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交〔2021〕15號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鐵路工程造價管理的辦法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局,珠海、佛山、東莞市軌道交通局,省交通運輸工程造價事務中心、交通運輸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中心,中國鐵路廣州局集團、省鐵投資集團、廣州地鐵集團、深圳地鐵集團、惠州市交通投資集團:
為加強省管鐵路工程造價管理,規范工程造價活動,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提高投資效益和工程建設管理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政府投資條例》《鐵路工程造價標準管理辦法》《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等,我廳制定了《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鐵路工程造價管理的辦法》,并經省司法廳審查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
2021年11月19日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鐵路工程造價管理的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鐵路工程造價管理,規范工程造價活動,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提高投資效益和工程建設管理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政府投資條例》《鐵路工程造價標準管理辦法》《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際鐵路、地方鐵路、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及廣東省審批核準的高速鐵路等省管鐵路新建、改擴建工程的造價活動。
本辦法所稱鐵路工程造價活動,是指鐵路工程建設項目從可行性研究批復后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過程費用確定與控制,包括初步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標底或者最高投標限價、合同價、變更費用、清理概算、工程結算、竣工決算等費用確定與控制,以及編制和動態維護造價臺賬,開展驗工計價等活動。
第三條 鐵路工程造價活動應當遵循客觀科學、公平合理、誠實信用、厲行節約的原則。
第四條省管鐵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省管鐵路工程初步設計至竣工驗收階段的造價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鐵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權限負責鐵路工程造價管理工作。交通運輸工程造價機構承擔鐵路工程造價管理事務性工作。
第五條 鐵路投資建設主體負責組織、管理、指導所屬項目造價管理工作,對項目建設造價控制工作負管理責任。
項目建設單位(含代建單位,以下同)是項目全過程造價管理和費用控制的主要執行者,承擔項目造價控制主體責任。
第二章 造價確定和控制
第六條鐵路工程造價確定和控制應按項目前期決策、勘察設計、工程實施、竣工決算等基本建設程序各階段工作要求有序開展。
第七條 鐵路工程應針對造價活動不同階段,按照項目建設方案、工程規模、質量、進度、安全和環保等建設目標,結合建設條件、施工組織設計等因素,根據相應造價標準(計價依據)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
第八條 鐵路工程應當按照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的主要內容、工程規模、技術標準和投資估算進行項目規模控制,經批準的投資規模為建設項目投資控制限額。鐵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初步設計批復的建設規模、標準、工程措施和總概算對建設單位進行造價控制,經批準(調整)總概算額度是建設單位組織實施的最大限額。建設單位根據審核后的施工圖紙、中標總價及合同條款對參建各方進行合同費用控制。
第九條鐵路投資建設主體、建設單位在鐵路工程建設項目管理過程中,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負責組織開展項目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竣工決算等造價活動,造價文件質量應符合相關要求。
(二)對項目進行全過程造價管理和控制,組織開展招標工程量清單、標底或者最高投標限價、合同清單、變更費用、工程結算等編制,規范驗工計價行為;按照規定組織編制清理概算(如需)、工程結算;建立鐵路工程造價管理臺賬并動態更新,實現設計概算預控目標。
(三)按建設項目檔案管理規定,做好項目建設全過程造價文件的歸檔管理,造價文件電子文檔應符合鐵路工程造價標準化和信息化管理要求(含廣東省及地方政府發布的管理要求)。
(四)負責鐵路工程造價信息收集、分析和報送。
(五)無相應造價標準和計價依據的,應及時組織成本分析或開展計價研究,支持和配合鐵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修)訂造價標準。
(六)按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勘察設計單位應結合項目使用功能綜合分析建設條件,注重設計方案的技術經濟比選,強化工程全壽命周期成本設計,充分考慮工程質量、進度、安全和運營需要,科學確定設計方案;調查分析項目建設所需主要設備和材料、征地拆遷價格等造價信息。
勘察設計單位應做好設計概算較投資估算、施工圖預算較設計概算的造價對比分析,加強對設計變更費用的預判和控制,同時應建立造價文件編制質量內控制度,造價文件編制要求完整、準確、合理。
第十一條施工、監理、咨詢等單位應當依據合同約定和相關造價標準、規范開展造價活動,建立內控制度,對其計價行為負責。
監理單位應重點加強對驗工計價(計量與支付)、工程變更、工程索賠、清理概算(如需)、工程結算的費用審核。
