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FG2022009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區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管理辦法》的通知
清府辦〔2022〕23號
清遠高新區管委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清遠市區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管理辦法》已經八屆第8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自然資源局反映。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6月27日
清遠市區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群眾生活品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廣東省電梯使用安全條例》《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遵循“業主自愿、公開透明、利益協調、安全可靠”的原則。
第三條 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消防、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等主管部門及各鎮或街道辦事處對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遵循“簡政便民、便捷高效、加強監管”的原則強化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是指具有合法權屬證明或合法報批手續,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四層及以上的多業主無電梯住宅。
單一產權人的住宅、別墅以及已納入城市更新改造年度實施計劃范圍且享受政府改造補助的住宅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增設條件
第五條 在不改變原有建筑主體結構形式、不破壞原有建筑基礎并滿足國土空間規劃、建筑結構安全、消防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和文物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既有住宅可以申請增設電梯。
第六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應當經過業主協商。
已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協商中發揮牽頭組織作用。
居民委員會、原房改售房單位或者業主委員會等應當對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予以協助、協調和指導。
第七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意向和建筑設計方案應當充分聽取擬增設電梯所在物業管理區域范圍內業主的意見。業主申請增設電梯應當由本單元或者本幢房屋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并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增設電梯擬占用業主專有部分的,還應當征得該專有部分的業主同意。
上款所指專有部分面積和業主人數的計算方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12.29修正)執行。
分單元增設電梯不影響本幢其他單元房屋結構安全的,本條第一款所指總面積和總人數按照增設電梯單元的房屋獨立計算。
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居民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牽頭對既有住宅小區增設電梯進行總體規劃設計。依據批準的總體設計方案,各單元業主經協商一致后可按單元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第三章 申請及審批程序
第九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申請按照下列方式提出:
(一)業主或者業主代表可以提出申請,也可以由業主委員會提出申請。申請的業主人數超過五人的,應當推選不超過五名業主作為代表。
(二)業主可以委托原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電梯生產安裝企業、增設電梯咨詢服務機構等提出申請。
(三)增設電梯的住宅屬于房改房的,業主可以委托原房改售房單位提出申請;原房改售房單位已經關閉、破產、撤銷,其住房維修基金已轉歸其上級主管部門管理的,也可以委托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辦理。
第十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項目不需辦理規劃選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和供地審批手續。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須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原批準住宅圖紙已明確標識預留電梯井的除外。
第十一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單位)身份證明文件。申請人為業主的,應當提交業主身份證明;申請人為單位的,應當提交含社會統一信用代碼的有效證明文件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接受委托代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文件、授權委托書。
(三)使用土地的證明文件。
(四)該幢(單元)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提供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增設電梯的書面文件及其同意所送審的建筑設計方案的書面意見,并附有同意增設電梯業主的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等有效房產證明材料復印件。
(五)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筑設計單位出具的建筑設計方案圖紙一式兩份(含繪制在1/500現狀地圖上的總平面圖、各樓層平面圖、各向立面圖、剖面圖),電子文件一份。
(六)建筑設計單位出具的加建電梯結構專業可行性說明和滿足消防設計規范說明。
(七)涉及改動原有建筑結構的電梯方案需根據《既有建筑改造和維護通用規范》的要求進行抗震鑒定和設計及結構驗算,并提供具有相關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方案滿足結構安全、消防安全、抗震等方面的論證報告。
(八)增設電梯存在異議的,再次申報時,需提交協商情況說明或者調解意見。
(九)其他法律規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二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清遠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技術規程》(詳見附件1)進行技術審查。增設電梯應當以合理必要為原則,嚴格控制候梯廳及入戶連廊面積,電梯井面積以實際安裝電梯所必要的面積核定。
