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條件的實施意見》注釋文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勞動力和人才社會性流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2019年9月9日)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國家城鄉融合發展試驗區廣東廣清接合片區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函〔2021〕76號),以進一步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促進城鄉融合發展,實現鄉村振興,建立城鄉有序流動的人口遷徙制度,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釋義】本條是制定本實施意見的目的及主要依據。
【依據】
1.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勞動力和人才社會性流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以戶籍制度和公共服務牽引區域流動。全面取消城區常住人口300萬以下的城市落戶限制,全面放寬城區常住人口300萬至500萬的大城市落戶條件……”
2.《廣東省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的若干措施》(粵發〔2019〕28號)第六條 “健全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機制”,第七條 “建立城市人才入鄉激勵機制”。
3.《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國家城鄉融合發展試驗區廣東廣清接合片區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函〔2021〕76號)規定“清遠片區全面取消城鎮落戶限制。試行以經常居住地登記戶口制度。”
第二章 工作目標
第二條 以人的城鎮化為核心,以理念創新為先導,以體制機制改革為動力,建立健全有利于城鄉空間融合發展、城鄉要素合理配置、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和基礎設施一體化的體制機制,推進建立城鄉有序流動的人口遷徙制度。
【釋義】本條是制定本實施意見的工作目標。
【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2019年新型城鎮化建設重點任務〉的通知》(發改規劃〔2019〕617號)第一條 總體要求“加快實施以促進人的城鎮化為核心、提高質量為導向的新型城鎮化為戰略,突出抓好在城鎮就業的農業轉移人口落戶工作,推動1億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目標取得決定性進展,培養發展現代化都市圈,推進大城市精細化管理,支持特色小鎮有序發展,加快推動城鄉融合發展。”
第三章 措 施
第三條 進一步放寬戶口遷移條件
(一)放寬直系親屬投靠入戶限制,由鄉村遷往城鎮或城鎮之間遷移的,直系親屬可以互相投靠。
【釋義】本條是制定本實施意見的具體措施。
【依據】
1.《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粵發〔2019〕28號)第六條 健全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機制。“全面取消常住人口300萬以下的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落戶限制。”
2.《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國家城鄉融合發展試驗區廣東廣清接合片區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函〔2021〕76號)規定“清遠片區全面取消城鎮落戶限制。試行以經常居住地登記戶口制度。”
(二)允許兄弟姐妹投靠入戶,由鄉村遷往城鎮或城鎮之間遷移的,兄弟姐妹可以互相投靠。
【釋義】本條是制定本實施意見的具體措施。
【依據】
1.《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粵發〔2019〕28號)第六條 健全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機制。“全面取消常住人口300萬以下的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落戶限制。”
2.《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國家城鄉融合發展試驗區廣東廣清接合片區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函〔2021〕76號)規定“清遠片區全面取消城鎮落戶限制。試行以經常居住地登記戶口制度。”
(三)在我市城鎮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或合法穩定就業的,由鄉村遷往城鎮或城鎮之間遷移的,經房屋產權所有人同意,可以將戶口遷移至租賃地址,如房屋產權所有人不同意,可以將戶口遷移至相應的集體戶口。
【釋義】本條是制定本實施意見的具體措施。
【依據】
1.《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2019年新型城鎮化建設重點任務〉的通知》(發改規劃〔2019〕617號)“允許租賃房屋的常住人口在城市公共戶口落戶”。
2.《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粵發〔2019〕28號)第六條 健全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機制。“全面取消常住人口300萬以下的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落戶限制。”
(四)經公安機關核準,符合由城鎮遷往鄉村或鄉村之間遷移的,不再提交村委會同意證明。由城鎮遷往鄉村的,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夫妻投靠由城鎮遷往鄉村,城鎮方須無合法穩定就業(3年以上),且實際居住生活在鄉村;
2.未成年子女可投靠居住在鄉村的父母;
3.在城鎮無合法穩定就業(3年以上)和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城鎮居民,在鄉村擁有宅基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實際居住生活在鄉村,并且以農林牧漁業為主要生活來源,可將城鎮戶口遷移至鄉村;
4.從鄉村遷往學校的大專以上畢業生(應屆和擇業期),未落實工作單位,且實際在鄉村居住的,可遷回原籍;
【釋義】本條是制定本實施意見的具體措施。
【依據】
1.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六條 “ 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2.廣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公安廳、廣東省民政廳、廣東省司法廳、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廣東省總工會、廣東省殘疾人聯合會印發《關于取消50項證明事項的通知》(粵機編辦發〔2018〕34號),在全省范圍取消的證明事項目錄第2項:證明名稱“同意戶口遷入、遷出證明”,證明用途“辦理戶口遷入、遷出審批”,開具(蓋章)單位“村(居)委會”,收取單位“公安機關”。