第十二條 從事鐵路工程造價活動的人員應依法具備相應的職業資格,按照工程造價職業資格管理的相關規定從業,并對其開展的造價活動行為負責。
鼓勵從事鐵路工程造價活動的人員積極參與造價標準制(修)訂、造價信息采集與發布、工程成本分析與測算等造價活動,及時將活動成果提交給造價活動組織方。
第十三條鐵路項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獲批后,勘察設計階段的造價活動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初步設計概算和施工圖預算應按照鐵路基本建設工程計價規定和造價標準、省管鐵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補充性規定和地方標準、地方政府發布的計價依據等進行編制,對于未涵蓋部分可參考使用相關行業規定和標準。
(二)初步設計概算原則上應控制在經批準的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估算以內。初步設計概算超過經批準的工程投資估算10%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向投資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根據投資行政主管部門要求重新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建設單位應當按投資管理有關規定辦理調整規模手續。
(三)施工圖預算應嚴格控制在初步設計批復概算之內,施工圖預算超出批復初步設計概算的,建設單位應組織設計單位對施工圖重新進行復核,認真分析工程造價增加原因,并按設計變更規定程序報鐵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四)施工圖預算一般采用批復概算時點編制,編制時間距初步設計批復時間超過一年的,應采用最新時點價格編制。
第十四條 項目實施階段的造價活動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鐵路工程建設項目實行公開招標的,招標工程量清單應符合鐵路工程工程量清單規范的規定,對有新增或補充的清單應配套相應的工程計量計價規則;對招標后合同工程量清單確需進行修編的,應在招標文件合同條款中進行約定;工程量清單文件應當符合鐵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造價管理標準化、信息化的要求;設有標底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標底或者最高投標限價應當根據招標文件約定和相關造價標準、施工組織設計并結合市場因素進行編制,并與對應的批復(備案)概預算等費用進行對比分析,且不得超出批復(備案)概預算等費用。
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建設單位應按合同約定審核設計變更以及合同約定變化引起的工程價款調整。調整增加的費用按權限經批準后在暫列金額(如有)中列支,暫列金額未列或不足時則在招標結余費、基本預備費中列支。
(二)工程變更按合同約定和相關規定辦理。
(三)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年度工程計劃及時編制該項目年度費用預算,并根據工程進度及時編制、更新工程造價臺賬,對工程投資執行情況與經批準的設計概算或者備案的施工圖預算進行對比分析。
第十五條 竣工決算(清理概算)費用原則上應控制在批復(調整)概算投資范圍內。
第十六條 實施階段由于價格上漲、征地拆遷變化、貸款利率調整等市場或政策性因素影響,建設單位需要調整設計概算的,應當提出方案及資金來源,由鐵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調整概算進行審(查)批。
由于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設計方案變更等因素造成的設計概算調整,調整后概算總額扣除價格上漲、征地拆遷變化、貸款利率調整后,超過批復投資估算幅度10%以上的,應先按規定辦理調規程序,調規獲批后再由原初步設計批復部門審(查)批調整設計概算;調增幅度不超過投資估算10%的,由原初步設計批復單位直接審批調整設計概算。
未經批準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改變設計方案等造成超概算的,不予調整設計概算。
第三章 造價標準和信息
第十七條國家鐵路工程造價標準未涵蓋的特殊施工條件下的建設工程,省管鐵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結合工程實際需要編制地方補充性造價標準和計價依據;地方補充性造價標準包括補充辦法、補充定額及費用定額等,地方補充性計價依據包括材料、設備等價格信息以及其他相關的依據性文件。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鐵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鐵路投資建設主體和各參建單位應針對省管鐵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地方補充性造價標準中未涵蓋但實際計價有需求的造價標準,根據工程設計、施工工藝要求等因素,及時開展成本分析并形成成本分析資料報省管鐵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省管鐵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及時組織開展補充造價標準的編制和修訂工作,對實施效果建立評價、回訪機制,促進造價標準與鐵路建設新理念、新要求和技術進步相適應。各縣級以上鐵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及鐵路投資建設主體、項目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咨詢等單位應當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條 省管鐵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鐵路工程造價信息管理制度,組織發布相關工程造價信息。造價信息包括人工、地方材料、機械、設備等價格信息。
第二十一條 省管鐵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省級鐵路工程造價信息平臺和信息報送反饋機制,及時公開相關信息,實現信息共享,接受社會監督。
