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最難的
不只是感情的割舍
還有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
如何清晰地劃分
為此,人性的弱點
很容易在一紙協議面前
展現得淋漓盡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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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針對這個案例
孩子和房產到底歸誰?
這回,法院給出了以下判決
法院經審理查明
女方當時在銀行的貸款借款期從2006年12月15日至2015年4月29日,需還貸本息共計225419.554元(本金180000元,利息45419元)。
婚后,雙方共同還貸本息203360.55元。案件審理過程,兩人一致同意房產按現值58萬元的價格進行分割。
法院最終判決
1、準許雙方離婚,婚生子由女方撫養。
2、綜合購買時的總房價及首付款與按揭貸款情況,雙方對房屋現價的一致意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償還貸款本息總額雙方的感情狀況等因素,房產歸男方所有。
男方應于判決生效十日內向女方支付房產分割賠償款410640元,女方應于判決生效十日內配合男方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但是
這錢是怎么算的呢?
像文中案例那樣
婚前一方出資支付首付款
按揭貸款購置并登記在自己名下
婚后由夫妻雙方共同還貸
在婚姻結束時該如何分割呢?
別急,東小民細細給大伙講來
首先,確認幾個數值
a=首付款金額
b=按揭貸款金額
c=貸款利息
d=離婚時房產價值(可由雙方協商確認,或由專業機構評估定價)
e=夫妻共同還貸本息金額(可在貸款銀行中查詢記錄)
第二,計算夫妻共同還貸部分占房價款的比例
y=e÷(a+b+c)
第三,計算找補金額z
1.若房屋歸支付首付款一方所有
z=dxy÷2
2.若房屋歸非支付首付款一方所有
z=d-dxy÷2
以上述案例為例
具體結果如下
a=首付款金額=122800元
b=按揭貸款金額=180000元
c=貸款利息=45419元
d=離婚時房產價值=580000元
e=夫妻共同還貸本息金額=203360.55元
y=e÷(a+b+c)
=203360.55÷(122800+180000+45419)=58.4%
若房產歸女方所有,則女方找補男方的數額為:
z=d×y÷2
=580000×58.4%÷2=169360元;
若房產歸男方所有,則男方找補女方的數額為:
z=d-d×y÷2
=580000-580000×58.4%÷2=410640元
以上便是婚姻結束時
關于財產分割的算法
你學會了嗎?
最后,科普下
《民法典》里關于離婚的條例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東小民希望大家學習一下就好了
最好沒機會真的用上~
畢竟百年修得同船渡
千年修得共枕眠呀~
來源:深圳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