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區公共汽車服務質量評價辦法》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
為貫徹落實《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規范》(GBT 22484-2016)、《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5號)文件精神,市交通運輸局于2019年6月26日印發了《清遠市區公共汽車運營企業服務質量評價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有效期至2021年6月3日。《試行辦法》的出臺和實施,為市區公共汽車服務質量評價工作提供了依據,對促進市區公共汽車運營企業持續提升服務質量起到了明顯的效果。《試行辦法》有效期屆滿之前,市交通運輸局組織專家對《試行辦法》實施情況進行了評估,認為服務質量評價機制是促進市區公交服務不斷提升的有效手段,應繼續實施。因此,根據《試行辦法》實施情況和評估結果,對《試行辦法》修訂形成《清遠市區公共汽車服務質量評價辦法》(以下簡稱《評價辦法》)。
二、主要內容
(一)《評價辦法》共5章20條,分別是總則、服務質量評分標準及評價等級、服務質量評價工作程序、服務質量評價結果運用、附則。
(二)修訂主要內容
1.標題改為《清遠市區公共汽車服務質量評價辦法》,有效期改為5年。
2.修訂了部分評價指標。經營管理情況中的“運力投放”指標與《關于印發〈清遠市市級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清市交〔2020〕8號印發)中的班次考核要求有重復,將該項評價指標刪除;增加“線路檔案管理”指標;
3.調整部分指標評分標準。增加“車輛技術管理”、“駕駛員管理”及“服務質量管理”3個評價指標的分值;根據市委印發的清遠市高質量發展十大行動方案提出的力爭到2025年新能源公交車占比達到100%的工作目標要求,將應用新能源公交車獎勵加分方式由按照增加臺數加分調整為按提升比例加分。
4.調整評價結果等級分級。根據《關于印發〈清遠市市級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清遠市市級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清市交〔2020〕8號印發),公交服務質量評價結果與冷僻公交線路運營補貼、老年人等特殊群體優惠乘坐公交補貼掛鉤。本次修訂將評價結果由3個等級調整為5個等級,對評價結果的運用更加細化,以促進企業進一步提升服務質量管控精細化水平,以及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績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