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清遠市“扶優計劃”試點企業建設創新產業化示范基地獎勵實施細則》的必要性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廣東重要講話精神,以及市領導在《東莞市實施重點企業規模與效益倍增計劃的經驗做法》(省政府《內部情況通報》第23期)上批示精神,為加快壯大發展我市實體經濟,大力支持我市先進制造業、高技術企業提質增優,規范扶優計劃試點企業認定和獎勵資金管理工作,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果,2020年8月,市政府印發了《清遠市先進制造業和高技術制造業企業扶優計劃》。為落實《清遠市先進制造業和高技術制造業企業扶優計劃》相關獎勵政策,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印發了《清遠市“扶優計劃”試點企業建設創新產業化示范基地獎勵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二、文件的主要內容解讀
《實施細則》共五章十一條,分為總則、獎勵對象和獎勵標準、申報及審核兌現、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及附則。主要內容如下:
(一)適用范圍
適用于清遠市“扶優計劃”試點企業建設創新產業化示范基地獎勵的申報、兌現以及監督管理活動。
(二)獎勵對象和標準
1、獎勵對象。依法經營誠實守信,企業信用信息無不良記錄,近兩年未發生過安全、質量、環境污染事故等重大違法行為;經市政府認定為清遠市“扶優計劃”試點企業后,獲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認定為廣東省中小企業創新產業化示范基地的企業。
2、獎勵標準。獲得廣東省中小企業創新產業化示范基地認定的“扶優計劃”試點企業,可申請一次性獎勵20萬元。
(三)申報及審核兌現
1、申報。每年進行1次,具體時間以申報通知為準。符合條件的企業向當地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送申報材料。
2、審定。各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后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并組織專家評審。通過專家評審的項目再根據資金管理的有關程序確定后,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擬定獎勵資金安排計劃報請市政府審定。
3、政策兌現。經市政府批準后,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下達項目獎勵資金安排計劃,市財政局下達資金計劃,有關縣(市、區)財政部門在收到市級資金下達文件起15個工作日內將資金下達到企業。
(四)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實施細則》明確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各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工作職責,加強對獎補資金使用的管理。
(五)附則
1、項目單位不得以同一項目重復申報或多頭申報專項資金。
2、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附件:清遠市“扶優計劃”試點企業建設創新產業化示范基地獎勵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