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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交通運輸局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廣東省交通運輸廳實施<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辦法》的通知

來源:本網訪問量:-發布時間:2021-04-07

  粵交〔2021〕3號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廣東省交通運輸廳實施〈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辦法》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局,省道路運輸事務中心,廣東南粵通客運聯網中心有限公司:

  為貫徹落實《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0年第17號),進一步規范我省道路旅客運輸及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活動,激發我省道路客運市場活力,更好滿足我省人民群眾安全、便捷、高效的出行需求,我廳制定了《廣東省交通運輸廳實施〈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辦法》。經省司法廳審查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將有關事項一并通知如下。

  一、全資或控股子公司(控股51%以上)營運客車車輛數達不到相應客運班線或包車客運經營條件,依據《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2016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按照母公司取得的經營許可從事客運經營活動,且已取得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或道路包車客運經營許可的,可繼續經營至經營權有效期滿,期滿后由原許可機關收回相應的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或道路包車客運經營許可。

  二、全資或控股子公司(控股51%以上)營運客車車輛數達不到相應客運班線或包車客運經營條件,依據《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2016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按照母公司取得的經營許可從事客運經營活動,但未取得相應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或道路包車客運經營許可的,母公司應當收回相應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或道路包車客運經營許可自行經營。

  三、全資或控股子公司(控股51%以上)營運客車車輛數達到相應客運班線或包車客運經營條件,依據《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2016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按照母公司取得的經營許可從事客運經營活動,但未取得相應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或道路包車客運經營許可的,母公司可選擇收回自行經營或由其全資或控股子公司經營。由其全資或控股子公司經營的,其全資或控股子公司應向原許可機關重新申請相應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或道路包車客運經營許可。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

  2021年3月5日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實施《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辦法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x《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0年第17號,以下簡稱《客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道路旅客運輸和客運站經營分類

  (一)在我省范圍內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的,鼓勵實行公司化經營。道路旅客運輸經營分為班車客運、包車客運和旅游客運。

  其中班車客運按照經營范圍分為一類客運班線(省際客運班線,毗鄰縣之間除外)、二類客運班線(市際客運班線,毗鄰縣之間除外)、三類客運班線(縣際客運班線,毗鄰縣之間除外)和四類客運班線(縣內客運班線及毗鄰縣之間客運班線)。

  包車客運按照經營范圍分為省際包車客運、市際包車客運以及縣際包車客運。

  旅游客運按照經營范圍分為旅游班車客運和旅游包車客運,其中旅游班車客運納入班車客運管理,旅游包車客運納入包車客運管理。

  (二)我省范圍內道路客運站按照規模和使用用途,分為等級客運站、便捷車站以及招呼站。其中,便捷車站可依托停車場、公路服務區等具備設立條件的地方設置;招呼站可在不影響城市交通的前提下,依托公交車站、地鐵口、旅游景點、酒店等具備設立條件的地點設置。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制定相關規范對招呼站的設置和管理予以明確。

  (三)提供客運信息等服務的電子商務平臺(以下簡稱網絡平臺),納入客運相關服務業管理。

  二、道路客運及其標志牌分類

  (一)縣(區,不含城市建成區)內客運和毗鄰縣且毗鄰鎮的縣際客運納入農村客運管理。

  (二)客運班線的節點是指客運班線的起訖地。二、三類客運班線(市際客運班線、縣際客運班線)的節點按照行政區劃及其管理權限進行劃分(具體見附件1);一類客運班線的節點劃分原則上按照各省(市、區)地級以上市行政區域范圍劃定。

  (三)道路客運的經營權:

  1.道路班車客運、包車客運經營權在規定的期限內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許可給予具有相應經營條件的道路客運經營者,即指道路客運經營者在經營期限內擁有道路班車客運、包車客運的經營權。

  2.道路客運經營者可以委托其分公司經營。

  (四)道路客運經營期限:道路客運經營期限為6年。

  (五)道路客運標志牌及其種類:

