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訂背景及依據
《清遠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管理規則》(清府辦〔2013〕15號)施行期間,對市政府法律顧問管理,以及在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發揮了積極作用。結合管理實際需要,修訂形成《清遠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管理辦法》。
修訂依據:《關于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16〕30號)、《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實施意見》(粵辦發〔2016〕30號)、《中共清遠市委辦公室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清辦發〔2017〕12號)《廣東省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定》(粵府令207號)等。
二、目標任務
提高政府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水平,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發揮政府法律顧問作用,為政府防范法律、經濟和社會風險,加快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
三、主要內容
(一)市政府法律顧問的工作機制、原則;
(二)市政府法律顧問的工作職責;
(三)市政府外聘法律顧問擔任條件;
(四)市政府外聘法律顧問權利、義務、責任、解聘、考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