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民發〔2021〕87號
各地級以上市民政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婦聯、殘聯:
現將《“廣東兜底民生服務社會工作雙百工程”鄉鎮(街道)社會工作服務站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民政廳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婦女聯合會
廣東省殘疾人聯合會
2021年7月22日
“廣東兜底民生服務社會工作雙百工程”鄉鎮(街道)社會工作服務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廣東兜底民生服務社會工作雙百工程”鄉鎮(街道)社會工作服務站(以下簡稱“社工站”)規范化管理,根據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婦聯、省殘聯《關于實施“廣東兜底民生服務社會工作雙百工程”的通知》(粵民發〔2020〕142號)等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社工站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社工站,是指以社會工作服務為主體,綜合運用社會工作服務專業知識、方法和技能,為困難群眾和特殊群體等提供兜底民生服務的平臺。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工作服務點(以下簡稱“社工點”),是社工站派駐村(居)的服務點,負責對若干個村(居)提供兜底民生社會工作服務。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困難群眾和特殊群體,主要包括低保對象、特困人員、低保邊緣家庭、支出型困難家庭、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農村留守兒童、困境兒童(含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等)、單身特困母親、農村留守婦女以及空巢、留守、失能、重殘、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難老年人。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建設和管理社工站,依托黨群服務機構現有辦公場所等做好社工站(點)的選址布局、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七條 社工站應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推進黨組織建設、黨員思想教育和優秀社工發展黨員等工作,確保社工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把社工培養成為宣傳黨的主張、落實黨的政策方針、聯系服務群眾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 崗位設置
第八條 社工站按照“經辦在鄉鎮(街道)、服務在村(居)”的原則統籌設置事務性和服務性崗位,事務性崗位設在社工站,服務性崗位設在社工點。
原則上社工站事務性崗位人數不少于2名,服務性崗位人數不少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所轄村(居)數量。各地可結合實際情況適當提高人員配備,確保服務需求得到保障。
第九條 社工站公開招聘的社工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三)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專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18至35周歲。
第十條 社工站社工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直接聘用和管理,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落實薪酬和社會保障(含“五險一金”)待遇。
第十一條 社工站原則上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分管民政工作的負責人兼任站長,由公共服務辦公室主任兼任常務副站長,由1名綜合素質較好、專業水平較高的社工擔任副站長。每個社工點各設聯絡員1名,負責所轄村(居)的聯絡和服務工作。
第三章 職責任務
第十二條 社工站主要職責:
(一)宣傳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民生保障的重要論述精神、黨和政府的民生保障政策;
(二)為困難群眾和特殊群體統籌提供政策落實、心理疏導、資源鏈接、能力提升、社會融入等社會工作專業服務;
(三)駐扎社區,結合村(居)委和社區群眾對社會工作服務的需求,發展社區社會組織,動員社區志愿者參與服務,鏈接整合社區公益慈善資源,全面激發社區活力,推動社區治理專業化、精細化,助力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
(四)完成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交辦的其他民生服務工作。
第十三條 社工站事務性崗位職責:負責服務窗口事務性工作,經辦社會救助、養老服務、兒童福利、婦女和殘疾人事務等,包括辦理相關業務申請、進行服務對象信息核對及管理、開展政策宣傳等工作。
第十四條 社工站服務性崗位職責:
(一)協助識別服務對象。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識別核查困難群眾和特殊群體并建立臺賬,實現困難群眾和特殊群體入戶率100%;
(二)綜合評估服務需求。運用社會工作專業方法,通過進村入戶、走訪交友,增進感情交流,建立信任關系,調查核實服務對象情況,評估生活狀況、身體狀況等困難程度,對應所需政策,制定服務計劃;
(三)統籌開展專業服務。積極參與社區治理,以社區為載體、以家庭為單位,運用社會工作專業理念、方法與技能,開展民生政策宣傳,協助落實民生保障政策,為困難群眾和特殊群體統籌提供情緒疏導、心理撫慰、精神關愛、關系調適、能力建設、資源鏈接、社會融入等方面專業服務,配合支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全面推進鄉村振興等有關工作,確保困難群眾和特殊群體社會工作專業服務100%覆蓋;
(四)推動共建共治共享。引導村(居)民開展互幫互助活動,培育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發展壯大志愿者隊伍,激活社區公共活動空間,推動社會力量和公眾參與社會治理,提高社區居民自治水平,助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
第四章 站點管理
第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社工站設置經辦服務專門窗口,為社工站(點)配備必要的辦公桌椅、電腦、打印機、電話、檔案柜、消防等設施設備,建立人事、財務、安全、信息公開等管理制度,規范工作秩序,保障服務質量。
第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社工開展業務培訓,積極組織社工參加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婦聯、殘聯等舉辦的培訓。
第十七條 社工站(點)根據服務需求依托社區現有設施,組織群眾共同打造公共活動空間,滿足兜底民生社會工作服務需要。
第十八條 社工站加強信息化管理,實現服務信息與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低收入人口、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養老服務、兒童福利、殘疾人兩項補貼等業務信息系統的數據對接和互聯互通。
第十九條 社工站應建立健全信息報告機制,重大事項應及時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市、區)民政局。
第二十條 社工站社工開展服務時應穿著統一工作服裝。
第二十一條 各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應加強兜底民生政策解讀,做好兜底民生社會工作服務先進人物、特色服務、典型案例的宣傳報道。
第二十二條 鼓勵企事業單位、個人、社會組織等社會力量通過設立專項基金、慈善信托等方式支持社工站(點)建設及兜底民生社會工作服務。
第五章 考核監測
第二十三條 省民政廳會同省有關部門加強社工站業務指導及專業社會工作督導服務工作。各地級以上市民政局牽頭建立專業社會工作督導協調機制,對社工站(點)社工開展恒常專業社會工作督導服務,保障社工站(點)專業社會工作服務水平。
第二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圍繞社工站崗位職責、目標任務、內控管理、專業服務等建立社工年度工作績效考核制度,制定年度考核目標,并會同縣(市、區)民政局及有關部門實施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社工評先、評優、續聘、解聘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五條 社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對其予以解聘:
(一)連續兩個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經兩次催告仍拒不接受年度考核的;
(三)一年內遭到群眾三次投訴且查證屬實的;
(四)嚴重失職,營私舞弊,造成重大損失的;
(五)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職工作任務造成影響,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違反社會工作職業倫理規范并造成惡劣影響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因其他原因不再適合擔任本職工作的。
第二十六條 各級民政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采取定期與不定期、定點與不定點相結合的方式,重點對社工站(點)服務過程、服務質量、服務成效等方面進行監測評估,不斷提升社工站(點)服務能力。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各地可根據本辦法出臺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來源:廣東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