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關于我省電網企業開展代理購電問題的批復
廣東電網有限責任公司清遠供電局:
現將《關于我省電網企業開展代理購電問題的批復》(粵發改價格函〔2021〕2348號)轉發給你,請遵照執行。
附件:關于我省電網企業開展代理購電問題的批復
清遠市發展和改革局
2021年12月6日
關于我省電網企業開展代理購電問題的批復
粵發改價格函〔2021〕2348號
廣東電網公司,深圳供電局,有關增量配電網和地方電網企業: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43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組織開展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21〕809號)等文件規定,為做好我省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工作,在前期工作的基礎上,廣東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報來《廣東省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實施方案(試行)》。經研究,同意我省電網企業暫按此實施方案(見附件)組織開展代理購電工作,并優先將低價電源用于保障居民、農業用電。如國家發展改革委和省政府有新的規定和要求,按新的規定和要求執行。
附件:廣東省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實施方案(試行)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2021年12月1日
附件
廣東省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實施方案
(試行)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43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組織開展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21〕809號)等文件要求,平穩有序實施好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工作,保障居民、農業等用電價格穩定,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代理購電工作要堅持市場方向,鼓勵新進入市場電力用戶通過直接參與市場形成用電價格,對暫未直接參與市場交易的用戶,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要加強政策銜接,妥善處理歷史遺留電價政策,做好與產業電價政策、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市場交易規則等的銜接,確保代理購電價格合理形成;要規范透明實施,強化代理購電監管,加強信息公開,確保服務質量,保障代理購電行為公平、公正、公開。
二、實施代理購電的具體措施
(一)明確代理購電用戶范圍
10千伏及以上工商業用戶原則上要直接參與市場交易(直接向發電企業或售電公司購電,下同),暫無法直接參與市場交易的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鼓勵其他工商業用戶直接參與市場交易,未直接參與市場交易的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已直接參與市場交易又退出的工商業用戶,暫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政府主管部門有序推動工商業用戶全部進入電力市場,研究推動工商業用戶進入市場的有關舉措,不斷縮小電網企業代理購電范圍。
(二)確定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市場化采購規模
從2022年起,我省燃煤發電機組及發電量全部進入電力市場,其他電源要加快進入電力市場。尚未進入市場的優先發電電量繼續按現行價格機制由電網企業收購,并按照上網電價從低到高排列,確保足夠穩定的低價電源,優先滿足居民、農業用戶用電及線損電量需要。優先發電電量滿足居民、農業用戶用電及線損電量后的剩余電量,暫作為電網企業代理工商業用戶購電的電量來源,不足部分為電網企業市場化購電規模,通過市場化方式采購。
(三)明確代理購電用戶電價形成方式
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用戶電價由代理購電價格(含平均上網電價、輔助服務費用等,下同)、輸配電價(含線損及政策性交叉補貼,下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組成。具體如下:
1.代理購電價格。包含三部分:
一是平均上網電價。平均上網電價按照優先發電電量電價及市場電量電價加權平均確定。其中,電網企業采購優先發電電量的電價按現行價格機制執行(即政府定價或協商定價);采購市場電量的電價按照市場年度、月度、周、現貨等交易品種的月度加權平均價格執行,具體按照我省電力交易規則執行,由市場交易機構按月公布。
二是輔助服務費用。現階段輔助服務費用主要包括儲能、抽水蓄能電站的費用和需求側響應等費用,相關費用由全體工商業用戶(指原目錄電價中的大工業用戶和一般工商業用戶,包括直接參與市場交易和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的用戶,下同)共同分攤。儲能、抽水蓄能電站的費用具體按電網企業每月實際發生成本的金額確定,需求側響應等費用的計算按國家及我省相關規定執行。如國家或我省對儲能、抽水蓄能電站等費用規定了其他疏導方式,則不再此輔助服務費用中體現。
三是保障居民、農業用電價格穩定產生的新增損益分攤。根據發改辦價格〔2021〕809號文中“電網企業為保障居民、農業用電價格穩定產生的新增損益(含偏差電費),按月由全體工商業用戶分攤或分享”的規定,電網企業采購低價優先發電電量保障居民、農業用電及線損電量,其低價部分應分享給全體工商業用戶;高價天然氣發電等機組已進入電力市場,其高價部分也應分攤給全體工商業用戶。
2.輸配電價。我省含線損及政策性交叉補貼的輸配電價暫按《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降低我省輸配電價的通知》(粵發改價格函〔2019〕2729號)公布的水平執行,2023年開始按第三監管周期新的輸配電價執行。
3.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財政部的規定執行。