第十三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擬批增設電梯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依法組織批前公示,并告知利害關系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公示在擬增設電梯工程現場顯著位置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網站同時進行,公示期不少于10日。
第十四條 批前公示期間,對增設電梯事項存在異議的業主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可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反饋意見,并提交書面材料,根據需求可提出聽證申請,要求反饋意見與提出聽證申請時提供真實姓名、聯系方式及與擬增設電梯存在利害關系的證明材料(如土地證復印件、房地產證復印件等)。
需要聽證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組織聽證,聽證時間不計入規劃審批時限。
第十五條 批前公示期間,業主或其他利害關系人提出增設電梯直接影響通風、采光或者通行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安排工作人員進行現場勘察。對確實嚴重影響業主專有部分的通風、采光或業主通行便利的,應當要求申請人再次征求受影響業主的意見并取得書面同意意見,或者修改建筑設計方案。若修改建筑設計方案的,應當再次組織公示。
第十六條 公示期間收到異議的,經聽證或第三方協調后該梯號(幢)少數業主或小區內其他業主仍有異議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在滿足城市規劃、建筑結構安全、消防間距及安全疏散等相關技術標準、規范的前提下,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依法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相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及時將項目信息抄送告知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等行政主管部門。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無需到人防部門辦理人防專項規劃審批,無需核發建設項目人防工程設計要點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許可證。
第十八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強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建設工程監督管理,確保質量安全和施工安全。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建設工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出具施工圖設計文件,并經施工圖審查合格。
為保證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和施工安全,施工前申請人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序依法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質量安全監督等相關手續。
第十九條 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城市綠化條例》及《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2014年修正),涉及開挖、臨占、樹木遷移需要辦理有關批準手續的,施工前申請人應到轄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等主管部門辦理;涉及到水、電、氣等公共管線改造的,還應當向相關部門提出改造申請。
第二十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建設工程開工前申請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放線,并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驗線。未經驗線,建設工程不得開工。
第二十一條 電梯土建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條 電梯安裝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電梯安裝情況告知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電梯安裝過程中,安裝施工單位應當向具有法定資質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報監督檢驗。
第二十三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建設工程竣工后,申請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辦理建設工程竣工聯合驗收和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
前期辦理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在規定的時間內到住房與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第四章 爭議協調
第二十四條 申請方和異議方應本著“利責相應、相互體諒、鄰里和睦”的原則,就增設電梯問題自行友好協商。
業主認為因增設電梯侵犯其所有權和相鄰權等民事權益而提出補償等要求的,由業主之間自行協商解決。
第二十五條 經過協商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請求居民委員會、原房改售房單位或業主委員會等第三方組織協商或者調解,并由組織協商或者調解的第三方出具協商情況說明或者調解意見。
第二十六條 屬地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人民調解委員會、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應業主請求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組織調解,促使相關業主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第二十七條 業主之間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可依法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第五章 維護管理
第二十八條 增設電梯的業主作為建設單位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 電梯投入使用前,應當按照《廣東省電梯使用安全條例》明確電梯使用管理者,未明確使用管理者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增設電梯的業主發生變更的,變更后的業主應當按照增設電梯相關書面協議的約定承擔原業主的管理責任,變更后的業主可以與其他增設電梯業主重新約定維護、養護分攤等電梯管理責任。
電梯使用管理者應當履行特種設備法律法規規定的電梯使用單位的義務,依照《廣東省電梯使用安全條例》的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條 電梯使用管理者應當在電梯投入使用前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電梯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屬于需要調試的成套設備或者機組的,使用管理者可以自投入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使用登記手續。
