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BG2021025
關于印發《清遠市“扶優計劃”試點企業建設創新產業化示范基地獎勵實施細則》的通知
清工信〔2021〕131號
清遠高新區管委會、各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廣清園管委會、各有關企業:
為貫徹落實《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先進制造業和高技術制造業扶優計劃>的通知》(清府辦〔2020〕36號)文件精神,現將《清遠市“扶優計劃”試點企業建設創新產業化示范基地獎勵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反映。
清遠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2021年8月3日
清遠市“扶優計劃”試點企業建設創新產業化示范基地獎勵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先進制造業和高技術制造業企業扶優計劃〉的通知》(清府辦〔2020〕36號)精神,支持清遠市“扶優計劃”試點企業建設創新產業化示范基地,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清遠市“扶優計劃”試點企業建設創新產業化示范基地獎勵的申報、兌現以及監督管理活動。
第二章獎勵對象和獎勵標準
第三條 獎勵對象
申報清遠市“扶優計劃”試點企業建設創新產業化示范基地獎勵的企業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制造業企業;依法經營,誠實守信,企業信用信息無不良記錄,近兩年未發生過安全、質量、環境污染事故等重大違法行為。
(二)經市政府認定為清遠市“扶優計劃”試點企業后,獲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認定為廣東省中小企業創新產業化示范基地的企業。
第四條 獎勵標準
獲得廣東省中小企業創新產業化示范基地認定的“扶優計劃”試點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
第三章 申報及審核兌現
第五條 申報
每年進行1次,具體時間以申報通知為準。符合條件的企業向當地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送申報材料。申報材料應當編寫封面、目錄及頁碼(模板參考附件2),按要求排序統一裝訂成冊(A4紙雙面膠裝印制、一式六份),并在材料封面、相關表格及所有復印件加蓋公章,材料側面加蓋騎縫章,另附一張電子光盤。申報企業應當保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申報材料包括:
1.《清遠市“扶優計劃”試點企業建設創新產業化示范基地獎勵申請表》(附件1);
2.獲得清遠市“扶優計劃”試點企業認定的相關證明材料;
3.獲得廣東省中小企業創新產業化示范基地認定的相關證明材料;
4.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6.企業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或基本存款賬戶信息復印件。
申報材料根據各年度申報通知的要求準備。
第六條 審核兌現
(一)初審。各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項目,由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出具初審意見,連同企業申報材料(紙質版和電子版)一并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并對相關材料存檔備查。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局主管部門對上報項目的真實性和上報結果負責。
(二)審定。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初審意見,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合格的項目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專家評審,再經局專項資金審核委員會審核、局黨組會審議、局網站公示以及征求財政部門意見等程序后,擬定資金安排計劃報請市政府審定。
(三)政策兌現。經市政府批準后,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下達項目獎勵資金安排計劃,市財政局下達資金計劃,有關縣(市、區)財政部門在收到市級資金下達文件起15個工作日內將資金下達到企業。
第四章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七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獎勵資金預算申報,開展獎勵資金日常監督檢查,組織獎勵資金績效自評等工作;負責組織項目資金申報、評審、公示以及項目計劃下達、信息公開等工作。
第八條 各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項目實施、績效自評等工作,配合做好審計、監督檢查、績效評價等工作;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報告資金撥付進度、使用情況等。
第九條 企業應當如實申報,并自覺接受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并按要求完成績效自評。以不正當手段騙取獎勵資金的,經查實后,取消申請資格,對已撥付的財政獎勵資金予以追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企業要切實加強對資金的使用管理,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設立財政資金專賬,不得將財政資金用于國家、省和市相關財政資金管理辦法明文規定的不得支出范圍及投資、理財或其他套利活動。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條 項目單位不得以同一項目重復申報或多頭申報專項資金。
第十一條 本細則自2021年8月3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2日(有效期5年)。
附件:1.清遠市“扶優計劃”試點企業建設創新產業化示范基地獎勵申請表.doc
2.清遠市“扶優計劃”試點企業建設創新產業化示范基地獎勵申請書封面及目錄.doc
3.關于《清遠市“扶優計劃”試點企業建設創新產業化示范基地獎勵實施細則》的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