管理”的原則,公益性安葬(放)設施由設施建設單位負責日常管理,也可采用政府購買服務形式,委托專業機構開展管理服務工作。公益性安葬(放)設施服務收費標準按照非營利并兼顧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則核定;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實施免費安葬(安放)政策。公益性安葬(放)設施要嚴格按照批準的服務范圍,向所在地居民提供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除可向夫妻健在一方、高齡老人、危重病人預售(租)確保自用外,必須憑《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遺體火化證》或遷葬證明等有關資料出售(租)墓穴(墓位)、骨灰寄存格位。在公益性公墓內不得建造宗族墓地、超規定面積墓穴(墓位),在火葬區公益性公墓不得安葬遺體。
(三)嚴格控制經營性公墓數量。
堅持立足群眾殯葬服務需求和經濟社會長遠發展需要,根據各地現有經營性公墓數量,統籌考慮各地城市發展現狀及合理實際需求,對2021-2030年全省新建經營性公墓實行總量控制,到2030年全省新建經營性公墓不超過40個,具體分布見《廣東省安葬(放)設施建設計劃表(2021-2030年)》(附件,以下簡稱《計劃表》)。納入《計劃表》的經營性公墓項目,到2025年完成選址、獲得土地使用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前期工作,到2030年按實際需求完成建設任務。
(四)嚴格規范經營性公墓建設管理。
經營性公墓由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申請建設,應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公墓建設審批必須嚴格執行相關規定,未按照規定辦理用地、規劃、環評、水土保持等相關前置審批手續的,不得同意建設。新建經營性公墓的建筑裝修要與人文環境、自然環境相融合,避免大面積破壞生態環境。經營性公墓要配套建設公益性骨灰堂,提供的骨灰寄存格位不少于經營性墓穴(位)總量的50%;除可向夫妻健在一方、高齡老人、危重病人預售(租)確保自用外,必須憑《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遺體火化證》或遷葬證明等有關資料提供相應服務。在經營性公墓內不得建造宗族墓地,安葬骨灰的墓穴單位占地面積不得超過1平方米;經政策允許土葬的遺體單人墓穴占地面積不得超過4平方米,雙人合葬墓穴不得超過6平方米;墓碑高度不得超過地面1米,推廣使用臥碑。推行《廣東省經營性公墓墓位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經營性公墓運營方應與喪屬簽訂服務合同(協議),明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不得收取合同(協議)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費用。要嚴格執行公墓年度檢查(年報抽查)制度,繼續做好經營性公墓護墓資金的繳納提留和使用管理工作。探索建立經營性公墓分期(分區)建設、銷售備案監管制度。
(五)加強回民墓地(墓區)建設和管理。
依法依規有序推進供回族、維吾爾族、哈薩克族、柯爾克孜族、烏孜別克族、塔吉克族、塔塔爾族、撒拉族、東鄉族和保安族等10個少數民族群眾安葬的回民墓地(墓區)建設和管理。有回民墓地(墓區)的地市民族、民政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回民墓地(墓區)管理服務工作;民族部門要牽頭建立回民墓地(墓區)管理服務工作制度,制定回民墓地(墓區)管理服務應急處置預案,負責處理涉及回民墓地(墓區)可能發生的相關突發事件?;孛衲沟兀箙^)管理機構要與殯儀館建立信息溝通和共享機制。
(六)加強信息化建設。
全面應用廣東省殯葬管理服務信息系統,實現全省安葬(放)設施信息數據互聯互通和共享共用,加強與“粵省事”等群眾便民辦事小程序的銜接。加強物聯網、大數據技術的應用,全省安葬(放)設施逐步實現線上業務咨詢、預約預訂、業務辦理、網上祭奠等服務功能,推動線上線下融合,使殯葬服務更加便捷高效。加強信息公開公示、信息安全管理和個人信息保護,注重信息系統運維、運營、管理及應急防護,提升信息系統運轉性能,提高基礎環境安全。
(七)積極推行節地生態安葬。
