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水運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于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現將《管理辦法》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管理辦法》出臺的背景和必要性
國務院于2000年發布《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交通運輸部于2011年發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我廳于2019年8月修訂印發了《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實施細則》,對維護我省公路建設市場秩序,規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行為起到積極引導作用,逐步實現工程分包的陽光化和規范化。
為更好適應新形勢下水運工程分包管理需要,結合國家、部委制定相關管理制度和水運建設市場督查中發現分包管理出現新情況新問題,在充分征求意見和調研討論的基礎上,我廳組織人員編制了《管理辦法》,重點對分包要求和資格條件、分包審批程序與過程監管、違法分包和轉包界定、勞務隊伍管理、用工實名制等進行了規定,形成《廣東省水運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辦法》。
(一)《管理辦法》的制定和頒布實施將填補我省水運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制度的空白。目前,我省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沒有現成的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可供借鑒、遵循,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出臺水運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將填補水運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制度的空白,水運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工作將有章可循、有據可依。
(二)《管理辦法》的制定和頒布實施是補齊水運基礎設施短板的有力舉措。《廣東省航道發展規劃(2020-2035年)》已經頒布實施,將掀起新一輪水運工程建設高潮,《管理辦法》的制定、出臺將更加有利于工程建設各從業單位規范落實施工分包管理工作流程和相關要求、更加有利于全省各級水運工程建設行業主管部門加強工程施工分包管理。
二、《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
該《管理辦法》共設八章四十五條,分別對我省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分包管理有關內容、管理職責、分包的條件、分包合同、行為及實施管理、信用管理等進行了規范及說明。
第一章總則。明確了制定目的、適用范圍、施工分包活動開展等內容。
第二章管理職責。明確了各級監管部門對施工分包的管理職責,發包人、監理人、承包人及分包人在施工分包活動中的應開展的工作。
第三章分包的條件。明確了承包人可以分包工程的范圍、分包人承接分包工程應具備的資格條件,規定了施工分包工程應事先籌劃好,在投標文件及承包合同中就要初步明確。
第四章分包合同管理。明確了承包人選擇分包人的方式,鼓勵承包人以招標、采購等方式擇優選擇分包人,施工分包活動應當依法簽訂分包合同,制定了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規定了施工分包合同簽訂、審批流程,分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的責任劃分,明確不得低于成本價進行分包,防止低價劣質,并對勞務合作進行了界定,制定了勞務合作示范文本。
第五章分包行為管理。明確了轉包、違法分包的情形,并提出須重點關注、嚴格審查的轉包、違法分包、違法勞務合作的情形,要求建立的相關制度。
第六章分包實施管理。明確了施工分包實施過程中承包人對分包人的管理要求、對租賃主要施工船舶的管理,分包人開展施工應成立現場管理機構、嚴格執行施工方案、施工機械進場及時辦理手續。
第七章信用管理。明確了納入信用評價管理的不良行為,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信用評價的管理。
第八章附則。明確了發包人、監理人、承包人、分包人或勞務合作人違反本管理辦法相關條款規定時的處罰規則,解釋了管理辦法中的相關術語,對解釋權歸屬和實施日期及有效期等事項進行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