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交〔2021〕4號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水運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辦法》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局、廣州市港務局,省航道事務中心、港珠澳大橋管理局、省交通運輸工程造價事務中心、省交通運輸規劃研究中心,省港航集團:
為加強我省水運工程建設管理,規范水運工程施工分包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廳制定了《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水運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辦法》,經省司法廳審查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
2021年5月31日
相關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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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水運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水運建設市場管理,規范水運工程施工分包活動,保證工程質量,保障施工安全,根據國家及部、省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水運工程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新建、改(擴)建的水運工程施工分包活動,適用本管理辦法。
第三條水運工程施工分包活動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第四條施工分包活動必須依法進行。允許全省水運工程進行專業化施工分包,禁止承包人以勞務合作的名義進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水運工程施工分包活動的監督和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全省水運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規章制度、施工分包專項類別及相應的資格條件,統一施工分包和勞務合作合同格式文本等,指導和監督檢查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對水運工程施工分包活動監督與管理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運工程施工分包活動的監督與管理工作。
第七條 發包人應按照本管理辦法規定和合同條款約定加強對承包人施工分包活動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項目分包管理制度,負責對分包的合同簽訂與履行、進度管理、質量與安全管理、計量支付等活動監督檢查,并建立臺賬,及時制止承包人的違法分包行為。
第八條監理人按照本管理辦法規定和合同條款約定,負責對所監理合同段的施工分包活動的監理管理,發現承包人違法分包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并通知發包人。
第九條承包人應按照本管理辦法規定和合同條款約定加強對分包人施工活動的管理,建立健全相關分包管理制度和臺賬,實施全過程管理。
第十條除承包人設立的項目管理機構外,分包人應分別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對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動實施有效管理。
分包人設立的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具有與分包工程的規模、技術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管理人員,其中分包項目的負責人和技術、質量、安全、財務等主要管理人員必須是本單位人員。
第三章 分包的條件
第十一條承包人可以將適合專業化隊伍施工的專項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格的單位。對不得分包的關鍵工程和專項工程,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
分包人不得將承接的分包工程再進行分包。
第十二條分包人應當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一)具有經工商登記的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分包工程相適應的資質等級和安全生產許可條件。
(三)具有從事類似工程經驗的管理與技術人員。
(四)具有(自有或租賃)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設備。
第十三條承包人對擬分包的專項工程的范圍和規模,應當在投標文件及承包合同中初步明確。
投標文件未列入或承包合同未明確的專項工程,承包人原則上不得分包。但因工程變更等原因,增加了有特殊性技術要求、特殊工藝或者涉及專利保護等的專項工程,且按照規定無須再進行招標的,由承包人提出書面申請,報監理人審查、發包人審批同意后可以分包。
第十四條承包人應在選擇分包人前制定分包方案,明確分包人的資質、業績、設備、擬派駐的主要技術、管理人員等要求,報監理人審查、發包人審批同意后開展分包工作。
第十五條承包人應按投標承諾進場施工機械、設備,另外需要租賃主要施工船舶、機械的,報監理人審查、發包人審批同意后才能實施租賃。
第四章 分包合同管理
第十六條承包人有權依據承包合同自主選擇符合相應資格的分包人,鼓勵承包人以招標、采購等方式擇優選擇分包人,并加強對分包人的信息跟蹤和內部評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規指定分包。
第十七條承包人和分包人應當依法簽訂分包合同,合同樣式可以參照《廣東省水運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附件1),并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分包合同必須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項原則,滿足承包合同中質量、安全、進度、環境保護、廉政、計量支付、農民工工資支付等要求。
第十八條承包人應當在簽訂分包合同前,對分包人的資質、業績,擬派駐的主要技術、管理人員等情況進行核查,報監理人審查、發包人審批同意后實施。
分包合同不免除發包合同中規定的承包人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九條分包合同審批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進行:
(一)承包人提出分包審批申請。承包人將擬分包專項工程的內容和范圍,擬選定分包人的基本信息資料(包括具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銀行開戶證明、資質證書、在有效期內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等),擬投入的主要技術、經濟管理人員的身份證、資格證、勞動合同、社會保險關系證明等復印件,以及擬簽訂的分包合同(附含單價、總價的工程量清單),并填寫《水運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審批表》(見附件2),報監理人審查。
(二)監理人審查。監理人對擬分包專項工程的內容和范圍,擬分包人的資格情況、主要管理與技術人員信息以及擬簽訂的分包合同進行審查,并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將審查意見通知承包人,同時報發包人。
監理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分包合同內容,不得以合同審查的名義干涉承包人自主選擇分包人。
(三)發包人審核。發包人應及時審核經監理人審查同意的分包合同,并建立《水運工程分包人管理臺賬》(見附件3)。發包人在接到監理人審查意見后7個工作日內對分包合同進行審批。
(四)分包合同發生變更的,應按照本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重新報監理人審查和發包人審批。
(五)分包人發生變更的,應按照本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重新簽訂合同。
第二十條分包人應當依據分包合同的約定,組織分包工程的施工,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安全、進度、環境保護、廉政、計量支付、農民工工資支付等實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對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負責,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人應當服從承包人的管理。分包人應將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專項方案及施工安全方案等報承包人審查。分包人對分包施工現場質量、安全負責,發現事故隱患,應及時處理。分包人因違法違規操作,導致質量、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承包人不得將工程低于成本價進行分包。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提交分包合同申請審批時向監理人及發包人進行書面解釋和說明,并提供分包人簽字蓋章的書面承諾,否則視為低于成本價分包。
(一)以明顯低于合理的市場價格水平進行分包的。
(二)以低于本項目發包人與承包人工程量清單單價80%及以下進行分包的。
(三)承包人提取的分包管理費明顯高于分包人合理利潤水平的。
承包人低于成本價分包的,其分包合同不予審查、審批通過,由監理人督促改正。
第二十二條承包人、分包人可依法自主選擇勞務合作人完成承包工程的勞務作業任務,可以與勞務合作人簽訂勞務合作合同,合同樣式可參照《廣東省水運工程施工勞務合作合同(示范文本)》(見附件4),及時將勞務合作合同及勞務合作人的相關資料報監理人審查、發包人審批,并建立《水運工程勞務合作合同臺賬表》(見附件5)。
承包人、分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對勞務合作人的勞務作業人員進行管理。
第五章 分包行為管理
第二十三條禁止將承包的水運工程進行轉包。本辦法所稱轉包,是指承包人承包水運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水運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水運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人承包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禁止將承包的水運工程違法分包。有下列情形之一,屬于違法分包:
(一)承包人將水運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二)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發包人認可,承包人將其承包的部分水運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三)承包人將水運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四)分包人將其承包的水運工程再分包的。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的,發包人、監理人應重點關注、嚴格審查,并向有管理權限的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一)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工程后將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個人施工的。
(二)承包人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對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動實行有效管理,并且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發包給他人,或者將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發包給他人的。
(三)施工合同主體之間沒有工程款收付關系,或者承包人收到款項后又將款項轉撥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材料證明的。
(四)兩個以上的單位組成聯合體承包工程,在聯合體分工協議中約定或者在項目實際實施過程中,聯合體一方不進行施工也未對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并且向聯合體其他方收取管理費或者其他類似費用的。
(五)合同約定由承包人租賃的施工機械設備,由其他非自有施工機械設備的單位或個人租賃后提供。
(六)承包人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對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動實施有效管理的。
(七)承包人將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和管理能力的單位的,或將工程分包給個人的。
(八)施工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監理人審查、發包人審批同意,承包人將施工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專業工程分包給他人的。
(九)承包人將施工承包合同文件中明確不得分包的專項工程進行分包的。