電梯使用管理者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電梯維修保養單位對電梯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工作。
第六章 財政補助
第三十一條 補助范圍及標準。本辦法自施行之日起,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合格通知書》與《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并辦理竣工驗收備案的四層及四層以上多業主無電梯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項目進行補助。加裝一臺電梯由財政補助3萬元,多個梯口聯合加裝一臺電梯或者一個梯口加裝一臺以上電梯均按加裝一臺電梯進行補助,且只享受一次財政補助。
具體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專項財政補助的實施細則由清城區和清新區另行制定并實施。
第三十二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專項補助資金的管理工作。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財政補助資金的具體管理工作,包含財政補助的實施細則制定、請款、補助資金的績效管理和補助的申請受理、公示、審核以及發放等。
第三十三條 補助發放采用先建后補的原則,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申請人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合格通知書》與《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并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后向所屬的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補助申請,申請材料清單如下:
(一)清遠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補助經費申請表。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合格通知書》原件及復印件。
(四)《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
(五)《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六)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憑證。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對已依法辦理施工手續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建設工程,相關業主應當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撓、破壞施工。
對阻撓、破壞施工等違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擅自加建電梯或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要求建設的,依照有關查處違法建設的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六條 各有關部門應嚴格按規定使用專項補助資金,不得擅自擴大支出范圍,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挪用、截留和滯留,不得向補助對象收取任何管理費用。
各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補助資金的審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市區(清城區和清新區)行政區域內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建設和管理。各縣(市)可參照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清遠市區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管理辦法》(清府辦〔2018〕63)同時廢止。本辦法由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解釋。有關依據發生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前六個月,根據實際情況評估修改。
附件:清遠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技術規程
附件
清遠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技術規程
1.允許增設電梯的既有住宅適用范圍:
1.1 本市建成區內具有合法權屬證明的四層及四層以上的多業主無電梯住宅。
1.2 單一產權的住宅、別墅以及已納入城市更新改造年度實施計劃范圍且享受政府改造補助的住宅不適用本辦法。
2.增設電梯須在房屋產權建設用地紅線范圍內;房改房、經濟適用房(統建房)、拆遷安置房和商品住宅等按房屋建筑占地方式進行土地分割登記的,可以該項目用地批準紅線和項目總平規劃及使用現狀進行綜合考慮。
3.無法滿足以下兩款之一的住宅樓不得申請增設電梯:
3.1 周邊建筑物已有日照時間不低于現行日照標準的,受住宅樓增設電梯影響后,其日照時間應仍能滿足現行日照標準。
3.2 周邊建筑物已有日照時間在現行日照標準之下的,該住宅樓增設電梯不得對其日照造成惡化影響。
4.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程設計基本規定。
增設電梯設計方案以實用為原則,建筑面積不計入容積率,不得侵占現有城市道路空間,不得影響城市規劃的實施,盡量減少占用現狀綠化,盡量減少對周邊相鄰建筑和城市景觀的不利影響,盡量避免對擬增設電梯的交通單元內住宅或相鄰住宅構成導致通風、采光、通行等受到直接影響的嚴重遮擋,不得增加或者變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間。具體要求如下:
4.1 嚴重遮擋的界定。
增設電梯方案的梯井(或連廊)與本交通單元內住宅或相鄰住宅主要使用房間(臥室或起居室)窗戶的正投影凈距小于6米,可視為嚴重遮擋,如下圖所示:
4.2 必要面積要求。
新增的電梯井和連廊的尺度以滿足基本交通需要為準,不得以增設電梯為名增加非交通必要的使用面積,具體規定如下:電梯井占地尺寸不超過2.5米×2.5米;交通連廊凈寬不超過1.5米(與電梯井直接等寬相連的連廊除外);電梯井若需占用現狀通道,應確保剩余的通道寬度(可通過改造方式實現)不小于1.5米(僅供人行和非機動車通行),供機動車通行不小于4米;候梯廳(區)進深不應小于1.5米,增設電梯總高度不宜超過原建筑高度2.0米。
4.3 景觀美化要求。
增設電梯的建筑設計方案應考慮建筑外立面的景觀美化。電梯井道的立面材質和色彩宜與原有建筑和周邊建筑相協調,或選擇輕盈通透的立面材料;交通連廊宜采取通透的欄桿;增設部分宜考慮立面種植綠化的可能性,以便通過立面綠化美化新建體量的外觀效果。
4.4 消防要求。
電梯廳及屋頂電梯機房不應將樓梯窗戶圍蔽在電梯廳或機房內,影響樓梯排煙。增設電梯的建筑設計方案應在與相鄰建筑的消防間距、保證消防通道和消防車可達性以及人行疏散通道等方面滿足消防規范的要求。增設電梯間后的方案無法滿足現行消防規范的,若增設電梯方案未削弱原建筑及周邊建筑的消防條件(包括消防間距、消防車可達性、人行疏散通道等要素),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取得相關手續后,方可實施建設。
4.5 應急處置。
為及時處置困梯等突發事件,應在顯著位置設置與轎廂緊急報警裝置相連通的聲光報警裝置和對講裝置。通往機房或者設備間的通道在任何情況下應能安全、方便地使用,不需經過私人房間,且符合救援要求。通道門的寬度不應小于0.60米,高度不應小于1.80米,且不得向房內開啟。機房內供活動的凈高度不應小于1.80米,特別是工作區域凈高不應小于2.0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