  1.客運標志牌分為班車客運標志牌、包車客運標志牌和臨時客運標志牌。

  2.班車客運標志牌分為省際班車客運標志牌、市際班車客運標志牌、縣際班車客運標志牌、縣內班車客運標志牌共四種類型。

  3.包車客運標志牌分為省際包車客運標志牌、市際包車客運標志牌、縣際包車客運標志牌、一個運次使用的省內包車客運標志牌共四種類型。4.臨時客運標志牌分為客運標志牌代用卡、省內節假日臨時加班證、省內節假日臨時包車證和省際臨時班車客運標志牌共四種類型。

  三、道路客運經營許可

  (一)申請從事一類客運班線(省際客運班線)、二類客運班線(市際客運班線)、三類客運班線(縣際客運班線)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向所在地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2.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后,對符合要求的,在其網站上公示10個工作日。

  3.在受理申請后7個工作日內,三類(毗鄰縣除外)客運班線應當征求客運班線起訖地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意見;一類、二類客運班線應當征求終點地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中途停靠地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意見。

  4.被征求意見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除外省外)應在收到征求意見函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征求意見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反饋意見,逾期不反饋意見的,視為同意。

  5.公示期滿后,受理申請的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結合公示意見、征求意見、協商情況等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決定許可的按以下方式進行。

  (1)對申請人數量達到招投標要求的,可以通過服務質量招投標的方式確定客運經營者;招投標具體程序按照《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權招標投標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08年第8號)實施。

  (2)對申請人數量達不到招投標要求的,應當按照許可條件擇優確定客運經營者。

  6.對一、二類客運班線經營許可申請起訖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持不同意見且協商不成的,可由受理申請的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省交通運輸廳(協商)決定。省交通運輸廳可通過召開協調會議、組織第三方評估等方式,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受理申請的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由受理申請的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7.對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運班線,受理申請的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開展安全風險評估,主要包含但不局限以下內容:

  (1)接駁運輸方案;

  (2)車輛安全技術、駕駛人員配備、運營線路選擇及安全監管方案;

  (3)企業安全生產誠信評價情況;

  (4)應急保障預案。

  (二)申請從事四類客運班線(縣內客運班線及毗鄰縣之間客運班線)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向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2.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后,對符合要求的,在其網站上公示10個工作日;

  3.在受理申請后7個工作日內,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就毗鄰縣客運班線征求終點地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意見;

  4.被征求意見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除外省)應在收到征求意見函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征求意見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反饋意見,逾期不反饋意見的,視為同意;

  5.受理申請的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公示情況、征求意見情況及本轄區的運力發展情況作出決定。

  (三)申請從事省內市際、縣際包車客運的,應符合《客規》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有關規定,向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第十三條要求的相關材料以及服務質量承諾書。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場供求狀況確定包車運力發展規模并對外公布,對申請人超過3個以上的,可以通過服務質量招投標方式確定經營者。

  (四)現有縣內包車客運標志牌可依申請按照2:1比例轉為縣際包車客運標志牌。未轉為縣際包車的縣內包車或轉換后達不到縣際包車客運經營條件的,可繼續經營至經營權有效期滿。

  (五)設立分公司的,按以下程序向設立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1.向分公司設立地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以下資料:

  (1)分公司營業執照;

  (2)公司章程;

  (3)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4)擬聘駕駛員、車輛、設施設備資料。有關報備資料的填寫可參照《客規》的有關申請表。

  2.受理報備的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收到報備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該分公司的車輛、駕駛人員、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場地設施等報備資料進行核實。對分公司報備的車輛、設施、設備、人員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符合《客規》規定要求的,將相關備案信息通過省道路運政信息系統告知總公司注冊地的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總公司注冊地的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副本上注明分公司的名稱和地址后,分公司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向該分公司符合規定的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超越法人企業經營范圍。

