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清遠市民政局在對社會組織年檢情況進行核查時發現,清遠市某家政服務中心自2015年起連續五年未按期通過廣東社會組織綜合服務系統向民政管理機關報送年檢報告。
調查與處理:社會組織成立后無正當理由,連續五年不按照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監督檢查或年檢的違法行為,擠占了社會資源,增加了行政成本,導致社會組織數據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實際情況,影響政府客觀科學決策。2019年11月19日,清遠市民政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在廣東社會組織綜合服務系統登記的住所地址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已不在登記地址從事活動,無法找到當事人。而且通過當事人留存在清遠市民政局檔案資料的聯系電話亦無法與之取得聯系。隨后,清遠市民政局又分別于2019年11月22日和2019年12月6日通過郵寄專用信函的方式聯系當事人,上述寄出的信函均無人簽收予以退回。經報批準,清遠市民政局于2019年11月19日對當事人的行為立案調查。
立案后,清遠市民政局通過清遠市社會組織信息網網站和在公眾場合張貼公告依法向當事人公告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和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也未提出聽證申請。隨后,清遠市民政局依法下發并公告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告知清遠市民政局對該社會組織作出撤銷登記的行政處罰決定。同時告知,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處罰之日后的60日內享有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力,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該單位在規定期間內未提出異議,我局依法予以撤銷登記。
法律分析:《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辦法》第十條規定:“登記管理機關對連續兩年不參加年檢,或連續兩年‘年檢不合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予以撤銷登記并公告。”
典型意義:“僵尸社會組織”的存在,擠占了社會資源,增加了行政成本,導致社會組織數據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實際情況,影響政府客觀科學決策,依照法定程序對未按照規定參加年檢和長期未開展活動的“僵尸社會組織”給予撤銷登記已到刻不容緩的地步。
《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辦法》第十條明確規定“登記管理機關對連續兩年不參加年檢,或連續兩年“年檢不合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予以撤銷登記并公告。”《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民辦非企業單位應按時參加登記機關組織的年檢,加強自身誠信體系建設,自覺接受監督管理。如有此類情況發生,民政部門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來源:清遠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