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公共交通一卡通管理辦法(修訂版)》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公共交通一卡通聯席會議成員單位: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廣東省公共交通一卡通管理辦法(修訂版)》印發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單位實際,認真貫徹實施。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
2021年2月22日
廣東省公共交通一卡通管理辦法(修訂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國務院關于城市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的指導意見》(國發〔2012〕64號)、《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8號)、《交通運輸部關于促進交通一卡通健康發展加快實現互聯互通的指導意見》(交運發〔2015〕65號)、《交通一卡通運營服務質量管理辦法(試行)》(交辦運〔2018〕17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城市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的實施意見》(粵府〔2013〕120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全省公共交通一卡通,是指按照國家及廣東省標準規范發行的、在公共交通領域用于支付或清算的實體或虛擬交通卡、二維碼以及其他特定信息載體或介質。
本辦法所稱的全省公共交通一卡通系統,是由全省統一規劃和組織建設,提供統一的充值、消費、發行、客服、清算、業務管理等功能的相關機具終端、商用密碼設備和各類通訊信息處理軟硬件組成的系統。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公共汽電車、城市軌道交通、出租汽車、市域(郊)鐵路旅客運輸、道路旅客運輸、水路旅客運輸等公共交通領域,直接或間接提供公共交通一卡通運營服務的相關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其他交通運輸方式鼓勵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授權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和指導實施全省公共交通一卡通工作。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交通一卡通工作。
省交通運輸廳、發展改革委、科技廳、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國資委、市場監管局、人行廣州分行等單位成立省公共交通一卡通聯席會議,審定和發布全省公共交通一卡通工作中跨部門協調的重大工作和相關政策,保障全省公共交通一卡通工作服務于公共交通優先發展大局,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的出行需求。省公共交通一卡通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省交通運輸廳。
第二章 特許經營與服務
第四條 省和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經本級政府授權,代表本級政府依法通過招標、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方式選擇公共交通一卡通運營主體,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公共交通一卡通的運營工作,并簽訂特許經營合同。
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定期向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上報當地公共交通一卡通運營主體運營和合同履行情況。
第五條 公共交通一卡通運營主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注冊并具有相應的從業能力;
(二)良好的銀行資信、財務狀況和相應的償還能力;
(三)相應的注冊資本和設備、設施,其中實繳貨幣資本與客戶備付金日均余額的比例不得低于10%;
(四)技術、經營負責人具有相應從業經歷和業績,其他關鍵崗位人員具有相應的從業能力;
(五)可行的經營方案;
(六)省、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確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與公共交通一卡通運營主體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應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項目的名稱、內容;
(二)特許經營方式、區域、范圍和期限;
(三)資格條件、經營范圍、注冊資本、股東出資方式、出資比例、股權轉讓等;
(四)所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的數量、質量和標準;
(五)設施的權屬以及相應的維護和更新改造;
(六)監測評估;
(七)投融資期限和方式;
(八)收益取得方式,價格和收費標準的確定方法以及調整程序;
(九)對客戶備付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
(十)對客戶備付金的安全保障措施和風險處置措施;
(十一)為運輸企業等合作商戶提供T+7結算服務以及對賬服務的承諾;