已直接參與市場交易(不含已在電力交易平臺注冊但未曾參與電力市場交易,仍按目錄銷售電價執行的用戶)在無正當理由情況下改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的用戶,擁有燃煤發電自備電廠、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的用戶,用電價格由上述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價格的1.5倍、輸配電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組成。已直接參與市場交易的高耗能用戶,不得退出市場交易;尚未直接參與市場交易的高耗能用戶原則上要直接參與市場交易,暫不能直接參與市場交易的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用電價格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價格的1.5倍、輸配電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組成。電網企業代理上述用戶購電形成的增收收入,納入其為保障居民、農業用電價格穩定產生的新增損益統籌考慮。關于上述提到的“正當理由”的具體情形以及高耗能用戶的確定等問題,待國家和省明確具體政策后按相關規定執行。
(四)規范代理購電關系變更和電費結算
在公告時限內,未直接參與市場交易、也未與電網企業簽訂代理購電合同的用戶,默認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已直接參與市場交易又退出的電力用戶,默認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的工商業用戶,可在每季度最后15日前選擇下一季度起直接參與市場交易,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相應終止,由此產生的偏差責任原則上不予考核,能夠單獨統計的偏差電量由與電網企業成交的市場化機組合同電量等比例調減。電力交易機構將上述變更信息于2日內告知電網企業。
電網企業按月做好價格測算,并提前3日通過營業廳等線上線下渠道公布,于次月執行。預測電價和實際電價之間的差額,納入下月代理購電用戶電價統籌考慮。
三、加強相關政策協同
(一)妥善處理我省歷史遺留電價政策問題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我省各地各代理購電用戶應嚴格按照上述電價形成方式確定電價,執行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意、我省現行公布的輸配電價目錄,不再執行原清遠連州市工商業用電、廣佛地鐵、氯堿電價等獨立電價政策,按全省統一的電價政策執行。農村建設的保鮮倉儲設施按照農業生產電價執行;家政企業在社區設置的服務網點、養老服務機構、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按照居民合表用戶電價執行。
(二)加強與國家相關產業電價政策的協同
繼續執行國家對特定行業制定的電價支持政策,包括港口岸電、污水處理、海水淡化和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等用電按規定免收基本電費的政策,在對這些用戶執行輸配電價時直接免收基本電費。繼續執行國家對高耗能行業及其他行業實施的差別電價、階梯電價或懲罰性電價等政策,這些用戶按上述規定形成到戶電價后,在此基礎上加收差別電價、階梯電價或懲罰性電價等。
(三)加強與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的協同
代理購電用戶電價沒有峰谷分時電價或者峰谷分時電價比例低于《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21〕331號)等有關規定的,以代理購電用戶電價(含代理購電價、輸配電價,不含基金及附加)為基礎電價(平段電價),按規定的實施范圍、峰谷時段、峰谷比價、尖峰電價等政策執行。深圳市的代理購電用戶按深圳市的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執行。政府性基金和附加按國家有關規定征收。
在我省蓄冷電價比價未調整前,全省(含深圳市)蓄冷用電以代理購電用戶電價為基礎電價,按1.65:1:0.25實施蓄冷電價政策。深圳市現行蓄冷空調用電谷期電價及廣州市珠江新城和大學城蓄冷站的蓄冷電價按全省蓄冷電價政策統一實施。
(四)加強與增量配電網、地方電網電價政策的協同
增量配電網、地方電網區域內代理購電用戶的電價按上述規定形成,即由代理購電價格、本地區輸配電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組成;居民、農業按照現行目錄銷售電價執行。
尚未核定配電價的增量配電網和地方電網,其代理購電用戶電價參考省級電網同地區同類用戶的水平確定,其中,配電價暫按原購銷差價水平確定。增量配電網和地方電網需向省級電網公司購電的,其向省級電網企業購電價格綜合考慮省級電網企業實際購電成本、上級電網輸配電價、增量配電網和地方電網營業區內用戶分類等因素,由雙方協商確定,難以協商一致的,政府主管部門給予協調和指導。
(五)加強與電力市場交易規則的協同
電網企業代理購電與市場主體執行統一的市場規則。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用戶與其他用戶平等參與市場交易,公平承擔責任義務,電網企業單獨預測代理購電用戶電量、負荷曲線等,按照報量不報價模式,作為價格接受者,接受電力市場年度、月度、周、現貨等交易品種的月度加權平均價格,具體按照我省電力交易規則執行。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代理購電工作機制。電網企業應認真履行代理購電職責,從用戶告知和合同簽訂、預測代理購電電量、測算發布代理購電價格、開展代理購電市場交易、實施電價執行與電費結算、公開代理購電信息等方面,規范代理購電方式流程,保障代理購電業務平穩運行。
(二)完善相關業務系統技術支撐。電網企業應對電能計量裝置以及營銷系統電費核算、客戶標簽等功能模塊進行適應性調整,不斷完善線上線下等平臺代理購電服務產品,豐富代理購電價格公告、合同簽訂、賬單查詢等線上服務功能。省電力交易機構要完善電力交易平臺,優化提升市場注冊、信息發布、零售運營等市場服務能力,做好市場主體的培訓,為市場主體提供便捷、高效、優質服務。
(三)加強代理購電信息公開。電網企業應及時公開代理購電相關信息,按月發布代理購電電價相關信息;廣東電力交易中心定期報送電力市場交易相關情況。
(四)做好市場價格波動風險防控。政府主管部門會同電網企業要結合宏觀經濟情況,跟蹤電力市場價格變化,預測未來電力價格走勢,特別是監測價格異常波動情況,分析評估價格波動風險,及時采取價格風險應對措施。
(五)強化代理購電監督。電網企業要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文件開展代理購電工作,各流程環節做好合規性審查,配合各監管部門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單獨歸集、單獨反映代理購電機制執行情況,定期將代理購電及變化情況報價格主管部門。
(六)加強政策解讀引導。各地各部門及電網企業要及時、全面、準確向代理購電用戶宣傳國家和省的規定和方案,積極回應社會關切。
五、執行時間
本方案自2021年12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