(十)承包人未與分包人依法簽訂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違反施工承包合同,不滿足施工承包合同相應要求的。
(十一)分包合同未經監理人審查同意的。
(十二)分包人以他人名義承攬分包工程的。
(十三)承包人未對其勞務合作人的勞務作業進行技術、質量、安全等指導和有效管理,任由勞務合作人違規作業的。
(十四)勞務合作人自帶施工機械設備的(指應由承包人合同承諾到位的機械設備),獨立完成分項、分部工程的。
(十五)勞務合作人除計取勞務作業費用外,還計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轉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機械設備費用的。
(十六)勞務合作人將其承包的勞務再分包的。
(十七)承包人未與勞務合作人簽訂勞務合作合同的。
第二十六條 發包人應當建立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和用工實名制管理制度。承包人應按規定建立用工實名制、人員進退場登記考勤制度,建立動態用工和農民工工資發放情況的管理臺賬,實行銀行代發工資制度,按規定報發包人備案。
當出現分包人、勞務合作人的人員投訴、聚眾討薪等涉及合理訴求問題時,承包人督促分包人、勞務合作人及時支付,直至承包人直接支付相關費用,并在支付分包人、勞務合作人工程款時扣除相應款項。如承包人未能及時支付的,由發包人從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中直接支付,并在支付承包人工程款時扣除相應款項。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水運工程施工中的轉包、違法分包及違法勞務合作行為,有權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舉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和查處,并以適當的方式將查處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六章 分包實施管理
第二十八條承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人提供分包工程履約擔保。
第二十九條承包人應當派駐相應的人員對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動實行有效管理。
分包人應建立項目管理機構,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具有與分包工程的規模、技術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質量、安全、經濟管理人員。分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員必須是本單位的人員,應常駐現場,履行組織管理職能,未經發包人和承包人批準不得隨意更換。
第三十條分包人必須執行承包人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專項方案及施工安全方案等。若改變施工組織設計、施工專項方案及施工安全方案等,必須重新報監理人審查、發包人審批。
第三十一條分包人提供的各類施工機械設備,必須證件齊全,機械性能良好,安全防護裝置齊全、靈敏、可靠,按照規定辦理安裝、驗收、備案等各種手續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二條對于主要施工船舶租賃的,承包人需要安排施工技術人員、駐船代表對租賃船舶進行全過程施工管理;配套輔助的施工船舶,承包人要盡到監管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承包人和分包人應當依法納稅。承包人、分包人因為稅收抵扣向發包人申請出具相關手續的,發包人應當予以辦理。
第三十四條分包人有權與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業績。
分包人以分包業績證明承接工程的,相關發包人應當予以認可。分包人以分包業績證明申報資質的,相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予以認可。
第三十五條簽訂分包合同時必須簽訂廉政合同。各級人員要廉潔自律,嚴禁對分包人吃、拿、卡、要,索賄受賄。
第三十六條 承包人、分包人應當嚴格遵循基建財務管理制度。承包人應當根據分包合同約定以及實際工程計量進度按期支付分包人進度款。分包進度款應當通過分包人開設的銀行賬戶轉賬支付,不得提取現金支付,分包進度款支付內容應與分包合同內容相符,收款單位應與分包人名稱一致,收(付)票據必須合法有效。
第三十七條承包人委托銀行代發分包人人工工資,承包人、分包人應當在工程開工前,依法在銀行設立工資支付專用賬戶,專門用于發放工人工資。
第七章 信用管理
第三十八條分包人因拖欠農民工工資而引發群體性事件的,發包人應責成承包人妥善處理,并上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作為不良記錄納入信用評價。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時在信用管理平臺向社會公布水運工程建設中的轉包、違法分包和違法勞務合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承包人、分包人的違法、違規記錄納入信用評價體系。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發包人上報的分包人信用評價結果進行匯總,對其進行信用管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發包人、監理人、承包人、分包人或勞務合作人違反本管理辦法相關條款規定的,現行法律、法規中有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作出相關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本管理辦法所稱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專項工程發包給其他具有相應資格條件的專業施工企業完成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本管理辦法所稱勞務合作,是指承包人在工程施工過程中,與勞務合作人合作完成的以勞務作業為主的施工活動。
第四十三條本管理辦法所稱發包人、監理人、承包人、分包人、勞務合作人、專項工程等術語含義如下:
發包人,是指水運工程的項目法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設管理單位。
監理人,是指受發包人委托對發包工程實施監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承包人,是指由發包人授標,并與發包人簽署正式合同的施工企業。
分包人,是指承包人選擇完成某專項工程的具有相應資格條件的專業施工企業。
勞務合作人,是指具有勞務作業資格的勞務施工企業 。
第四十四條本管理辦法由廣東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本管理辦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