各地級以上市鐵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鐵路投資建設主體應按要求向省級鐵路工程造價信息平臺報送造價信息。鐵路工程造價信息公開應嚴格審核,遵守信息安全管理規定,不得侵犯相關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 鐵路工程造價軟件應滿足造價文件編制需要,符合鐵路工程造價標準、計價依據規定以及鐵路工程造價標準化、信息化管理要求(含廣東省及地方政府發布的補充規定和管理要求)。
第四章 造價程序和文件
第二十三條初步設計概算應按項目管理隸屬關系和審批權限,上報鐵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上報文件主要包括初步設計文件(含概算、施工組織設計)、設計咨詢意見、概算與投資估算的對比分析及其他相關資料。采用計價軟件編制概算的,還應提供可進行編輯的概算軟件版數據文件。
第二十四條施工圖預算按項目管理隸屬關系上報相應的鐵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上報文件主要包括施工圖設計文件(含預算、施工組織設計)、施工圖審核報告或施工圖審查意見、施工圖審核檢查意見落實情況報告、預算與批復概算的對比分析及其他相關資料。采用計價軟件編制預算的,還應提供可進行編輯的預算軟件版數據文件。
第二十五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鐵路工程建設項目,工程量清單文件(含施工標段劃分及對應預算拆分表)應作為招標文件組成部分按規定報鐵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施工合同簽訂后,建設單位應將相應的合同計價文件報鐵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具體事務性工作由同級交通運輸工程造價機構負責。
第二十六條鐵路建設項目投資實行總體控制、動態管理。建設單位應加強對投資的過程管控,建立投資超概預警機制。項目實施過程中,建設單位應及時編制反映項目投資總體控制情況的造價臺賬,于每年2月底前報鐵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具體事務性工作由同級交通運輸工程造價機構負責。
造價臺賬主要包括:各階段造價批復(備案)情況,招標控制價、合同價款、年度投資、設計變更費用,招標節余費、預備費的使用情況,計量支付、各階段造價對比、預估決(結)算等內容。造價臺賬應實時更新,宜采用信息化技術實現造價臺賬的編制和更新。
第二十七條 合同變更按合同約定執行。設計變更按設計變更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項目初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對項目實際發生的總費用進行清理,開展項目清理概算(如需),組織編制工程結算文件、竣工決算報告,竣工決算(清理概算)按程序上報鐵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竣工決算批復后,建設單位應及時辦理財務決算。
上報的清理概算文件資料主要包括:清理概算申請報告,相關批復文件、設計圖紙、施工組織設計、合同、驗工計價等支撐性資料及其他相關依據。
上報的竣工決算文件資料主要包括:竣工決算報告、造價執行情況報告、相關批復文件、竣工圖紙、合同及結算書、驗工計價資料、審計報告(如有)及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十九條 鐵路工程造價文件應由具有相應職業資格的人員編制并簽名(章),交通運輸工程造價機構對造價文件編制質量進行綜合評價,評價結果及時上報鐵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五章 造價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鐵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采取綜合檢查、專項檢查等方式加強鐵路工程造價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受檢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造價監督檢查活動。
鐵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將造價監管納入建設市場監管工作,建立健全造價活動檢查和評價制度、標準,有序組織開展造價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十一條 造價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相關參建單位對鐵路工程造價管理法律法規、制度文件以及鐵路工程造價標準的執行情況。
(二)各階段造價文件編制、審(查)批、備案以及對相關意見的落實情況。
(三)建設單位對項目造價全過程管理與控制、造價臺賬和驗工計價管理、費用支付制度的建立與執行等情況。(四)工程變更總體情況,設計變更原因及費用變化情況。
(五)建設單位對項目造價信息的收集、分析及報送情況。
(六)從事項目造價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履約情況。
(七)其他相關事項。
第三十二條 鐵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將造價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時書面反饋相關單位并責令其限期改正。監督檢查結果、造價文件編制質量綜合評價結果等作為采信依據納入鐵路建設市場信用管理。
第三十三條交通運輸工程造價機構協助鐵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從事鐵路工程造價活動的人員進行建檔和信用記錄,結合監督檢查、繼續教育、造價審查(備案)等情況對造價人員的從業行為提出評價意見。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按照項目審批權限,各地級以上市鐵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初步設計的城際鐵路、市域(郊)鐵路、支線鐵路、鐵路專用線等項目,可由各地級以上市鐵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與廣東省合資省方控股鐵路,其造價審查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