(十二)履約擔保;
(十三)特許經營期內的風險分擔;
(十四)政府承諾和保障;
(十五)應急預案和臨時接管方案;
(十六)特許經營期限屆滿后,項目及資產移交方式、程序和要求等;
(十七)變更、提前終止及補償;
(十八)違約責任;
(十九)爭議解決方式;
(二十)雙方權利和義務,其中,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下達的年度重點工作任務及專項工作任務為特許經營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作為公共交通一卡通運營主體應當履行的義務;
(二十一)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項目實施前或實施過程中,涉及合同確定的建設內容、規模、建設期限、價費調整、股權轉讓等重大事項變更的,均應依法報本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按程序報本級政府或相關部門批準。
第七條 各地公共交通一卡通的發行費用應符合國家和我省的價格管理有關規定;全省公共交通一卡通系統的結算服務收費標準由省公共交通一卡通運營主體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并結合我省實際,商各地市公共交通一卡通運營主體和相關運輸企業確定。
第八條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保障公共交通一卡通系統建設投入,結合城市公共交通行業補貼政策,對公共交通一卡通實行公交票價優惠政策等公益性業務、因執行政府指令性任務造成的政策性虧損及公共交通一卡通項目技術改造予以相應補貼補償。
第九條 公共交通一卡通運營主體和運輸企業優先采用經認證的公共交通一卡通產品;產品在投入運營前,需與省公共交通一卡通系統進行對接測試。
第三章 職責要求
第十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省公共交通一卡通相關管理政策,并納入全省公共交通優先發展政策體系;負責制定全省公共交通一卡通階段工作目標、年度工作任務與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運輸企業的職責分工;負責全省推進公共交通一卡通互聯互通的工作協調,以及與交通運輸部全國交通一卡通標準的對接及推廣。
第十一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全省公共交通一卡通技術標準和業務規范,包括全省統一品牌的文字和標識系統;負責申領和管理全國交通一卡通二級密鑰(省級業務密鑰),建立和管理全省公共交通一卡通系統的密鑰體系(包括全國交通一卡通二級密鑰),組織開展公共交通一卡通初始化服務,可對密鑰進行托管或授權管理;負責組織建設全省公共交通一卡通系統,實現與全國交通一卡通清分結算平臺、全省公共交通監管與服務信息平臺的聯網共享。
第十二條 省公共交通一卡通運營主體應按照“統一規劃、統一管理、統一品牌、統一標準、統一密鑰、統一清算”的原則以及國家信息安全工作總體要求,開展全省公共交通一卡通的運營。
(一)參與全省公共交通一卡通技術標準和業務規范起草,并具體指導各地級以上市公共交通一卡通運營主體和運輸企業遵照執行;
(二)具體開發建設全省公共交通一卡通系統,與全國交通一卡通數據交換中心業務對接,實現全省公共交通一卡通系統與全國公共交通一卡通系統的數據交換;定期向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公共交通一卡通業務數據,分析研判公共交通一卡通大數據,為行業發展和政策制定提供技術支持;
(三)受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委托,對全省公共交通一卡通系統的密鑰及全國交通一卡通二級密鑰進行日常管理,制定密鑰及系統相關設備的安全操作實施細則并貫徹執行,保障省內無差別充值消費互通服務;負責對密鑰系統進行日常檢測和安全評估,并定期報告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四)申請注冊全省公共交通一卡通商標,建立全省通卡的品牌體系;
(五)實施省內各地級以上市之間及跨省交易資金結算以及資金結算異常的處理工作;
(六)研發與公共交通一卡通行業發展相適應的新技術、新應用;積極拓展我省公共交通一卡通在粵港澳大灣區互聯互通;
(七)調解地級以上市公共交通一卡通運營主體因運營全省公共交通一卡通而產生的糾紛,并及時報告省、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八)承擔全省公共交通領域申報小額支付以及跨行業、跨部門營運資格的運營主體責任。
第十三條 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按照全省公共交通一卡通階段工作目標和年度工作任務,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各相關單位明細工作職責與分工并組織具體實施;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內推進互聯互通的工作協調,提供全市統一并具本地特色的公共交通一卡通服務。
第十四條 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代表本級政府,向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領取并管理使用本行政區域內全國交通一卡通省級消費密鑰,按照全省公共交通一卡通技術標準和規范要求,負責組織建設本行政區域內統一的公共交通一卡通系統,實現與全省公共交通一卡通系統及本行政區域內公共交通監管與服務信息平臺的聯網共享。
第十五條 地級以上市公共交通一卡通運營主體根據與本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按照國家信息安全工作總體要求,具體建設運營本地公共交通一卡通系統,并與全省公共交通一卡通省級平臺對接和數據交換。
