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FG2022012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
城市規劃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清府辦函〔2022〕87號
清遠高新區管委會,清城區、清新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清遠市城市規劃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自然資源局反映。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8月1日
清遠市城市規劃區城市基礎設施
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管理,根據國家、省相關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屬政府性基金,是市人民政府為籌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資金而向建設單位和個人所收取的費用,其專項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和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管理與維護,包括城市道路、橋涵、給排水處理、路燈照明、環衛設施、園林綠化、消防、城市防洪排澇等。
第三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橋梁和管線等工程建設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四條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我市城市規劃區內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工作。
第五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基建投資額的4%征收。基建投資額依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公布的清遠市區“分類建筑工程單位建筑面積造價”核定,每五年核定一次。未在參考造價中明確的建設項目,基建投資額按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中項目總投資估算中建安費確定。
第六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需在每年第一季度將上年度“分類建筑工程單位建筑面積造價”提交至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需在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費標準公布實施的第五年第二季度,依據近幾年基建投資額情況,擬定新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標準,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七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實行先繳費后發證。未按規定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建設項目,自然資源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應當一次性足額征收,不得緩繳。
第八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明確規定可予減免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一律不得減免。
第九條 已享受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免政策的建設項目,建成后申請改變用途且經批準的新用途不符合減免政策的,應按照批準時的標準補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違法違規建設項目經相關部門查處后批準保留使用的,應按照批準時的標準補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十條 已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項目,因建設工程設計方案調整等原因申請重新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涉及建筑面積增加的,增加的建筑面積部分需按重新批準時的標準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十一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通過非稅收入電子征繳系統征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財政票據,收入應按規定及時、足額繳入市國庫,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收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
建立定期的對賬制度,由執收部門定期核實非稅收入管理系統應收實收情況,確保做到應收盡收。
第十二條 財政和審計部門應加強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原《清遠市城市規劃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清府辦函〔2017〕259號)同時廢止。
第十四條 各縣(市)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可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