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條件的實施意見》政策解讀
一、起草背景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勞動力和人才社會性流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2019年9月9日)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國家城鄉融合發展試驗區廣東廣清接合片區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函〔2021〕76號),進一步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促進城鄉融合發展,實現鄉村振興,建立城鄉有序流動的人口遷徙制度,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條件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
二、制定依據
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1958年1月9日)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國家城鄉融合發展試驗區廣東廣清接合片區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函〔2021〕76號)。
三、目標任務
以人的城鎮化為核心,以理念創新為先導,以體制機制改革為動力,建立健全有利于城鄉空間融合發展、城鄉要素合理配置、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和基礎設施一體化的體制機制,推進建立城鄉有序流動的人口遷徙制度。
四、調整的主要內容
(一)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條件
1.放寬直系親屬投靠入戶限制,由鄉村遷往城鎮或城鎮之間遷移的,直系親屬可以互相投靠。
2.允許兄弟姐妹投靠入戶,由鄉村遷往城鎮或城鎮之間遷移的,兄弟姐妹可以互相投靠。
3.在我市城鎮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或合法穩定就業的,由鄉村遷往城鎮或城鎮之間遷移的,經房屋產權所有人同意,可以將戶口遷移至該地址,如房屋產權所有人不同意,可以將戶口遷移至相應的集體戶口。
4.經公安機關核準,符合由城鎮遷往鄉村或鄉村之間遷移的,不再提交村委會同意證明。由城鎮遷往鄉村的,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夫妻投靠由城鎮遷往鄉村,城鎮方須無合法穩定就業(3年以上),且實際居住生活在鄉村;
(2)未成年子女可投靠居住在鄉村的父母;
(3)在城鎮無合法穩定就業(3年以上)和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城鎮居民,在鄉村擁有宅基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實際居住生活在鄉村,并且以農林牧漁業為主要生活來源,可將城鎮戶口遷移至鄉村;
(4)從鄉村遷往學校的大專以上畢業生(應屆和擇業期),未落實工作單位,且實際在鄉村居住的,可遷回原籍;
5.鼓勵企業家、專家學者、專業人才和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等參與鄉村振興,相關戶口遷移實施辦法另行規定。
6.申請回鄉村落戶的,經各縣(市、區)公安機關核準后,只作戶籍變更登記。戶口遷入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公民,其能否享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按《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執行。
(二)放寬分戶、立戶條件
鄉村地區居民,年滿18周歲公民因獨立居住、婚姻等原因,要求從同一家庭戶中分離出來的,可申請分戶、立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