(一)參與全省公共交通一卡通技術標準和業務規范起草工作并具體實施,參與公共交通一卡通相關新技術研發、試點應用及推廣工作;
(二)擁有全省公共交通一卡通系統的密鑰使用權,并承擔密鑰使用的安全責任。負責依照全省標準規范自主采購空白卡片,在本行政區域內經營和發行公共交通一卡通票卡,不得超出其行政區域發行、銷售交通一卡通票卡,并向社會公布交通一卡通發行和服務相關規則;
(三)參照全省公共交通一卡通業務規范,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具地方特色的公共交通一卡通票卡發行和服務相關規則;
(四)實現地級以上市公共交通一卡通系統與全省公共交通一卡通系統的聯網共享,協助開展公共交通一卡通大數據分析挖掘,為本級行業主管部門提供行業發展、政策制定的技術支持;
(五)接受省公共交通一卡通運營主體的技術指導和服務,按要求做好運營資金、客戶備付金、結算保證金等資金安全管理工作,及時開展跨區交易資金結算;建立健全企業財務管理等規章制度,定期開展風險防控檢查和隱患排查,做好資金結算異常的處理工作,及時向本級行業主管部門報告經營情況。
第十六條 地級以上市公共交通一卡通運營主體應與本行政區域內的運輸企業簽訂技術服務合同,保障全省公共交通一卡通在公共交通工具終端設備的正常使用;應在當地的充值、客服、支付網點、終端設備使用全省統一的公共交通一卡通文字和標識,自有的公共交通一卡通標識視實際情況可予以保留。
第十七條 運輸企業應保障其所經營的場地、公共交通工具和設施配置符合全省公共交通一卡通標準規范,提供全省公共交通一卡通的使用設施,保證其正常運行;按規定在方便市民辨認的明顯位置使用全省公共交通一卡通的統一文字和標識。
第十八條 全省公共交通一卡通的發行可實施雙品牌策略,兼顧全省統一品牌和地方品牌,地方品牌主要由地級以上市公共交通一卡通運營主體負責具體發行。經全省公共交通一卡通聯席會議工作小組批準,省公共交通一卡通運營主體牽頭與城際鐵路經營者或其他行業經營者合作,按需提供相關服務。
第十九條 各發卡主體是發卡系統信息安全管控的責任主體,應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體系,保障卡信息數據安全、持卡人隱私等不受侵犯。
省公共交通一卡通運營主體應當與各發卡主體簽訂合同,約定數據收集、信息共享和資源集約利用方式,提供全省公共交通一卡通行業數據清算、結算服務,進行全省公共交通一卡通行數據的一級清分和跨區交易資金結算,建立應急保障機制,保障省公共交通一卡通結算體系的安全、可靠和穩定運行,完善全省公共交通一卡通大數據。
第二十條 各發卡主體是發卡系統資金風險管控的責任主體,應建立完善的財務管理等規章制度,落實管理責任,并接受當地人民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省公共交通一卡通運營主體受各地市政府和相關主管部門委托,定期和不定期監測各發卡主體的客戶備付金,及時反映異常情況,并依照資金結算情況對發卡主體收取跨區結算保證金,確保擁有足夠的資金用于支付跨區域資金結算款以及持卡人投訴退款,保證全省公共交通一卡通支付體系的正常資金結算。
第四章 監督與考核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督促并指導行政區域內運輸企業全面應用全省公共交通一卡通系統,加強對行政區域內公共交通一卡通標準終端的動態監測和評估考核,檢查公共交通一卡通受理終端數據更新情況,確保公共交通一卡通運營主體和運輸企業嚴格實施公共交通一卡通互聯互通城市名單的存儲和更新工作,將裝機率和正常使用率作為實施國家燃油補貼新政策及公交標臺考核相關工作的重要參考數據。
第二十二條 公共交通一卡通運營主體違反特許經營合同或未依法提供服務的,由省、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依照特許經營合同或依法責令限期整改,也可依照特許經營合同約定或依法收回特許經營權,終止特許經營合同,重新選擇運營主體。
第二十三條 公共交通一卡通運營主體違反本辦法被提前終止特許經營權后,應當在授權主體規定的時間內,制定移交工作計劃及相應處置方案,維持移交期間特許經營業務正常運營所需的資產和檔案,在正常運行情況下移交授權主體指定的機構。在指定的機構完成接管前,特許經營者應當按授權主體的要求,履行職責,維持正常的經營業務,移交的方案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對持卡人知情權的保護措施,明確告知持卡人終止支付業務的原因、停止受理持卡人委托支付業務的時間、擬終止支付業務的后續安排;
(二)對持卡人隱私權的保護措施,明確持卡人身份信息的接收機構及其移交安排、銷毀方式及其監督安排;
(三)對持卡人選擇權的保護措施,明確兩個以上可供持卡人選擇的客戶備付金退還方案。
持卡人合法權益保障方案涉及其他支付機構的,應提交與所涉支付機構簽訂的持卡人身份信息移交協議、客戶備付金退還安排相關證明文件。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加強公共交通一卡通互聯互通的績效考評工作,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及時向社會公布績效考評結果,并將該績效考核納入公交發展績效評價工作中,作為衡量企業運營績效和發放政府補貼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客戶備付金,是指省、市公共交通一卡通運營主體為辦理公共交通一卡通持卡人委托的支付業務而實際收到的預收待付貨幣資金,主要用于滿足持卡人的清分結算、贖回、清償等業務,由被委托的運營主體自行開戶并按規定實施管理。
本辦法所稱的結算保證金,是指為保證公共交通一卡通跨區資金結算業務正常運營,參考各地級以上市的結算規模,由各地級以上市公共交通一卡通運營主體向省公共交通一卡通運營主體預付的結算保證金。
本辦法所稱客戶備付金日均余額,是指備付金存管銀行的法人機構根據最近90日內支付機構每日日終的客戶備付金總量計算的平均值。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4月1日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