  3.分公司設立地的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分公司經營活動的監管,并與總公司注冊地的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建立聯絡機制,及時通報相關情況。設立地的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不得以任何不正當理由阻止企業設立分公司。

  (六)客運經營許可變更:

  1.客運班線的經營主體、起訖地節點和日發班次下限變更,包車客運經營主體變更,客運站經營主體、站址變更應當按照重新許可辦理。鼓勵企業集約化經營,對兼并、重組、整體收購的,經取得許可的最高一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按規定辦理經營權變更有關手續。

  2.以下事項變更由企業通過“廣東省道路運輸企業服務平臺”進行辦理:

  (1)客運班線、客運包車委托經營單位、車輛及類型等級變更;

  (2)客運班線起訖站、沿途配客站點、途經線路變更;

  (3)連續暫停不超過90天,一年內累計暫停不超過180天的客運班車、客運包車暫停、恢復運營;

  (4)一類客運班線按照2:1、二類客運班線及原地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許可的毗鄰縣市際客運班線按照1:1轉為市際包車客運;三類客運班線按1:1轉為縣際包車客運、縣內包車客運按照2:1轉為縣際包車客運。上述轉換均按重新許可辦理;

  (5)招呼站的設置、取消和變更。

  (七)除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及鎮通村的客運班線以外,班車客運、包車客運不實行“一車一牌”對應管理,但企業車輛總數(不含配發的不超過20%比例的7—15座小型客車)不得超過企業客運標志牌總數。

  (八)企業自有營運客車《道路運輸證》經營范圍按照企業取得的道路客運經營許可范圍填寫。

  (九)毗鄰縣客運班線應當在兩縣行政區域內運營及調整客運站點。

  (十)客運經營者在客運班線、客運包車經營期限屆滿,申請重新許可,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審查申請時應當考慮客運市場供求狀況、普遍服務和方便群眾等因素。

  四、客運標志牌管理

  (一)一、二、三類班車客運標志牌(含相應定制客運)、對應信息表由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附件2規定的制式規范和樣式統一制作和發放;客運標志牌代用卡由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附件3規定的制式規范和樣式統一制作和發放;省際臨時班車客運標志牌、省際包車客運標志牌、對應信息表由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客規》規定的制式規范和樣式統一制作,交由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放;四類班車客運標志牌(含相應定制客運)、對應信息表由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附件2規定的制式規范和樣式統一制作和發放。

  (二)市際、縣際包車客運標志牌、對應信息表,一個運次使用的省內包車客運標志牌,省內節假日臨時加班證、包車證由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附件4—8規定的制式規范和樣式統一制作和發放。

  (三)省際臨時班車客運標志牌、省際包車客運標志牌、一個運次使用的省內包車客運標志牌、省內節假日臨時加班證和包車證按照如下方式發放和管理:

  1.上述牌證為一次性使用的紙質牌證。省際臨時班車客運標志牌作為加班牌使用時,一個運次所需的時間內(最長不超過7天)有效;因班車客運標志牌正在制作或者滅失而使用的省際臨時班車客運標志牌,有效期不得超過30日。省際包車客運標志牌在一個運次內有效,單個運次不超過15日。一個運次使用的省內包車客運標志牌僅限7—15座小型客車使用,且包車運營范圍應與車輛《道路運輸證》經營范圍一致,一個運次所需的時間內(最長不超過7天)有效。省內節假日臨時加班證和包車證有效期視節假日周期確定,除節假日時段外,前后累計最長不得超過4天。

  2.上述牌證應發放給具備相應道路客運經營條件的企業,因應急疏散需調用運力時,客運站可向地級以上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省內節假日臨時加班證。

  3.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按照不超過企業自有營運客車數50%的比例,提前發放上述空白牌證,并做好相應的登記工作。