3.《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公安廳、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實行廣東省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擇業期政策(試行)的通知》(粵教畢〔2019〕3號)“入學時已將戶口遷入學校的畢業生,在畢業時領取《戶口遷移證》,畢業生憑畢業證、戶口遷移證將戶口遷回生源地或擬就業地”。
(五)鼓勵企業家、專家學者、專業人才和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等參與鄉村振興,相關戶口遷移實施辦法另行規定。
【釋義】本條是制定本實施意見的具體措施。
【依據】依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國家城鄉融合發展試驗區廣東廣清接合片區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函〔2021〕76號)規定“鼓勵企業家、專家學者、專業人才和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等參與鄉村振興。允許符合條件的返鄉就業創業人員在原籍地或就業創業地落戶。”
(六)申請回鄉村落戶的,經各縣(市、區)公安機關核準后,只作戶籍變更登記。戶口遷入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公民,其能否享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按《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執行。
【釋義】本條是制定本實施意見的具體措施。
【依據】依據《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9號)〕規定“第十五條……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時起,戶口遷入、遷出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組織章程規定,經社委會或者理事會審查和成員大會表決確定其成員資格;法律、法規、規章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放寬分戶、立戶條件。鄉村地區居民,年滿18周歲公民因獨立居住、婚姻等原因,要求從同一家庭戶中分離出來的,可申請分戶、立戶。
【釋義】本條是制定本實施意見的具體措施。
【依據】《關于印發新修訂廣東省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指引(試行)的通知》(廣公(治)字〔2019〕909號),“家庭分戶。辦理條件:年滿18周歲公民因婚姻、獨立居住等原因,要求從同一家庭戶中分離出來的。”
第四章 配套政策
第五條 強化配套政策實施
(一)健全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機制。深化推進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探索建立以常住人口配置公共服務和公共資源機制。加強基本公共服務資金統籌,鼓勵向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較多的地區傾斜,加快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
【釋義】本條是制定本實施意見的配套政策。
【依據】《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粵發〔2019〕28號)“第六點健全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機制。全面取消城區常住人口300萬以下的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落戶限制。逐步實現居住證持有者、城中(郊)村居民在公共服務上與當地城鎮居民同等待遇。推進基礎信息互通共享。加強基本公共服務資金統籌,鼓勵向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較多地區傾斜,加快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財力性轉移支付適當考慮為持有居住證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增支因素。在安排城鎮新增建設用地指標時,充分考慮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和常住人口變化權重。”
(二)改革完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推進房地一體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加快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工作,推動村集體經營性資產折股量化,賦予農民集體資產股份占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權能,逐步實現村集體權益與戶籍變動脫鉤。
【釋義】本條是制定本實施意見的配套政策。
【依據】《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粵發〔2019〕28號)“完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出資、入股、轉讓、抵押等制度”,“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逐步實現村集體成員權益與戶籍變動脫鉤。”
第五章 附 則
第六條 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全市各級政府和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戶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高度重視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振興鄉村建設,有效建立城鄉有序流動的人口遷徙制度,確保各項措施落地見效。
(二)做好宣傳引導。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高,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要堅持正確輿論導向,全面準確闡釋有關精神,合理引導群眾。要大力宣傳各地在解決群眾實際問題、保障群眾合法權益等方面好的經驗做法,強調人口發展規劃要與社會經濟發展程度相適應。
(三)本意見自2022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本機關已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與本意見內容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釋義】本條是工作要求和施行時間。
【依據】
1.《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粵發〔2019〕28號)第七點 加強組織保障。“各地區各部門要深刻認識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的重要意義,完善協調機制,強化分工合作。”
2.廣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印發《關于規范性文件認定的指導意見(試行)》等管理制度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