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城市規劃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征收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一、起草背景
《清遠市城市規劃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清府辦函〔2017〕259號)自2017年12月29日施行以來,整體實施情況良好,規范和加強了我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推動了我市城市建設發展。考慮到該辦法所依據的上位法律法規和政策未更新,并且需要繼續執行的實際情況,按照《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77號)第三十八條規定,僅對該《辦法》作文字表述、管理部門名稱調整等不涉及實體內容的簡易修改。
二、制定依據
《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10〕80號)《全國政府性基金目錄清單》《廣東省物價局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調低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標準的通知》(粵價〔2003〕160號)等,并借鑒周邊兄弟城市的經驗做法。
三、主要內容
《辦法》主要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范圍和標準、工程基建投資額的核定方式、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執收要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管理要求等方面進行考慮,共有十四條規范性內容。