  4.上述牌證由企業通過“廣東省道路運輸企業服務平臺”進行報備并實時打印。

  五、客運經營管理

  (一)鼓勵道路客運班線企業提供聯程聯運服務。聯程聯運是指道路客運班線企業整合不同客運班線資源,利用客運站或其它具備中轉換乘條件的場所,通過組織乘客一次中轉換乘實現一票直達目的地、提升客運資源利用率的一種運輸服務。企業或相關站場應當發售聯程車票,在售票前向乘客告知中轉換乘信息,并在車票票面注明中轉場所及相關信息,聯程車票售票信息應實時上傳省聯網售票平臺。企業應當為乘客提供實時轉乘、車輛位置等信息查詢服務。

  (二)允許道路客運班線企業自主組客。道路客運班線企業可以利用網絡平臺為其客運班線售票,并通過省聯網售票平臺與客運站售票信息實現實時互聯互通。

  (三)推進道路客運車輛小型化。符合連續3年誠信評價AAA且其中1年AAAA以上、申請前一年內未發生同等責任以上的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2個條件的企業,可按照企業上一年度12月31日班車客運和包車客運標志牌總數不超過20%的比例,向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配增7-15座小型客運車輛。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準后,道路客運企業可按照核準的數量投入車輛在廣東省內運營,且運營線路一端須在車籍所在地地級以上市行政區域內。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經營期限不超過6年,到期后應依條件重新申請,具體經營模式由企業自行確定。上述7-15座小型客車可憑本企業現有的班車客運標志牌從事客運班線經營,也可在“廣東省道路運輸企業服務平臺”報備打印一個運次的省內包車客運標志牌和包車合同后,從事不超越本企業經營范圍的省內包車客運經營。每年1月份,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對企業上一年度12月31日班車客運和包車客運標志牌總數、7—15座小型客運車輛總數進行復核,對超出核準比例部分的車輛應收回車輛道路運輸證。農村客運車輛原則上使用7座以上客車,確有困難的地區可采用5座車。對受農村公路條件限制或客源較少的通建制村客運班車,允許選擇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在機動車檢驗有效期內且登記的使用性質為公路客運,車輛技術等級達到二級以上的客運車輛。

  (四)鼓勵客運站場便捷化。道路客運班線起訖站點應為等級車站或便捷車站。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的道路客運班線應在等級車站發班。道路客運班線一端在旅游景點的,可在旅游景點設置的招呼站發班。通建制村農村客運班線和商務專線、校園專線、機場專線等提供個性化運輸的客運服務,起訖站點均可以為招呼站。

  道路客運企業或客運站經營者可以根據方便群眾出行的需要,設置招呼站,供備案客運車輛上客,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本企業以外道路客運車輛進站。站點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將站點信息及進入站點的車輛報送當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并切實履行安全管理主體責任,配置必要的設施、設備和人員,有效做好旅客上下車作業及行李的安全檢查、實名制查驗等工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結合有關站點周邊道路交通情況對進入站點車輛進行總量控制。

  (五)推進短途市際客運班線公交化。市際公交化客運班線是指連接省內毗鄰的不同地級以上市行政區域,線路運營里程不超過50公里,參照城市公交模式運營的道路客運班線。經營企業向所在地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所在地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經與相關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協商一致后,根據相關規定核發線路編碼,不再配發客運標志牌。

  (六)推進包車合同報備電子化。包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與用戶簽訂包車合同(合同范本見附件9),在承運前通過廣東省道路運輸企業服務平臺實時報備打印包車合同并生成電子包車合同,電子包車合同與紙質包車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包車客運經營者不得在所報備合同明確的起點地市級行政區域范圍外上客和在終點地市級行政區域范圍外下客。

  六、互聯網道路客運

  (一)班車客運定制服務(定制客運)。定制客運經營者應當依托網絡平臺發布起訖地等信息,利用現有班線開展網絡平臺售票,在便捷以上車站發班,按照旅客需求靈活確定發車時間、上下旅客地點。