大力推行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資源的節地生態安葬(包括海葬、樹葬、花葬、草坪葬、壁葬等)方式和以樓、廊、堂、塔、墻等形式存放骨灰的立體安葬方式。各經營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要劃定節地生態安葬墓區,提供節地生態安葬墓位,積極推廣小型墓、樹葬、壁葬、花葬、草坪葬、骨灰撒散等節地生態葬式葬法。大力倡導文明綠色祭掃方式,積極為群眾提供網絡祭掃、鮮花祭掃、天堂信箱、集體公祭等低碳環保的祭掃服務。要進一步完善節地生態安葬獎補政策,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提高獎補標準。
(八)加強殯葬改革宣傳。
把移風易俗納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鎮創建和美麗鄉村建設中,深入宣傳殯葬政策法規、殯葬改革成果、文明節儉治喪、節地生態安葬、文明低碳祭掃,大力弘揚厚養薄葬、慎終追遠的思想觀念,引導群眾破除喪葬陋習,厚植節地生態、綠色環保殯葬理念。充分發揮村(居)委會和紅白理事會、老年人協會等基層組織作用,把文明治喪規范納入村規民約,樹立正確的價值導向。在基礎較好、有條件的地方,依托現有安葬(放)設施或適當場所,建設遺體(器官)捐獻、骨灰撒海等紀念設施和人文主題公園等,探索打造與逝者精神傳承相結合的生命文化宣傳基地,形成具有廣東特色的新時代文明殯葬示范項目。安葬(放)設施要做好服務項目、收費標準、服務內容、服務承諾、監督方式、服務規范“六公開”,積極開展殯葬管理政策、優秀殯葬文化宣傳。
三、保障措施
(一)強化政府責任。
各級政府要建立健全多部門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強化政府在土地供給、經費投入、設施建設、運營管理、公共服務、監管執法等方面的責任落實。要加強部門協作,形成各負其責、密切配合、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強化安葬(放)設施管理工作合力。
(二)科學謀劃布局。
各地要根據本《實施意見》精神,統籌考慮現有安葬(放)設施資源和本行政區域人口分布、地理特征、交通資源、老齡化程度、城鎮化進程等因素,科學謀劃本地區安葬(放)設施布局。在組織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時,充分考慮安葬(放)設施建設需求,預留所需用地。
(三)加大支持力度。
各級政府要加大殯葬事業投入,大力推進公益性安葬(放)設施建設,優化殯葬資源配置,加大殯葬公共服務供給,不斷完善殯葬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全面落實樹葬、海葬、草坪葬、花葬等節地生態安葬免費和獎補政策,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逐步提高節地生態安葬獎補標準。
(四)依法依規審批。
各地級以上市民政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制訂實施建設經營性公墓審批的工作規程,公布辦事指南,按規定受理、辦理建設經營性公墓審批事項,實行建設經營性公墓審批和備案制度。要建立專門的檔案和相應的信息數據庫,落實信息公開制度,通過當地政府網站等方式及時、主動向社會公開。公益性安葬(放)設施建設,由各地在權限范圍內依法依規審批。
(五)加強風險防范。
嚴格落實屬地責任,依法嚴格規范審批工作,切實防范和化解安葬(放)設施建設的風險。安葬(放)設施項目未納入當地國土空間規劃、未落實項目選址的,不得建設。
(六)加強監督管理。
民政、發展改革、民族宗教、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林業、城市管理等職能部門要依法履行職責,建立健全聯合監管和聯合執法機制。各地要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根據《廣東省行政檢查辦法》等規定完善年度檢查(年報抽查)制度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機制,切實糾正安葬(放)設施內超面積建設墓穴(位)和違規出售(租)墓穴(位)、骨灰存放格位等行為,嚴肅查處價格壟斷、價格欺詐等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
本意見由廣東省民政廳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