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為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市相關政策精神,推動老舊小區無障礙改造,更好的引導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我市于2018年12月印發了《清遠市區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管理辦法》(清府辦〔2018〕63號,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有效期五年,將于2023年12月到期。因《辦法》中部分條文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發生變更,同時根據《中共清遠市委辦公室關于印發市委“十大行動方案”2022年度任務清單的通知》的要求,需在《辦法》中補充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財政補助的內容。結合立法后評估結論和實際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需對《辦法》部分條文進行修訂。
二、制定依據
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廣東省電梯使用安全條例》和《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規范。
三、適用范圍
清遠市清城區及清新區行政區域范圍內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項目應當按照《辦法》執行。市域范圍內其他縣(市)可參照執行。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省和市的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政策執行。
四、主要內容
《辦法》主要對增設條件、申請及審批程序、爭議協調、維護管理、財政補助和技術規程進行規范,共有三十八條規范性內容與一份技術規程附件。其中本次修訂主要內容有:
(一)第三條根據《廣東省電梯使用安全條例》及《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和城市管理的實際,增加“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等主管部門及各鎮或街道辦事處”作為監督管理部門。
(二)第七條、第十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條文相應修改增設電梯所需的業主表決和同意的人數及計算方式;增加了涉及結構安全與存在異議時需提供的論證報告、調解意見等材料,為增設電梯項目的安全性及增設電梯時業主之間爭議協調問題做考慮。
(三)第十四條與第十六條修改完善反饋意見、聽證申請與三方協調的相關表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修改完善與法律條文沖突的表述。
(四)第十七條在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項目信息抄送告知的部門中增加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為電梯的事后監管提供保障。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有關規定,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竣工驗收、備案和抽查的職能已由消防機構劃轉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刪除第十七條、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中與消防機構有關的內容。
(六)第十八條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明確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強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建設工程監督管理,確保質量安全和施工安全;為保證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和施工安全,明確了施工前申請人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序依法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七)根據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有關要求,將原辦法中第二十三條與第二十四條關于項目竣工驗收的內容整合并修改完善。
(八)根據市委市政府領導的有關批示精神以及《中共清遠市委辦公室關于印發市委“十大行動方案”2022年度任務清單的通知》等有關要求,新增第六章對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給予財政補貼的相關內容,明確了補助范圍及標準。
(九)附件第3條修改完善日照標準相關表述,與《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2018)》保持一致。
(十)根據《既有住宅建筑功能改造技術規范JGJ/T390-2016》及《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51251-2017)的相關規定,對附件《清遠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技術規程》中候梯廳、屋頂電梯機房的建設要求及電梯高度要求進行完善。
(十一)根據法律法規的更新、機構改革、建設工程審批改革,修改《辦法》及附件中的相關條文表述,如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修改為“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將“城鄉規劃”修改為“國土空間規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