  (二)互聯網包車客運服務(互聯網包車)。互聯網包車是指包車客運企業根據網絡平臺提供的出行需求與其簽訂包車合同,并提供包車客運服務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行為。與網絡平臺合作的包車客運企業,應履行承運人安全管理主體責任,使用合法車輛,按合同約定運行。

  (三)網絡平臺。

  1.提供定制客運、互聯網包車服務的網絡平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規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互聯網信息服務許可或者備案等有關手續。與網絡平臺合作的道路客運企業應當于首次提供服務15日前,向原許可機關報備網絡平臺相關信息。所需材料及流程均按照《客規》第四章“班車客運定制服務”相關規定執行。

  2.提供互聯網包車服務的網絡平臺應當與乘客簽訂網絡出行服務合同,應當與包車客運經營者簽訂包車合同,包車合同應附所有乘客實名制信息,并督促客運經營者安全規范運營。

  3.網絡平臺應當按照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要求,如實上傳其接入的經營者、車輛、駕駛員信息和相關業務數據。

  4.網絡平臺出現以下情況的,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通過廣東省道路運輸管理信息網統一對外公布網絡平臺名稱,并納入重點監管對象。

  (1)利用不具備道路客運資格的企業、車輛、駕駛員開展定制客運、互聯網包車業務的;

  (2)不如實提供實名制旅客信息的;

  (3)未按出行服務合同約定提供服務的;

  (4)未按照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要求,如實提供客運經營者、車輛、駕駛員信息和相關業務數據。

  (5)組織互聯網包車按班車模式定點定線經營的;

  5.網絡平臺應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妥善保存采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保存期應當不少于3年,并不得運用于定制客運、互聯網包車服務以外的業務。

  七、客運站管理

  (一)客運站名稱命名。

  我省客運站名稱應按照以下規則命名:等級、便捷站的站名為“地名+標志名+(汽車)客運站”(標志名可以缺省)。其中旅游站、口岸站可為“地名+標志名+旅游(汽車)客運站”或“地名+標志名+口岸(汽車)客運站”。招呼站的站名為“地名+地理標志+招呼站”。招呼站實行編碼管理,代碼按照《道路客運聯網售票系統第2部分:信息數據元》(JT/T 979.2)的客運站代碼進行統一編碼。停靠點的命名納入招呼站命名及編碼管理。

  (二)客運站經營許可。

  1.申請從事客運站經營的,應經有關部門組織的工程驗收合格,且經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行政許可法》《汽車客運站級別劃分及建設要求》(JT/T200-2020)等規定進行核查。

  2.客運站經營許可實行告知承諾制。客運站許可機關應建立申請人誠信檔案和虛假承諾黑名單制度,并在省道路運政管理信息系統中如實記錄客運站經營者的失信行為信息,并按照有關規定將失信行為納入有關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及聯合懲戒機制。

  八、客運站進站管理

  (一)客運站經營者應當接納持有效道路運輸證、客運標志牌及其經營信息表的客運車輛進站經營,不得接納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四)款規定以及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經營。

  (二)汽車客運站及有條件的旅游景點可以建設旅游集散中心,允許旅游集散中心對出行時間一致、目的地相同的旅游散客,統一組織包車服務。

  (三)便捷以上客運站經營管理按照交通運輸部《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范》執行。縣級交通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客運站經營者的管理,認真落實客運站安全管理職責,嚴把車輛出站安全檢查關。

  (四)客運經營者、客運站經營者、網絡平臺要嚴格實名售票、實名查驗。

  (五)客運班線起訖站均不具備車輛安全例檢條件的,客運班線經營者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格的單位開展安全例檢,并隨車攜帶有效安全例檢證明。

  (六)客運站經營者要配合當地交通運輸部門規范對外省籍客運班車進站管理,將外省客運班線許可信息、進站記錄等信息及時錄入省運政系統。

  九、道路客運安全管理

  (一)道路客運(含客運站)經營者應切實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按照《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規范》《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范》等要求,嚴格落實企業資質動態保持、嚴格按照許可條件依法經營、嚴格落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七項職責、嚴格按照法規要求提取使用安全生產經費、健全實施安全風險和事故隱患雙重預防機制、嚴格落實對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要求、嚴格實施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客運車輛應根據國家相關要求和標準配備衛星定位裝置、智能視頻監控裝置、內外視頻監控系統、安全帶、破玻器、胎壓監測或胎壓報警裝置等安全與監控裝備,客運經營者應加強監控管理。

  (三)道路客運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我省的有關規定,足額投保承運人責任險與安全生產責任險;鼓勵道路客運經營者根據自身經營風險投保其他相應保險,切實增強企業安全風險預防與應對能力。

  (四)道路客運經營者應當遵循“數字廣東”“數字交通”等工作要求,加快道路運輸生產運營全要素數字化,建立健全以風險辨識管控為基礎的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結合企業動態監管與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自行或依托第三方專業化安全技術服務機構,應用符合企業實際的生產全過程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統,建立電子清單,并按規定實現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相關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強化隱患排查、治理、記錄、通報、報告的閉環管理。

  (五)鼓勵道路客運經營者結合安全生產責任險的深化應用等工作,開展與第三方專業化安全技術服務機構的合作,建立針對客運車輛的第三方監測平臺(含動態監控),建立從車輛停放、啟動、運行、裝卸載和司機駕駛行為、車輛行駛行為的全主體、全鏈條、全流程動態監測機制。

  鼓勵道路運輸企業、客運站場經營者積極推進信息化工作,通過電子化手段規范記錄車輛行車路單、安檢記錄等數據,實現安全數據的有效采集、保存。

  鼓勵支持道路運輸協會、保險企業、相關安全技術服務機構等社會力量積極參與道路運輸安全治理,運用行業自律、經濟杠桿和安全服務等手段,不斷提升道路運輸企業和從業人員安全履職履責自覺。

  十、道路客運運價管理

  (一)根據《廣東省定價目錄(2018年版)》,農村道路客運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班車(加班車)客運、包車客運、旅游客運價格、計費行包價格以及汽車客運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根據經營成本、市場供求、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依法自主制定,收費項目和標準應通過有效渠道提前7天向社會公示。

  (二)道路客運票價實行一票制,不得在客票外向旅客另行收取站務費、車輛通行費、燃油附加費、代理手續費等性質費用。道路客運和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價格法》等法律法規,自覺規范經營和價格行為,建立健全道路客運票價和汽車客運站收費管理制度,嚴格執行收費公示和明碼標價規定,接受服務對象和社會監督。

  (三)特殊旅客權益按照《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深化道路運輸價格改革的意見》(交運規〔2019〕17號)執行。其中,當年齡與身高的優惠標準不一致時,按照最優惠標準執行。電子身份證件可作為證明兒童年齡的有效身份證件。

  本辦法自2021年5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廣東省交通廳實施〈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辦法》(粵交運〔2006〕89號)、《廣東省市際、省際客運班線經營權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粵交運〔2006〕877號)、《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進一步規范道路客運牌證管理的通知》(粵交運〔2014〕1408號)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同時廢止。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部運輸服務司,省道路運輸協會。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辦公室

  2021年3月5日印發

  相關附件:

  附件1:廣東省省內道路旅客運輸線路節點表.docx

  附件2:班車客運標志牌制式規范 (含定制客運).docx

  附件3:道路客運標志牌代用卡制式規范.docx

  附件4:市際包車客運標志牌制式規范.docx

  附件5:縣際包車客運標志牌制式規范.docx

  附件6:省內包車客運標志牌制式規范.docx

  附件7:節假日臨時加班證制式規范.docx

  附件8:節假日臨時包車證制式規范.docx

  附件9:廣東省客運包車合同.doc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廣東省交通運輸廳實施〈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辦法》的通知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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